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汇编
目錄
  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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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说明
  前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
  核准选民登记法(经法律第4/91/M、10/91/M及1/96/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修订选民登记法律
  通讯保密及隐私保护
  集会权及示威权——废止九月十一日第584/74号训令和八月二十九日第406/74号法令不再适用于澳门
  请愿权的行使
  修改选民登记制度和选举制度——重新公布第 10/88/M号法律内容为关于选民登记程序之管制
  规定政治职位及公共职位之据位人、公共行政之公务员、服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提交一份收益及财产利益之声明书
  规范宗教及崇拜自由以及一般宗教信仰——若干废止
  设立结社权之一般制度——废止三月二十三日第3/76/M号法令 法令111/99/M 设立在生物学及医学应用方面保障人权及人类尊严之法律制度
  订定本地区自我管理机构成员的薪酬规章
  修订第9/87/M号法律第一条,恢复第2/76/M号法律第十二条之效力并将之附加于第 11/87/M号法律内
  重组总督办公室及政务司办公室辅助部门,特别是办事处及文件暨公关中心,撤销十月二十六日第67/87/M号法令第十八条
  关于在官方仪式中须遵守之次序须经总督批示订定——废止二月十五日第 12/88/M号法令
  设立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辅助部
  在欧洲联盟设立澳门经济贸易办事处
  订定澳门公共行政当局组织结构一般基础——撤销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号法律
  修订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若干条文——撤销同一法例第22条4款及26条条文(工程及取得资产和服务支出之制度)
  核准属本地区车辆之组织安排及有关车辆使用的数项废止
  核准具有财政自治权之实体之名单
  规范公共行政当局之公务通讯、徽号及标志之使用以及纸张之标准化并简化若干行政程序及订定在澳门地区外发出但应在本地区产生效力之文件之一般有效期——若干废止
  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废止若干订定现有正之澳门地区政府机关之地位及制度之法规
  关于法律翻译办公室重组事宜——若干废止
  确定行政暨公职司新组织架构之重组事宜——若干废除
  重组司法事务司——若干废止(经法令第 10/97/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重组澳门身份证明司——若干废止
  重组澳门政府印刷所之组织架构——废止四月九日第 9/90/M号法令
  因刑事诉讼法典开始生效而对司法事务司组织法引入个别修改——重新公布六月二十日第 30/94/M号法令之全部内容,该法令系关于重组司法事务司
  修改行政暨公职司之组织架构,设立澳门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若干废止
  修改第 30/94/M号法令(司法事务司之组织结构)
  重整澳门身份证明司——修改六月二十日第31/94/M号法令
  修改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0/97/M号法令(有关行政暨公职司及澳门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之若干规定
  修改法律翻译办公室及司法事务司组织法之若干条条文
  修改五月九日第 23/94/M号法令第十四条
  修改六月二十日第 30/94/M号法令第十四条
  设立博彩协调监察司——若干撤销(经法令第 12/91/M号、29/93/M号、40/97/M号修改后之现行文本)
  解散澳门发行机构及设立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撤消八月二十五日第1/80/M号法令及十月三十日第63/62/M号法令
  规定劳工暨就业司劳工事务稽查厅之工作——撤销八月二十五日第94/84/M号法令
  在博彩监察厅设立一处级部门
  设立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若干废止
  核准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新通则——废止第39/89/M号法令附件中公布之通则
  重组统计暨普查司之组织结构——废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4/87/M号法令第二十九条至第六十五条及二月十九日第46/90/M号训令
  订定发展澳门资料统计体系之规范框架——废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4/87/M号法令第一条至第二十八条
  规范派驻自治实体担任财政司代表之职务
  重组劳工暨就业司——若干废止
  订定经济司新组织法——若干废止
  修改七月十一日第 33/94/M号法令第三条,并修改由该法规核准之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章程
  订定财政司新组织法——废止一九三四年四月十四日第三百七十六号立法性法规及十一月二十六日第61/95/M号法令
  重组水警稽查队之组织结构——废止二月八日第14/86/M号法令
  重组治安警察厅之组织结构——若干废止
  重组消防队之组织结构——废止二月八日第15/86/M号法令及八月二十四日第56/92/M号法令
  重组市政警察队之组织结构——废止六月六日第65/85/M号法令
  订定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司组织架构——若干废除
  因刑事诉讼法典开始生效而对司法警察司以及治安警察厅之组织法引入个别修改
  因刑事诉讼法典开始生效而对水警稽查队之组织法引入个别修改
  重组司法警察司之组织架构——若干废止
  核准治安警察厅福利会之新法律制度一若干废止
  设立消防队福利会并核准有关法律制度
  在六月二十九日第 27/98/M号法令内增加第五十四一A条(重组司法警察司之组织结构)
  订定教育暨青年司现组织架构——若干撤销
  批准教育暨青年司享有行政自治权
  通过澳门体育总署新组织架构——数项废止
  核准澳门文化司署之新组织结构——废止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及五月十四日第20/90/M号法令
  订定澳门社会工作司对从事社会援助活动之私人实体之援助形式
  重组旅游司之组织——若干废止
  对二月七日第12/94/M号法令(澳门体育总署组织法)引入若干修改
  取消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GAES)项目组,并设立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GAES)技术办公室
  设立附属于文化司署之澳门博物馆行政管理架构
  重组澳门社会工作司,将预防及治疗药物依赖办公室纳入其中——若干废止
  重组澳门卫生司之组织结构及撤销卫生委员会——若干废止
  核准邮电司储金局章程——若干章程
  将邮电司人员俱乐部视为具行政公用性质
  核准邮电司新组织章程——若干撤销(经法令第86/89/M号修改后之现行文本)
  政府船坞主管人员职程及规章
  设立澳门海事博物馆作为海事署之附属机构并通过有关之规章——废止三月十日第5/87号联合指示
  核准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新组织法——废止一月二十五日第4/88/M号法令
  地球物理暨气象台之组织法——若干废止
  核准澳门港务局组织法规——若干废止
  重组澳门房屋司之组织结构——废止七月二十三日第 41/90/M号法令
  重组土地工务运输司之组织结构——若干废止
  核准政府船坞之新组织结构——若干废止
  修改澳门港务局之组织结构,并修改三月二十七日第 15/95/M号法令、七月十七日第31/95/M号法令及四月二十四日第113/95/M号训令——若干废止
  核准澳门港务局暨水警稽查队福利会规章——若干废止
  核准邮电司之财政制度
  设立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高级专员公署(经法律2/97/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修改九月十日第 11/90/M号法律——重新公布九月十日第11/90/M号法律之全部内容,该法律系关于设立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
  反贪高级专员公署之组成、组织及制度
  将十一月三日第62/93/M号法令适用于高级专员公署部门,容许在该实体设立若干助理职位
  规定废除送交审计法院之注录并明确有关批阅之规则——废止第18/92/M号法令第三十二条,并废止规范审计法院对行为作注录之法例,但第14/94/M号法令所规定之注录除外
  通过新闻司之新组织法律事宜——若干废止
  重组消费者委员会——废止六月十三日第12/88/M号法律第十二条至二十五条
  修改六月十二日第4/95/M号法律(重组消费者委员会)
  重组环境委员会——若干废止
  设立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并订定其任务及职责
  设立易燃产品贮存库检查委员会——撤销1952年第1212号立法条例第1至3条条文
  重组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之薪俸事宜
  关于设立澳门公共海域委员会——撤销六月二日第88/73/M号训令第一至第六条及在本澳不执行二月九日第34/71号国令
  关于设立交通咨询委员会事宜
  关于设立及订定公共行政培训委员会事宜
  订定教育委员会之组成、权限及运作事宜
  拨出席费予数委员会之成员及土地委员会支援处处长
  调整青年委员会组成架构及动作模式——撤销十二月三十日第103/88/M号法令
  消灭数个委员会
  订定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转为在澳门文化司署内运作——废止六月二十日第69/GM/90号批示
  重新编写三月二十日第21/89/M号法令第四及第五条(更改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成员事宜)
  通过体育委员会架构及运作——废止五月十八日第29/87/M号法令及四月十六日第12/90/M号法令
  设立经济委员会及撤销数个委员会
  设立本地区航空简化手续及安全委员会,并订定其组成和权限
  重组文化委员会——废止五月十五日第31/89/M号法令及一月九日第5/GM/91号批示
  设立旅游委员会—
  核准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之新组织法——若干废止
  设立科学、技术暨革新委员会
  订定生命科学道德委员会之组成及权限
  修改二月七日第 10/94/M号法令第三条
  修改二月二十一日第13/94/M号法令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九条(经济委员会)
  修改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号法令第四条及第六条
  设定土地委员会之组成及权限——若干废止
  立法会组织法(经法律第10/96/M号、l/97/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修改七月二十九日第 10/96/M号法令——重新公布七月二十九日第10/96/M号法律之全部内容,该系关于修改八月九日第8/93/M号法律所通过之立法会组织法
  订定进入法院司法官团之实习制度,以及设立澳门司法官培训中心(经法令第18/97/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修改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号法令(规范司法官之培训程序及设立澳门司法官培训中心)——重新公布一月 二十四日第 6/94/M号法令
  给予被委任于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担任领导职务之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选择其原职程之报酬制度之权利
  修改法院及检察院办事处之组织架构——若干废止
  核准司法人员通则——若干废止
  修改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号法令之附表一(法院及检察院办事处之组织架构)
  于检察院设立有组织犯罪特别调查中心
  核准市政区法律制度
  核准市议会选举制度 (经法律第4/91/M号、第3/97/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核准市政职务章程
  重新编写十月三日第24/88/M号法律(市政法律制度)数条条文
  市政厅财政制度
  修改十月三日第 25/88/M号法律——重新公布十月三日第25/88/M号法律之全部内容,该法律系关于通过市政议会选举制度
  关于十月三日第 24/88/M号法律生效前市政厅对人员所作的事情行为无须平政院注记及核阅事宜
  关于终止海岛市市政执行委员会之设立及组成之过渡性质事宜
  订定司法公务员以及登记局及公证署人员之官职、职程制度及报酬通则之大纲
  订定澳门公共行政机关领导及指导人员章程事宜——若干废止
  通过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经法令第37/91/M号、1/92/M号、11/92/M号、70/92/M号、80/92/M号、12/95/M号、62/98/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修订澳门公职人员章程(关于发放出席费)
  给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 87/89/M号法令通过之澳门公职人员章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百零三及二百六十八条新行文(临时合约招聘条件及终止规则)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
  调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附表二、五及六所订定之款项(调整津贴、启程津贴及遗骸运补偿)——废止一月十八日第 2/93/M号法令
  规定担任领导或主管官职之人员转入超额状况
  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引入若干修改 ——若干废止 ——重新公布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全文,该法令系订定澳门公共行政机关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
  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所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以及水警稽查队及治安警察厅军事化人员基础联程之编制
  修改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
  核准教育暨青年司教学人员通则——若干废止
  修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之附表五及附表六
  修改关于赋予军衔等级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一百五十条
  订定卫生司特别职程制度——撤销六月二十五日第 52/85/M号法令
  修订第 62/88/M 号法令第十、十三、十四及十九条条文
  重新调整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之职程——若干废止
  设立护理职程制度——若干废止
  设立诊疗技术员职程——若干废止
  改正澳门公共行政职程之异常状况
  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所定职程制度、资格水平及薪酬,延伸至社会工作司人员
  订定重组监务暨社会重返司狱警特别职程——撤销七月六日第61/85/M号法令第二及第五条条文
  修改七月十一日第62/88/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二款并增加第三款(监狱警卫之职程)事宜
  订定澳门公职一般及特别职程制度——若干废止
  订定邮电司邮差特别职程之架构及纪律
  通过医生职程及职程前培训法律制度
  订定高等法院、审计法院及行政法院等办公室人员联程制度及设立和订定审计法院技术辅助部门顾问人员职程制度——若干撤销
  订定公共行政部门助理职位新制度——废止第85/89/M号法令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
  修订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之第三十八条(翻译员职程及有关人员的调动)
  修改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基础职程升级课程之投考人最后评核方式
  取消若干助理职位
  规范进入法律范畴高级技术员职程之资格
  订定司法警察司人员职程之特别制度——废止九月二十四日第 60/90/M号法令
  修改为进入司法警察司刑事侦查员职程而于本年举行之培训课程制度之若干内容
  订定有关政府房屋出售予承租人规则
  修正 85/84/M号法令第五条及 88/84/M号法令第三、六、八条以及将指导及领导阶层的索引表替换——撤销九月十三日第42/86/M号法令
  调整水警稽查队人员乘船津贴及潜水员危险津贴
  第十四个月津贴
  调整担任本地区政府机构及市政职位的薪酬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学员的薪俸索引点
  调整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薪俸索引
  修订澳门公职人员退休制度
  许可编制外合同人员之扣除之退还
  调整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之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
  订定全部或部分与电讯工作有关之邮电司人员若干选择之法律制度(经法令第 5/96/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设立本地区负责支付之以士姑度为单位之薪俸及补助转换为澳门之公式
  订定政府住宅单位转移于其承租人章程
  给予治安警察厅及水警稽查队警员、政府监狱及社会复原所保安团体人员以及消防队消防员获取制服及皮鞋之权
  订定邮电司公务员住宅之购买及承租规则(经法令第8/94/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修订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号法令第11条及第13条条文(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规则)
  与其承租人之买卖契约无须经平政院审核
  将十二月三十日第 56/83/M号法令施行于治安警察厅福利会会员(政府房屋出让制度)
  订定政府成员启程津贴及日津贴金额事宜
  订定总督及政务司办公室辅助部门担任司机职务不受一般法律所定关于超时工作制度的限制事宜
  关于订定在外地接受卫生护理所引致费用支付之条件事宜
  关于订定分配本地区公职人员房屋之租金支付制度事宜
  订定退休金及抚恤金之最低薪俸点
  规定在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前任职的外聘人员享有特别假期的权利
  设立特别行动津贴及其发放之规则
  通过因对工作有利而终止职务的补偿制度
  管制在外招聘人员享有之住宿权利——若干废止
  规定维持领取房屋及家庭津贴必须定期递交有关证明事宜
  修正对邮电司员工分配住宅现行法律
  阐明本地区法律体系中与澳门公务员纳入葡萄牙共和国公共编制及抚恤金转移至退休事务局等程序有关之若干状况并调整该法律体系所规定之若干解决办法
  解释以纳编程序及将退休金、抚恤金之支付责任转予退休事务管理局之程序两范围内之若干特别情况
  修改二月十五日第 10/82/M号法令第六条之内容,该法令系将共同分担制度延伸适用于进入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编制之工作人员
  规范编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员之社会保障状况,及在其确定终止职务时给予金钱补偿
  修改公共行政当局本地工作人员住宿分配之制度——废止第 46/80/M号法令
  订定对治安警察厅福利会李维士大厦之房屋不可转让负担之五年期间之开始计算日期
  废止十一月八日第38/80/M号法令
  将转入公共部门编制超额状况之制度,延伸至选择退休而将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责任转移于退休事务管理局之人员,并澄清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第十八条若干规定
  许可规范同一供款人为退休金目的作扣除之期间与为抚恤金目的作扣除期间不致之情况
  修改六月一七日第 31/96/M号法令(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之房屋分配制度)
  确定税务执行处处长职位之据位资格及助理处长之聘任与甄选制度——废止七月六日第46/87/M号法令
  订定将退休金之支付责任转移至退休事务管理局(CGA)之退休金受领人及抚恤金受领人得维持其居住在属本地区之房屋及收取房屋津贴之权利
  规定给予行政当局公务员、公职人员及临时散工认识葡语及华语之鼓励
  为担任需具强制性教育之公职订定强制性教育时间
  豁免财政司收纳科科徼及其他收税员缴交保证金——撤销若干法例
  关于财政司编制内资讯人员免除学历要求的法令
  关于管制已撤销社会复原中心人员职能的转移、人员的过渡及分配事宜
  关于管制给予卫生范围内技术人员就读基本及专门培训班之助学金事宜
  关于纳编的法令
  在各公共机关及机构设立翻译员职位及文案职位
  根据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第18条第1款关于转入超额人员状况之规定,说明澳门公共行政人员之固定及长期报酬之预算情况
  规范顾问培训员之聘任制度
  对适用纳入、进入及外聘程序之人员获留在本地区公共行政当局担任职务作出规范
  对在本年十二月终止在行政当局担任职务之人员之权利之结算、债务及其他程序作出规范
  以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任用人员转入司法警察司编制内
  核准澳门刑法典
  订定在本地区贩卖、陈列及展出色情及淫亵物品之措施
  非法移民法(经法令第 39/92/M号、第 11/96/M号、法律第 8/97/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核准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若干废止
  修改二月四日第1/78/M号法律、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85/M号法律、六月二十二日第 30/92/M号法令、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号法令所通过之道路法典及五月十七日第 2/93/M号法律
  核准不法赌博制度——废止八月二十七日第 9/77/M号法律
  核准与动物竞跑有关之刑事不法行为制度——废止八月二十一日第 52/89/M号法令
  修改七月十五日第 6/96/M号法律第四十八条(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制度之开始生效)
  制定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废止二月四日第1/78/M号法律
  修改五月三日第2/90/M号法律——重新公布整份五月三日第 2/90/M号法律——若干废止
  规范对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关于将贩卖及使用麻醉药品视为刑事行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
  关于处罚高价买卖本地与外地运输执照(经法律第7/96/M号修改后政府合并之文本)
  检讨藏有、使用及携带武器的刑罚——若干撤销
  剥夺自由处分执行制度
  规范自愿中断怀孕
  订立刑事纪录制度及查阅刑事资讯之条件
  订定就可能属于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第十条所指犯罪之可疑活动作出通知之义务
  规范在徒刑及收容保安处分之执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制度
  修改六月三日第 27/96/M号法令
  核准葡萄牙政府与澳门政府缔结之关于转移被判刑者之协定
  核准民法典
  延迟民法典及商法典之生效日期
  核准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若干废止
  规范有关电脑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商业及工业活动——废止五月四日第 17/98/M号法令
  核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更新购置不动产合约法律制度
  合约的一般条款
  家庭政策纲要法
  核准都市不动产租赁制度——若干废止
  核准分层所有制法律制度——若干废止
  订定被拾获交治安警察厅保存之现金及物件的候领期及拨归本地区所有
  订定本地区行政当局、公共法人及其权利人及公共管理人之合约外民事责任
  核准公共工程承揽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废止
  认可天主教神父主持结婚之职权
  核准商法典
  订定强制由公共工程、公共服务、经营博彩及彩票,及以专营制度经营活动等之被特许之公布之资料
  管制财务公司活动
  通过本地区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
  提前开始委任政府董事代表及政府代表事宜
  核准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
  核准风险资本公司之设立及活动之新制度——废止七月二十三日第40/90/M号法令
  规范从事转运活动——若干废止
  核准现金速递公司之设立及业务制度
  核准财产管理公司之设立及运作
  规范投资基金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之设立及运作
  规范有关金融及保险机构之合并及分立行为——若干废止
  核准发行壹仟圆面额新纸币
  核准发行澳门币面额五百元纸币
  核准铸造及发行1991年(羊年)及1992年(猴年)金属制纪念币
  关于回收五百元澳门纸币的法令
  核准面额为伍元、壹元、伍角、贰角及壹角新硬币的铸造
  关于发行拾元澳门纸币事宜
  关于增加发行壹仟圆面额澳门纸币事宜
  批准发行伍拾、壹佰元纸币并收回市面流通的同额纸币
  核准铸造发行1993年至2004年农历新年纪念硬币
  核准大西洋银行收回流通之澳门五元纸币
  核准铸造及发行第40届澳门格兰被治大赛纪念金属硬币
  通过澳门地区金融体系的法律制度——数项废止
  订定现行流通之旧五毫、二毫及一毫硬币在本地区失去法定流通力之期限
  订定期限停止在本地区流通之五分硬币之法定流通及终止偿付能力
  许可铸造根据五月六日第 34/91/M号法令发行流通之货币之纪念金币(五圆、一圆、五毫、二毫及一毫)
  订定在澳门地区发行货币之制度
  许可中国银行发行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及壹千元等面额之澳门币新钞票
  修改一些措施以支持澳门币之流通,因而强制使用澳门币作支付信用卡及类似工具之付款——若干废止
  许可铸造及发行一套纪念澳门国际机场揭幕之纪念币
  许可大西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发行面额为澳门币贰拾圆之纸币
  许可铸造面额为澳门币拾元之新硬币
  许可增加发行 200万张第 8/95/M号法令设定之澳门币伍拾元之纸币
  废止8/75号省令及第11/75号及第13/75号省今该等省令关于若干银号者
  订定兑换店之设立及业务之新制度
  订定新汇兑制度之大纲——废止第 80/89/M号法令
  废止给予葡国第一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门地区从事银行业务之许可
  许可大西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从流通纸币中收回澳门币拾圆纸币
  许可铸造第十九届“东亚保险会议”之纪念币
  许可铸造面额为澳门币式国之新硬币
  许可大西洋银行及中国银行发行面额为澳门币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及壹仟元之新纸币,该纸币标志以纪念葡萄牙共和国对澳门地区之政权移交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日子
  许可铸造关于葡萄牙共和国将澳门地区之政权移交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纪念币
  许可铸造及发行纪念葡萄牙共和国对澳门地区之政权移交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七款纪念金属纪念币
  许可铸造及发行纪念葡萄牙共和国对澳门地区之政权移交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金属纪念币
  废止八月二十日第33/77/M号法令
  订定从事保险中介人业务的制度(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法例)
  核准商业银行以设在澳门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身份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修订六月五日第 38/89/M号法令之若干条文(从事保险中介业务之法律制度)
  修正汽车民事责任之强制性保险制度——若干废止
  订定装置宣传物及广告物之民事责任保险之最低限额
  设立在澳门地区求取及从事保险业务之新法律制度——若干废止
  设立游艇民事责任强制保险之法律制度
  核准海上商事之法律制度
  规范在海事管辖范围内禁止投掷或倾倒有害物质
  设立海员登记制度
  设立关于使用船舶应具备之海图,航海刊物及航海仪器之规则
  核准海本活动规章
  订定适用于海上管辖权范围及在本地区登记之船舶所使用之起重机械之规则
  制定适用于磁罗经之核准程序、磁罗经之安装及校正、制订自差表以及发出有关证书之规定
  核准总督对澳门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贷款以本地区作为担保人
  订定采用支票作为一般交付政府收入规则
  管制在储金科施行之房屋优惠贷款基金
  修改为简化行政循环之规则(预算修改)——撤销十二月三十一日第61/86/M号法令第11条条文
  将本地区总预算之结算及征收有关款项之小数凑成整数
  修改本地区总预算第 7章名称及在开支分类增加一项目
  撤销五月二日第 29/89/M号法令制订之为购置私人用途车辆之特别贷款制度
  订定在司法、登记暨立契总库工作之散位人员及为司法、登记及立契制度范围服务之人员负担由该总库负责
  修改自治机关及基金会之财政制度——若干废止
  规范有关退回由公共机构所支付之不当款项事宜
  核准工业贷款补贴之新制度
  修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号法令第九条(延迟递交工业贷款补贴申请限期)——废止第65/94/M号法令第十八条
  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 65/94/M号法令所载之利息补贴制度法律框架作出修订
  修改由给予公共部门之常设基金支付有关取得资产及劳务开支之财政制度——若干废止
  规范本地区动产清册——若干废止
  修改一月二十三日第3/82/M号法令第三条
  核准关于企业的公定会计设计
  订定有关本地区总预算及公共会计之编制及执行,管理及业务账目之编制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财政业务之稽查规则(经法令第 49/84/M号、61/86/M号、22/87/M号、55/90/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核准土地法——与本法律之规定有抵触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销(经法律第 5/81/M号、第 2/82/M号、第 8/83/M号、法令第 78/84/M号、法律第 8/91/M号、第 13/91/M号、第2/94/M号修订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在路环设定一面积为十七万七千四百平方公尺之全保护区
  订定有关以租赁方式批给市区土地及市区利益土地引致之权力范围规则(经批示第 69/GM/98号公布之中文译本)
  关于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之国际贸易协定在澳门地区实施之管制
  本地区放弃对路环岛水塘附近一土地之保留权
  修改第22/73号立法性法规(本地区无主土地以公开招标方式之判给)
  核准由义巷三幅土地脱离公有产权转为私有产权
  将石街一幅无主地段脱离公权转为本地区私有产权事宜
  将一空里地段脱离本地区公有产权转为私有产权
  将一空里地段脱离本地区公有产权转为私有产权
  将一幅土地脱离公有产权转为私有产权事宜
  关于解除一幅地公产性质转为无主土地并为本地区私产
  将一幅土地之公有产权性拨归为本地区私有产权
  将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第 853/89号图则之一部分土地脱离本地区公产及纳入本地区私产作为空里土地
  将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第3075/90号图则之一部分土地脱离本地区公产及纳入本地区私产作为空置土地
  将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第1951/89号图则之一部分土地脱离本地区公产及纳入本地区私产作为空置土地
  将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第 1267/89号图则之一部分土地脱离本地区公产及纳入本地区私产作为空置土地
  撤销保留于本地区之一幅坐落东望洋新街之土地事宜
  将坐落于猪里之一幅地段脱离公有产权转为私有产权
  关于连胜街两幅土地脱离本地区公产而以空置土地纳入本地区私产事宜
  将坐落凼仔巴波沙总督前地三幅土地脱离公有产权并以无主土地转为本地区私有产权
  关于将一幅位于贾罗布大马路的土地脱离公有产权并以无主土地纳入私产事宜
  将位于罗飞勒前地及灰炉石级之一幅地段从公产中解除归入本地区私产内
  将地图绘制暨地籍司第1618/89号图则所指之无主地段脱离公产并将之以无主地段纳入本地区私产内
  关于坐落银针里一幅土地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列入本地区私产内
  关于坐落石里一幅土地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列入本地区私产内
  将坐落墨山巷一幅土地脱离本地区公有产权而转为私有产权事宜
  关于坐落草地围及大炮台一幅地段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关于坐落果栏街一幅地段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关于坐落河边新街一幅土地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关于坐落美副将大马路一幅土地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解除位于草堆街一幅土地之公产性质,并以无主土地并入本地区私产
  将位于河边新街的土地,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
  将一幅位于德香里并与第2、4、6号楼宇相邻之土地解除公产并作为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私产
  取消保留于本地区之两幅位于马场海边马路附近彩虹村,面积分别为4352平方米及1825平方米之土地
  解除一幅位于沙梨头海边街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解除一幅位于马场海边马路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将一幅与位于路环林慕士街七号之房地产相邻之地段解除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将一幅位于连胜街之地解除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解除一幅位于妈街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解除一幅位于凼仔柯维纳马路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解除一幅位于禄号里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修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号法令(以租赁或转租方式批出之土地)之第一条
  解除一幅位于玫瑰园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终止保留一幅位于澳门巴波沙大马路之土地予本地区
  终止保留一幅位于凼仔之土地予本地区
  承认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拥有若干房地产
  解除位于多禄局长街面积为 23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
  解除一幅位于钮里无门牌编号及门牌编号为6至12号、面积为14平方米之地段以及另一幅位于扣钮巷、面积为3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
  解除大炮台围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共同利用该土地及其毗邻由大炮台围3号至5号、大炮台街ZBA号及草地围9号等按字所占土地
  取消本地区位于路环之部分保留地
  订定行政当局参与工业界方面之一般原则以及与工业界活动之经济从业员的关系
  核准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简称澳门协调制度(N.C.E.M./S.H.)
  修改第 87/90/M号法令
  社会房屋内从事商业活动之批给、租赁及无偿让给
  规范开展以临时入口制度并领缴付消费税之产品贮存活动
  规范在国际过境旅客或外出旅客专用区内获许可进行货物交易之商业场所之设立、运作及监察,而该等商业场所设于码头、汽车总站、火车总站或飞机场等客运大楼内
  废止一九六六年一月五日之第46829号法令及第46828号法令,以及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78/70号法令(反倾销措施)
  规范对外贸易活动——若干废止
  修正十二月十八日第 66/95/M号法令(规范对外贸易活动)——若干废止
  订定运往澳门批发市场之产品之销售、运送及检验之流程
  重新制定发出工业准照之法律制度——废止十一月九日第 95/85/M号法令;六月十三B第 49/85/M号法令第二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政府公报刊登之经济司之通告及三月七日第 21/GM/99号批示
  订定离岸业务之一般制度——若干废止
  规范“电子贸易”方面之一般问题
  核准营业税章程(经法律第 1/89/M号及法令第 12/85/M号、72/87/M号修改后澳门政府合并之文本)
  核准职业税章程(经法律第9/93/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核准市区房屋税(经法律第13/88/M号、11/93/M号及法令第38/85/M号、19/87/M号、48/88/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核准所得补充税(经法律第6/83/M号、13/88/M号、4/90/M号、4/97/M号及法令第 37/84/M号、15/85/M号、15/87/M号、37/87/M号修改后获门政府合并之文本)
  给予澳门发行机构税项、费用或手续费之豁免
  在工业政策范围内设立税务鼓励
  修改所得补充税章程、登记税(物业转移税、遗产税及馈赠税)及市区房屋税——若干撤销
  核准印花税章程并核准印花税税率及缴付方式
  修改营业税章程——撤销同一章程第26—A、31、36及61条条文
  职业税章程及所得补充税章程的修订
  职业税章程的修改和重新公布
  订定融资租赁税务鼓励之法律制度
  给予作为空中运输公共服务承批人之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数项豁免
  给予澳门生产力暨技术转移中心数项豁免
  调整职业税规章第七条及第三十二条,该规章系经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所通过者
  免除联生工业村有限公司透过转租移转之土地之登记税及印花税
  阐明有关税务事宜之若干情况
  设立车辆使用牌照税,并通过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及有关附件——若干废止
  核准旅游税规章——废止十一月二十二日第15/So/M号法律
  设立机动车辆税,并通过其规章——若干废止
  修改所得补充税章程
  修改印花税章程
  修改机动车辆税之法律制度
  修改印花税制度
  修改机动车辆税规章
  核准消费税规章——若干废止
  核准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法典
  特许赛马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彩票及互相博彩方式在澳门专营马车业务,且在特许期间内豁免若干税项
  规定需要以挂号邮递方式通传或通知
  修改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核准之所得补充税章程第12、23、37、43至45、56至58条条文
  修正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核准之营业税章程若干条文
  修改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核准之职业税章程
  修改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核准之所得补充税章程
  订定税捐取消及退还之一般制度
  修正营业税章程第65条、职业税章程第82-B条及所得补充税章程第 90-A条条文
  在八月十二日第 19/78/M号法律核准之市区房屋税章程增设一条文
  订定免费发给税法所指表格
  重新修正及附加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核准之职业税章程若干条文
  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核准之房屋税章程 ——若干撤销
  修改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核准之营业税章程
  修改所得补充税章程,登记税章程(物业转移税、遗产税及馈赠税)及市区房屋税 ——撤销市区房屋都章程第十三条第三款条文
  设立工程准照及工程检验两种新征收税项
  固定资产重量与摊折税之税务规则
  修订三月五日第4/90/M号法令第十条 (固定资产重置与摊折税之税务制度)
  公众停车场税务优惠
  准予在本地区执行业务的保险中介人需缴付的登记税
  订定从澳门往外地乘客运票征收税款20元
  外交人员税务豁免法令
  订定来往港澳船只或水翼船只乘客运载之有关税项
  修改法律翻译办公室及司法事务司组织法之若干条文
  调整由澳门往外地之每一乘客运输凭证应征收之离境费金额——废止一月二十日第2/97/M号法令
  核准澳门政府及葡萄牙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之规定
  订定关于因公共效益而采取之征用制度法规——若干撤销
  充实公用征收法律制度——若干废止
  设立鼓励措施,以吸纳投资及使管理人员和具特别资格之技术人员留在本地区——废止一月二十八日第3/84/M号法令及二月二十九日第43/84/M号训令
  修改投资者及具专业资格之人员定居制度(修改三月二十七日第 14/95/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五条)
  对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号法令核准之投资者、领导人员及专门技术人员之定居制度引人若干修改
  核准经济房屋法律
  修正九月六日第13/80/M号法律(经济房屋法律)
  订定关于消除建筑障碍的规则
  规范都市房地产之使用
  订定管制在澳门进行土木工程之工程计划审阅及核准案卷以及准照发给及稽查的行政性质规则(都市建筑总章程) ——若干撤销
  核准设立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
  规定社会工作司的临时房屋中心管理及使用
  管制社会房屋之分配、租赁及管理
  修改八月八日第 69/88/M号法令
  关于在大厦建筑时专为保留停泊车辆空间之强制性制度及设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车场面积建筑商之特别缴款办法
  修订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六条条文 (在大厦建筑停车场事宜)
  取代第89/88/M号法令第二条所修订的69/88/M号法令 附件一(社会房屋之适当分配)
  修订六月二十六日第 42/89/M号法令第七条 (将要兴建楼宇内保留汽车泊车位之面积,倘该保留获豁免时,建筑商须付税项)
  重整及调整有关房屋发展合同规范 ——废止十二月二十九日第 124/84/M号法令
  核准有关购置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规章
  规范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楼宇之管理 ——废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 245/85/M号训令
  修改八月八日第 69/88/M号法令 (社会房屋之分配及管理)
  核准土地技术规章
  核准屋宇结构及桥梁结构之安全及荷载规章——废止由一九六二年三月一日第19053号训令延伸至澳门之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第44041号命令
  核准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若干废止
  核准水泥标准——若干废止
  核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标准——若干废止
  核准挡土结构与土方工程规章
  核准混凝土标准——废止经第629/71号训令延伸至澳门之第404/71号命令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规范社会房屋之分配、租赁及管理)第五条
  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 26/95/M号法令(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购置规章)第四条
  订定作为按房屋发展合同回报之住宅单位之分配制度—一若干废止
  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第四条、第八条及第九条(购置按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规章)
  修改八月八日第 69/88/M号法令
  订定列为旅游用途法律制度——若干撤销
  禁止在动物赛跑场地使用及持有手提电话及类似设备
  核准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新制度——若干废止
  核准旅行社及导游职业之新法律制度
  核准在本地区经营幸运博彩之批给的法律制度——若干撤销
  修正五月二十九日第 6/82/M号法律若干条文
  规定即发彩票经营批给事宜——撤销四月十四日第 76/84/M号法令
  订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务批给应遵守的一般原则
  核准本地区票据保证之批给法律制度——刊登于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政府公报内之一月二日第 1/73号法律停止生效
  订定九澳港兴建及经营批给制度的一般规章
  订定澳门国际机场兴建及经营批给一般制度
  核准对特定经济活动发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废止八月十八日第 28/8l/M号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 58/84/M号法令
  核准澳门运输法律制度的一般基础(经法令第59/88/M号修改后之现行文本)
  规范海上航标——废止一九六○年十月八日第43207号命令
  对船舶进行分类——若干废止
  规范确定在澳门港务局登记之船舶及船艇之安全船员人数之程序——若干废止
  规范船舶及船艇所使用之旗帜及其他可视信号——废止一九六九年四月十八日第48974号命令
  订定关于引航工作之规则
  修订五月三十日第41/88/M号法令第十条条文(澳门国际机场)
  撤销澳门国际机场办公室,成立澳门民航局(AAGM)
  核准超轻型航空器条例
  建立航空役权之法定制度
  修改经二月四日第10/91/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民用航空局通则
  制定澳门民用航空业务须遵守之一般原则
  订立对被遗弃于澳门国际机场之行李及其他物件之制度
  核准澳门国际机场航空气象中心规章——若干废止
  核准航空器登记制度
  核准住户邮箱章程
  订定使用无线电通讯有关措施——撤销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第1620号立法条例
  订定计算电力出售价格之收费办法一般规则(经法令第53/88/M号修改后之现行文本)
  订定计算电力用户应缴总费用之参与办法一般原则
  核准无线电通讯厅行政制度
  设立无线电空间(澳门广播电视公司之研究——东望洋)
  修正八月三十日第 35/8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十九条条文
  核准关于供应低中压电力之合约模式
  通过对按字登记现有资讯器材使用所需之管制
  核准业余无线电规章
  修订十一月三日第 48/86/M号法令之若干条文(无线电通讯服务行政制度)
  订立实行将登录转移至澳门电讯有限公司(CTM) 福利基金之程序
  核准澳门供排水规章
  规范海上无线通讯——若干废止
  调整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废止第 69/95/M号法令
  修改经七月十五日第 43/91/M号法令核准之有关低、中压电力供应之合同范本——若干废止
  订定在提供邮政服务、设置及使用邮政基础设施时须遵守之一般原则
  修改无线电收费及罚款总表——废止十二月二十八日第 61/98/M号法令
  管制在澳门从事药物专业及药物业活动法令
  药品登记法
  修订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若干条文(从事药物专业及药物业活动)
  订定供应于消费者之熟食产品标签所应该遵守之条件
  核准为从事中医药品之配制及贸易之场所发出准照制度及运作条件
  修改八月十七日第50/92/M号法令,规范有关供应消费者之各类食品标签之积程序
  规范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之买卖及合法使用
  订定广告活动之制度事宜
  解释九月四日第 7/89/M号法律第十七条第一教C项内所指之出售楼宇单位的实用面积
  订定药品广告方面之法律制度——废止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七十六条及第九十六条
  法定度量密单位制度
  秤量或计量的操作
  消费者的保护
  环境纲要法
  规定吸烟之预防及限制措施——废止六月十一日第3/83/M号法律(经法律第27/96/M号、第10/97/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修改并重新公布第 21/96/M 号法律
  规范若干环境噪音之预防及控制
  就控制及减少使用可减弱臭氧层之物质制定措施
  核准澳门职业分类
  核准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若干废止
  订定视听广播业务之法律制度事宜
  出版法
  核准发出卫星电视广播业务准照之制度
  废止九月四日第 8/89/M号法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六十条第一款
  许可本地区与公共及私人实体之连结,以设立澳门生产力暨技术转移中心
  规范澳门体育活动——若干废止
  规范业余潜水活动
  核准艺术教育之法律体系——废止十月十一日第422/71 号法令
  核准游艇航行规章——若干废止
  核准关于密码及广州音译音字汇
  核准正式语文之地位
  就葡萄牙语文书写规则之规定作出定明
  核准专业资格证明之法律制度
  核准该教师通则
  核准会计师通则
  关于重新整理法定收藏制度——若干撤销
  订定澳门地区历史档案制度的一般基础事宜
  修订第72/89/M号法令第四条
  更改附载于六月三十日第56/84/M号法令和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号训令之古迹、建筑群及名胜名单
  给予不牟利教育事业以适当扶助
  修正第 11/77/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九条
  澳门教育制度
  给予不牟利私校若干资助方式
  关于设立预备教育补充课程——撤销七月二十四日及三月十九日第 30/82/M号法令及第 20/83/M号法令
  设立教授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
  关于逐步取消高美士中学第五及第六年级,并改称为高美士中学——撤销九月六日第129/86/M号训令第一条及第三条a项
  澄清中葡教育人员之职程晋升制度及订定其专有及充足资格——撤销第21/87/M号法令第八条第三款事宜
  对三月二十二日第 26/86/M号法令第 3A、7A和gA条所指的批准私立教育运作之有关监察方面作出补充
  关于撤销师范小学学校事宜
  修改中葡教育制度
  核准第1期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之培训计划之新章程
  订定在官立中文幼稚国及小学教学之合适资格
  关于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官方中学所教授各种科目之学历
  将华务司技术学校之职权转予澳门理工学院语言及翻译学校
  调整官立学校校长等人员报酬
  订定从事非高等教育的私立教学机构章程
  通过及规范非营利私立教育机构会计格式的运用
  规范家长及监护人协会活动(学生家长会)
  规定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预备班及小学被西之教育程度课程组织之指导性框架
  规定初中教育课程组织之指导性框架
  订定澳门高美士中葡学校之组织架构——废止适用于高美士中葡中学之七月五日第33/93/M号法令
  订定以中文为教学语言之官立学前教育场所及官立小学教育场所之组织——废止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号及六月十九日第26/82/M号法令
  为普及免费教育订定对非营利性私立教育机构给予之辅助
  规定或许可在它立教育机构内进行教学试验——若干废止
  订定有关纳入公共学校网络之私立教育机构所实际担任职务之教学人员通则
  订定澳门利宵学校之组织——若干废止
  订定学校督导活动之法律体系——若干废止
  修改第38/93/M号法令
  核准并规范包括初中教育在内且于一九九七至一九九八学年开始之第二阶段之普及倾向免费教育
  制定培训幼稚园及中小学教师之法律制度,以及订定有关之协调、行政及辅助制度——废止第80/89/M号法令
  订定高中教育课程编排之指导性架构
  核准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之发牌及监察制度——废止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947号立法性法规
  对年龄介乎五岁至十五岁之间之儿童及少年实行义务教育
  撤销澳门利育中学——若干废止
  认可在本地区专为担任公职所举办之法律及公共行政学学士学位课程
  关于认可法律及公共行政预科课程事宜
  关于订定在澳门地区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机构的组织和运作
  设立澳门理工学院(本法令关于酒店管理课程及旅游课程之规定被48/93/M号法令废除)
  设立澳门大学
  修订第 11/91/M号法令第六、十五、十六、三十一条条文(关于官立高等教育机构人员制度及引进若干规定)
  关于将行政暨公职司公共行政培训中心之职责和权限转移予澳门理工学院事宜——若干废止
  关于在澳门理工学院设立一视觉艺术学校——若干废止
  在澳门理工学院设立体育运动学校
  规定在澳门大学取得硕士及博士学位的方式
  规范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基金会之机关据位之个人使用车辆权
  确定由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所教授之警官培训课程授予之学士学位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通则——若干废止
  规范取得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之硕士及博士学位之方式
  规范在澳门高等校际学院取得硕士及博士学位之方式
  将卫生技术学校纳入澳门理工学院并设立高等卫生学校——废止六月八日第 29/92/M号法令第三十三第至第三十七条
  订定住所设在澳门地区以外之机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之许可制度
  修改四月一日第 17/96/M号法令第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
  关于修改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7/86/M号法令若干条文(华务司组织法)
  承认镜湖护士助产学校护理课程之人士具有进入本地区公共行政当局及机构之护理职程资格,该课程等同于所核准之一般护理课程——废止七月九日第 33/90/M号法令
  核准澳门航海学校规章——若干废止
  订定在回归教育以及延续及社会教育方面成人教育之组织及发展总框架
  核准澳门测量暨地籍学校新规章——废止一月二十五日第5/88/M号法令
  设立旅游培训学院——若干废止
  核准特殊教育制度,该制度系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学生而制定者
  修改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号法令,该法令系关于设立旅游培训学院者
  规范技术及职业教育——废止九月四日第 44/82/M 号法令
  规范司法警察学校之职责、权限及内部组织
  修改旅游学院之官方中文名称
  订定中文及中国行政课程之管制规则
  关于订定赴葡就读计划新管制原则——撤销八月八日第126/88/M号Dll令
  制订在外地或在本地区非官方教育制度所取得学历的认可制度
  核准学生福利基金及社会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废止五月十四日第 17/90/M号及第 18/90/M号法令
  订定停学之制度
  订定向本地区高等教育以外之学生颁发学习上之奖项之标准及形式
  在房屋发展合同范围取得自置居屋的津贴制度
  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若干废止
  核准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之法律制度——若干废止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 58/93/M号法令(关于延长失业津贴之批给时间)
  订定发放因公殉职抚恤金及为社会舍身抚恤金之制度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 58/93/M号法令核准社会保障制度
  核准预防残疾及使残疾人康复及融入社会之制度
  制定以捐赠、摘取及移植人体器官及组织为目的之行为所应遵守之规则
  对以教学及研究为目的之尸体解剖以及器官组织或部分之摘取作出规范
  于澳门废除接种天花疫苗之法定义务
  修改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文(免费卫生护理)事宜
  关于仁伯爵医院改名为仁伯爵综合医院
  关于仁伯爵综合医院诊断及医疗医生及助理人员超时工作之规定
  管制私人提供卫生护理活动的准照事宜
  订定在镜湖医院进行全科实习之医生应遵守之规则
  规范个人接种手册之发出及使用——若干废止
  订定在澳门登记在船舶应配备之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用具——废止透过八月十六日第 463/72号训令延伸至澳门之二月十五日第63/72号命令
  规范六月三十日第 2/96/M号法律所指之死后捐赠人纪录(REDA)及捐赠人个人卡之发出
  修改十二月三十一日第 84/90/M号法令(规范从事提供卫生护理私人业务之准照之发出)
  核准实习医生培训之新法律制度
  调整三月十五日第 24/86/M号法令附件之医疗及医务辅助之行为及服务表
  设立对设有住院部及手术后复苏室之私人卫生单位发出执照及监察之新制度
  核准精神卫生制度
  订定澳门红十字会系一所属志愿性质及实践公共利益之非政府之人道机构
  宣告以社会总体利益为宗旨,且与本地区行政当局合作之私人团体或财团为行政公益法人——废止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1678号立法性法规
  核准澳门参与组织东方葡萄牙学会
  关于将葡文书局,语言中心及其他讲师协调部门的职责转与东方葡萄牙学会承担
  关于声明“东方葡萄牙学会”.之公共行政效益事宜
  设立澳门基金会
  声明“东方基金会”公共行政用途
  核准澳门基金会新章程
  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组织法——若干废止
  通过体育发展基金架构及运作
  管制社会重返基金事宜——若干废除
  核准文化基金之规则及运作
  通过旅游基金架构及运作——若干废止
  设立澳门发展与合作基金会
  修改社会保障基金人员制度
  核准澳门退休基金会章程——若干废止
  号设立私入退休基金之新法律制度——若干废止
  调整有关遗骸的搬离、移动、土葬、火葬及焚化之法医条件——撤销民事登记法第二百二十七至二百三十三条条文(经法令第47/85/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修正二月九日第7/85/M号法令第一、三及十四条条文(关于遗骸的搬运、移动、土葬及焚化之法医条件)
  废止有关葡国远东传教会之若干规定
  废止九月三日第42/82/M号法令及五月十八日第 36/89/M号法令
  核准修订澳fi市各党区之界限
  规范本地区地籍图形之制作,保存及对其保持最新资料之权限
  订定车辆在道路停泊之管制措施
  管制在本地区不包括司机在内之汽车租赁业务
  规范在澳门行驶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之驾驶入状况
  管制泊车及交通整顿
  核准在公共道路上停车场之经营章程(经法令第24/88/M号修改后之现行文本)
  核准多层停车场泊车位之使用及经营章程
  在九月三十日第 31/78/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增加一项条文
  修正在公共道路泊车规则第三条一款a项条文(泊车许可)
  核准“重型载客车辆之类型及技术特征条例”
  修改重型客车类型及技术特征规章第一条o项所载之方程式
  关于管制车辆行驶及停泊
  核准道路法典
  核准道路法典规章
  确定无铅汽油之特征并定出条件,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使用无铅汽油之汽车方可进口及注册
  核准车辆燃料供应及销售站之设立及运作规定——废止十一月十三日第77/89/M号法令
  核准嘉乐庇大桥、友谊大桥及引桥规章——废止九月十八月第26/74号省今
  修改四月二十八日第 16/93/M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第五十条
  在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规章中增加第一百零七—A条
  订定清拆非正式建筑物即木屋及处理有关纠纷之措施
  订定豁免上班及走出公众假期之制度
  订定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
  订定招聘工作者制度——撤销四月二十日第18/82/M号法令,工作者名单格式除外
  核准发出准照予职业介绍所之制度
  订定在劳动关系内须遵守之规则,以保障男女劳工在就业上获平等之机会及待遇——若干废止
  订定融入就业市场之职业培训之法律框架
  核准学徒培训之法律制度
  订定违犯工业场所劳工安全与卫生法例或管制章程之适用处分
  核准工业场所工作安全及卫生一般条件
  核准事务所、服务场所及商业场所之工业安全及卫生总章程
  关于订定违反商业场所、事务所及服务场所之工作卫生暨安全总章程罚则事宜
  核准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
  制订七月十九日第 44/91/M号法令第六条所指关于违反建筑安全及卫生规章之法律罚则
  通过适用于职业性噪音的法律制度事宜
  核准因违反规范职业性噪音之法律规定之处罚性制度
  修改锅炉及压力容器章程所载之检验委员会之组成(修改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184号立法性法规第四十四号)
  设立澳门工作关系(澳门劳资关系法)(经法令第32/90/M号修改后政府合并之文本)
  订定在中止雇主及劳工间之劳动关系以及减少工作时数时应遵守之规则
  内部保安法令——(经法令第 26/98/M号修改后重新公布之文本)
  订定私人保安企业业务之经营及稽查规则
  关于规定有六警报系统之装置、运作及保养事宜
  有关重订及修订市民保障法规——撤销十月十三日第 29/79/M号法令及一月二十八日第 6/91/M号法令第十六条
  修改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号法令第十条(设立有关许可、执行及监察私营保安企业活动之规则)
  修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6/90/M号法令(内部保安)——重新公布整份十二月二十六日第 76/90/M号法令
  核准提供地区治安服务之规范性规定
  核准武器及弹药规章——若干废止
  核准燃料产品设施安全章程——若干废止(经法令第 5/92/M及 18/99/M号修改后之现行文本)
  规定燃料产品设施必须申请许可及进行登记
  订定运送气体瓶及液体燃料之车辆应遵守之规格事宜
  修改第29/90/M号法令附件中有关规定
  液化石油气气罐规章
  核准就违反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之行为所适用之处罚制度,及核准可燃产品设施监察委员会及经济司在燃料操作安全方面所作之规定
  核准防火安全规章
  规定售卖与燃放爆竹、火箭及烟花之法律制度——若干废止
  关于规定给予永久居留证及确定其法律效力
  重新修订八月二十七日第 49/90/M ,法令第 6条事宜(批给身份证明文件)
  修订八月二十七日第49/90/M号法令第四条条文(临时逗留证持证人的权利)
  修正及更正入境、逗留及在澳门定居之一般制度——废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号法令
  废止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号法令及三月二十二日第 65/86/M号训令
  订定强制性民事登记
  核准汽车登记制度——若干废止
  重订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制度——废止第 5/85/M号法令
  订定适用于专责公证员公证行为之手续费表——废止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第1266号立法性法规
  规范登记局局长助理及公共公证员助理之通则
  修改十一月二十二日第64/93/M号法令之若干条文(司法和登记暨公证公库之制度)
  核准登记及公证机关之组织架构及人员通则——若干废止
  核准物业登记法典——若干废止
  核准商业登记法典
  核准民事登记法典——若干废止
  核准公证法典
  核准私人公证员通则——若干废止
  修改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号法令第六条及第四十条
  核准律师通则——经法令第26/92/M号、第42/95/M号修改并于澳门政府公报重新公布之文本
  规定澳门律师公会从诉讼费用、登记及公证手续费所获得之收入金额数目
  修订五月六日第 31/91/M号法令核准之律师通则若干条文——重新公布律师通则全文
  重新编排进行法医鉴定之系统
  法律援助章程
  规范司法援助制度——若干废止
  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并废止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通则
  核准澳门狱警队伍之纪律制度——废止第62/88/M号法令第九条条文
  确定在刑事诉讼程序内所扣押之车辆或遗弃之车辆,被宣告归本地区所有
  核准刑事诉讼法典
  规范对有关有组织犯罪之法律中所规定较为严重之案件不采用或不维持强制措施之裁判之上诉制度
  核准民事诉讼法典
  订定行政上之违法行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核准行政程序法典——废止七月十八日第 35/94/M号法令
  核准行政诉讼法典
  核准仲裁制度
  订定进行机构自愿仲裁之条件
  核准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
  修改六月十一日第 29/96/M号法令第十九条第四款
  核准法院诉讼费用制度
  对以图文传真作出之诉讼行为作出规范
  通过回归法
  通过政府组织纲要法
  核准法规的公布与格式
  通过就职宣誓法
  核准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
  核准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办理国籍申请的具体规定
  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
  通过司法组织纲要法
  通过司法官通则
  通过平计署组织法
  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制度
  制定司法官新体制度
  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
  修改《公证法典》
  修改《商业登记法典》
  修改《商法典》
  2000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修改四月二日第 24/89/M号法令第十九条第一款
  制定行政会委员通则
  制定行政会章程
  订定关于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的悬挂及展示的规则
  订定公元二零零零年的公众假日
  订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公众假日
  订定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
  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证明书发出规章
  订定审计署部门的组织与运作
  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签发规章
  制定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签发规章
  修改入境、逗留及定居的一般制度
  制定政府总部辅助部门通则
  订定检察长办公室组织与运作
  核准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司长办公室通则
  修订印花税票
  修改十二月二十三日第 257/97/M号训令独一条
  修改第 8/1999号行政法规
  更改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名称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组织和运作
  外交及领事人员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