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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第15/2000号
修订印花税票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所核准的印花税规章第六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经征询行政会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格式及特征
印花税票的面积为16.5毫米阔,26毫米长及具有以下之特征:
(一)上部左方印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字样、右方以大楷写成之字样;
(二)左下部,分别以中文及葡文注明其面值的字样;
(三)右下部以大楷写成之“MOP”后注有以数字所显示的面值;
(四)在第(二)项及(三)项所述字体之上,有以中文表述“印花”并以大楷写成“EstampilhaFiscal”的字样;
(五)中央部分,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六)整个票面印有浅蓝色的、连续排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大楷“Republica Popular da China”的字样。
第二条 面值
印花税票之面值分别为澳门币壹圆、贰圆、伍圆、拾圆、贰拾圆、伍拾圆及壹佰圆,其式样载于成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内。
第三条 颜色
印花税票将以下列颜色印制:
(一)底色为白色,并印有第一条(六)项所指字样;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6/1999号法律附件三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三)分别以深黄、深蓝、绿、橙、红、棕及紫色来区分壹圆、贰圆、伍圆、拾圆、贰拾圆、伍拾圆及壹佰圆的印花税票。
第四条 废止及销毁
现时出售面值为壹圆、肆圆、陆圆、柒圆、捌圆、玖圆、壹拾圆、肆拾圆、伍佰圆及壹仟圆的印花税票予以废除及终止其效力,并应以焚烧的方式处理。
第五条 过渡性规定
一、截至开始流通本行政法规所核准的印花税票三十天内,现出售或已流通的印花税票经财政局另加印记后仍继续有效,而该印记的式样载于本法规的附件二内。
二、现流通的,包括第四条规定废除的印花税票,经按上款所述的规定及期限另加印记后方可维持其效力。
第六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 ANEXOI

附件二 ANEXO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