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四)社会行政 2.医疗护理
 

法令 第68/95/M号

订定在镜湖医院进行全科实习之医生应遵守之规则

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镜湖医院全科医生实习之举办)
  一、全科医生实习得在锐湖医院举办,而根据法律之规定,该实习旨在提高及完善在医科课程中所取得之医学知识并使医生获得从事其职业必需之训练。
  二、具备依法获认可等同于医学学士学位课程之医学高等课程之人士,方得获录取参加实习。
  第二条(适用于实习之规则)
  实习之期间、结构及安排,以及实习医生之评估及评核,受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号法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之约束。
  第三条(实习之协调)
  一、实习之组织及对其运作之协调,应由为此目的而在镜湖医院设立一内部机关确保,该机关至少由三位在该院执行职务之医生组成,及行使经必要配合后之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号法令第六十三条所定之权限。
  二、澳门卫生司司长有权限透过实习医生培训委员会跟进实习之运作,并向上款所指机关内参与培训实习医生之人员,提供确保实习目标所必需之指导及技术辅助。
  第四条(文凭)
  一、合格完成实习者有权获授予由上条第一款所指机关发出之经总督认可之文凭。
  二、持有上款所指文凭之医生,得获聘在公共部门或公共机构内执行非专科医生之职务,且得投考由澳门卫生司举办之专科医生培训课程。
  第五条(合作协议)
  一、澳门卫生司向镜湖医院提供为举办实习而需之技术及财政辅助,应在该两个机构所签定之合作协议内定出。
  二、合作协议之有效性取决于总督之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