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机构
 

法令 第18/97/M号

修改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号法令(规范司法官之培训程序及设立澳门司法官培训中心)——重新公布一月 二十四日第 6/94/M号法令

五月十九日

  第一条  (修改第6/94/M号法令)
  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号法令第七条、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修改如下:
  第七条(实习员通则)
  一、……
  二、实习员以定期委任制度实习,实际实习期间即为定期委任期间。
  三、定期委任应视为自动延期:
  a.至实习员成绩之最后报告公布为止;或
  b.对获得成绩合格报告之实习员,至公布任命该等实习员中至少一人为司法官为止,或最多六十日,由上款公布日起算,但仅以在此期间内未有公布任命者为限;又或
  c.对a项所指公布后六十日内公布任命之实习员,至其就职日为止。
  四、载于八月十八日第55/92/M号法令内之澳门法院司法官通则之规定,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实习员通则,但不妨碍本法规规定之适用。
  五、有关实习员之不得兼任、义务及权利之事宜,仅适用澳门法院司法官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六、实习员受培训中心内部规章所载之纪律义务及有关通过考试之义务所约束。
  第十一条 (在法院之活动)
  一、法院内进行之实习补充阶段之活动,在协调实习司法官监督下并在培训司法官直接指导下为之,而实习员尤其得:
  a.……
  b.……
  c.……
  二、协调实习司法官及培训司法官,由总督根据培训中心主任在听取教学委员会意见后所作出之建议指定。
  三、培训司法官应每月将实习员之成绩送交培训中心。
  第十七条 (主任之权限)
  培训中心主任之权限为:
  b.经听取教学委员会意见后,就指定培训实习之教员、协调实习司法官及培训司法官向总督提出建议;
  c.制订内部规章、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书,并建议上级核准之;
  d.……
  第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之组成)
  一、教学委员会由下列者组成:
  a.……
  b.……
  c.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或一名由院长指定之教员。
  第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之权限)
  教学委员会之权限为:
  a……
  b.就被建议为在培训实习方面担任教员、协调实习司法官及培训司法官之有名望人士给予意见;
  c……
  第二十一条 (报酬制度)
  一、总督以批示订定培训中心主任、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员、协调实习司法官及培训司法官之报酬制度。
  第二条 (开始生效)
  一、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但不妨碍下款规定之适用。
  二、经本法规修改之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号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于作为教学委员会成员之澳门大学法学院教员任期届满后翌日开始生效。
  (全文重新公布法令第6/94/M号,略,见法令第6/94/M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