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三)福利
 

法令 第43/94/M号

阐明本地区法律体系中与澳门公务员纳入葡萄牙共和国公共编制及抚恤金转移至退休事务局等程序有关之若干状况并调整该法律体系所规定之若干解决办法

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 (服务时间)
  一、在葡萄牙公共部门提供服务之时间,或在过往海外行政当局之公共部门提供服务之时间,如就该段时间曾作有关扣除,须计算之,并将之加进澳门退休基金会(FPM)供款人之时间内,以便补足使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四条所指之选择获得承认所需之时间。
  二、提供上款所指之服务时间,不影响退休金金额之计算,但有关人员已在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当时于本地区担任职务,且为澳门退休基金会之供款人者,不在此限;提供上款所指之服务时间,亦不影响金钱补偿金额之计算。
  三、本条之规定,适用于依据十月十四日第357/93 号法令之规定具备条件纳入葡萄牙共和国公共部门编制之人员。
  第二条 (欠款)
  一、被承认有权纳入葡萄牙共和国公共部门编制之人员,或具备条件将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责任转移至退休事务管理局(CGA)之人员,如其为退休金而作扣除之时间与为抚恤金而作扣除之时间不一致,得向FPM申请,就补足上述时间上之差数而可予以计算之时间,定出有关欠款。
  二、依据上款得出之债务,得一次偿还;如提出申请,得按月分期偿还,但不得超过三十六期。
  三、如在本法规开始生效之日前已设定欠款,则利害关系人得向FPM申请,将自承认有关选择至预计实行该选择此段时间计算在内,以重新计算欠款金额。
  四、利害关系人得在实行有关选择后继续偿还以上各款所指之欠款,但须向FPM呈交有关申请书。
  第三条 (公共官职)
  一、全职提供政治官职、市政官职,或在公务法人及其他公法人内全职担任官职,且为澳门退休基金会供款人之公务员,为退休金及抚恤金之目的而作之扣除,须参照公职之领导及主管官职之薪俸点之金额,而该扣除系用作计算退休金及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第四条所指之金钱补偿。
  二、为着上款之规定之效力,须遵守下列标准:
  a.如实际收取之薪俸相当于某一薪俸点之金额,则按照该新俸点之金额作出扣除;
  b.如所收取之薪俸高于公共部门司长官职之最高薪俸点之金额,则按照该最高薪俸点之金额作出扣除;
  c.如实际收取薪俸之金额与薪俸点之金额不一致,且未出现上项所指之情况,则按照与所收取之薪俸对下最接近之薪俸点之金额作出扣除。
  三、已作之扣除未符合上款之规定时,如属多扣者,应将之返还利害关系人;如属少扣者,则利害关系人应补回之。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支付利息。
  四、以上各款之规定,自有关官职担任人在本法规开始生效之日所担任官职之就职日起产生效力;对于曾担任第一款所指任一官职,且选择本条所定制度之人员,即使其仍担任公职,以上各款之规定自其最后担任之官职之就职日起产生效力。
  五、本条之规定,仅适用于依据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之规定具备条件纳入葡萄牙共和国公共部门编制之人员。
  第四条 (CTM之人员)
  一、依据二月十五日第10/82/M号法令已转入澳门电讯公司(CTM)之临时散位人员,得在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所定之期间届满前,申请将在FPM之有关登录转移至CTM之福利基金。
  二、上款所指之转移,将使工作人员及雇主实体为退休金补偿而曾作之扣除亦转移至CTM之福利基金。
  第五条 (修会及宗教团体之成员)
  一、在澳门教区建立之修会及宗教团体之成员,如其为已设定之退休金或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设定之退休金之受益人,而该等退休金在行政上及财政上之管理系由澳门地区负责者,得申请将有关退休金之支付责任转移至CGA,而在此情况下,适用就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所包括之其他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转换而定出之兑换率。
  二、亦承认上款所指之人员有权作出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四条所指之选择。
  三、为着以上两款之规定之效力,须遵守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所定之步骤及期间,但须作出必要配合。
  第六条 (传统官员)
  上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于依据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2/83/M号法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获发放退休金之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