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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20/97/M号
规定担任领导或主管官职之人员转入超额状况
六月二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规适用于以定期委任制度获任命领导或主管官职而属确定委任之编制内公务员,亦适用于在定期委任期间在公共行政当局取得确定委任者。
二、本法规之规定不适用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九条所指以代任制度方式担任领导及主管官职之情况。
第二条 (原编制内职位之空缺)
一、如某一人员获委任担任领导或主管官职,在就职后,该人员在原编制之职级及职程内之职位即出现空缺。
二、对按上款之规定而出现空缺之职位不得进行临时任命,而由原人员担任之职务亦不得由以合同聘用之人员担任。
第三条 (超额状况)
一、获委任领导或主管官职之人员,应以原职级及原职程自动转为所属机关编制之超额状况,除须通知行政暨公职司并公布于《政府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二、处于超额状况之人员保留对职程之权利以及在原编制内具有之法律职务状况所固有之一切权利及义务,或保留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况下之转业权。
三、第一款所指人员因及格通过晋升开考而获任用于新职级后,仍保留其超额状况。
四、未由及格通过上款所指开考之超额人员填补之职位,应按评分表之顺序由紧接之及格投考人填补。
五、如为设有整体配备职程职位之晋升试,超额人员之任用不取决于是否有空缺。
第四条 (任用)
一、因本法规之规定而处于超额状况之人员,在定期委任终止后返回其在原编制内之职位时,有权填补在其职级及职程上存在之空缺或于终止委任后所出现之首个空缺。
二、空缺之填补,应在获定期委任之时间较长且在职级、职程及公职上年资较高之公务员中依次为之。
第五条 (服务时间)
为一切之效力,在超额状况下所提供之服务时间计入原编制内之原职级及职程之服务时间。
第六条 (过渡规定)
本法规所规定之制度适用于现担任领导或主管官职之人员。
第七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法规所引致之负担,应由给予机关之拨款及财政司为此目的而动用之其他拨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