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2.高等教育
 

法令 第45/93/M号

关于在澳门理工学院设立一视觉艺术学校——若干废止

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视觉艺术学院)
  一、于澳门理工学院设立视觉艺术学校;除三月二日第48/92/M号训令核准之澳门理工学院章程第二十四条所载之组织单位外,视觉艺术学校成为加设于该学院之另一组织单位。
  二、将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设立之视觉艺术学院并入视觉艺术学校。
  第二条 (职责及权限)
  一、视觉艺术学校教授高等教育课程,并颁发文凭及授予专科学位。
  二、视觉艺术学校亦透过作为艺术技巧及艺术史入门及进阶之架构之视觉艺术学院,教授学习计划外之艺术培训基础班,并有下列权限:
  a.举办绘画、素描、雕刻、丝漆印、雕塑、陶瓷、摄影、录像及艺术史班;
  b.举办由访问本地区之艺术家主持之讲座、研讨会及会议;
  c.为居住于本地区之艺术家创造有利条件,并向艺术家提供工作及聚会之空间,以及提供专门器材之使用;
  d.在澳门之华人及葡人中进行推广活动,使之各自认识对方之固有艺术文化及传统技术;
  e.在为丰富本地区文化生活之活动方面,与澳门之艺术团体及官方机构合作。
  第三条 (人员)
  一、任职于视觉艺术学院之属定期委任、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之人员,改为于澳门理工学院执行职务,并保留职务上原有之法律状况,直至与澳门理工学院订立劳动合同或有关联系届满为止。
  二、上款所指劳动合同之订立应于三十日内为之。
  第四条(转移)
  分配予视觉艺术学院之属澳门文化司署之设施及设备,应于三十日内转移予澳门理工学院。
  第五条 (负担)
  于本经济年度,拨款给视觉艺术学院之款项应从澳门文化司署转移予澳门理工学院之预算中。
  第六条 (权利之保障)
  视觉艺术学校透过视觉艺术学院,保障正在进行之课程之延续及完结,并保障已于该等课程注册之学生之权利。
  第七条 (废止)
  a.废止经五月十四日第20/90/M号法令修改之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d项及第十九条第二款f项之规定;
  b.废止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第七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