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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7/93/M号
设立澳门海事博物馆作为海事署之附属机构并通过有关之规章——废止三月十日第5/87号联合指示
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设立)
设立澳门海事博物馆,葡文缩写为MMM,并核准其规章,该规章作为本法规附件公布,并视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人员)
在二月二十六日第71/90/M号训令核准之海事署人员编制内,增设一个厅长职位、一个处长职位及一个科长职位。
第三条 (提及)
凡提及澳门海事博物馆暨海事研究中心者,视为提及澳门海事博物馆。
第四条 (废止)
废止三月十六日第十一号《政府公报》内公布之三月十日第5/87号联合批示。
澳门海事博物馆规章
第一条 (性质)
澳门海事博物馆为一文化性质之机构,并具有科技自主且从属于海事署。
第二条 (活动原则)
澳门海事博物馆优先致力于发展教学及社会文化活动方面与公众之关系。
第三条 (工作范围)
澳门海事博物馆在博物馆科学方面之活动,以博物馆技术、调查研究及文化工作为主。
第四条 (职责)
一、澳门海事博物馆之宗旨为研究、保存及宣传有关澳门、葡萄牙及中国之海事历史、人种学及海事技术,并加强对地方社区群体之文化特色及现有文化之认识。
二、在博物馆技术范畴内,澳门海事博物馆旨在推动属于上述主题方面之藏品之取得、研究、编目、分类、保存及展览。
三、在调查研究范畴内,澳门海事博物馆旨在促进及进行第一款所指范围内之海事题目之研究、探索及宣传工作。
四、在文化工作范畴内,澳门海事博物馆旨在:
a.透过举办展览、会议、表演及引导参观,促进与公众之关系;
b.与教育机构、文化及职业团体、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合作,系统及定期组织文化活动。
五、澳门海事博物馆亦旨在与其他同类机构推动科学及文化交流活动。
第五条 (机关及组织之附属单位)
一、澳门海事博物馆由一名馆长领导,该职位等同厅长职级。
二、澳门海事博物馆包括下列附属单位:
a.博物馆技术处;
b.辅助科。
第六条 (馆长之权限)
澳门海事博物馆馆长尤其有权限:
a.领导及统筹澳门海事博物馆之总体活动;
b.制定及贯彻有关运作之内部规定,定期更新该等规定及不断评估其效力;
c.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及计算活动所引致之负担;
d.于每年终了时编制及呈交活动报告,须特别指出预算之状况及已按计划完成之目标;
e.建议人员之聘任及升级;
f.订定延续培训计划及建议对人员进行培训及更新知识;
g.在本地区及外地推广及提高澳门海事博物馆之形象;
h.担任法律赋予之其他职务及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之权限。
第七条 (博物馆技术处)
博物馆技术处尤其有权限:
a.系统向公众展出博物馆藏品;
b.对博物馆藏品编制财产清单、描述、分类及使其增值;
c.建议取得或建造博物馆藏品,包括文献;
d.保存、修复及建造博物馆藏品;
e.在有关主题范畴内,推动及进行研究及探索工作,认为有必要时,建议将研究及探索之成果公布;
f.建议及促进与同类机构之合作活动;
g.组织及不断更新文献暨资讯技术中心之资料,以及博物馆藏品之资料库;
h.组织及不断更新照片及视听档案库之资料;
i.建议及促进社会文化及教育活动之开展,以促进与公众之关系;
j.透过符合本地区学界群体利益之适当计划,建议及促进教学活动;
l.控制及开展澳门海事博物馆在博物馆技术、教学活动及社会文化等范畴之工作;
m.编制辅助性统计资料,以便对有关创议是否符合公众兴趣作出决定;
n.协助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及有关预算。
第八条 (辅助科)
辅助科尤其有权限:
a.组织、统筹及控制有关文书处理及档案之工作;
b.根据指示,辅助海事署管理委员会在行政及财务上执行及控制有关收入及开支;
c.对人力资源之行政控制,尤其是有关对上班及超时工作之管理,予以辅助;
d.确保设施及非藏品设备之保养及维修;
e.根据上级指示,对直接向公众提供之销售服务进行管理;
f.在后勤辅助范围方面担任获授予之职务。
第九条 (收入)
一、澳门海事博物馆有本身预算之拨款,该拨款并成为海事署预算内之一编。
二、源自澳门海事博物馆所开展活动之收入为指定用途者,并添加于其预算拨款内,但不影响该拨款倘有之追加。
三、对本地区且特别指明给予澳门海事博物馆之现金赠与,须遵守上款所规定之制度。
第十条 (预算之执行及控制)
海事署管理委员会有权限执行及控制澳门海事博物馆之收入及开支预算。
第十一条 (入场费)
向公众收取进入澳门海事博物馆之费用金额,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第十二条 (博物馆藏品)
澳门地区以无偿方式取得之博物馆藏品,如对澳门海事博物馆具有显著利益时,应透过总督之指示分配予澳门海事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