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程序法 (一)刑事程序
 

法令 第15/98/M号

规范对有关有组织犯罪之法律中所规定较为严重之案件不采用或不维持强制措施之裁判之上诉制度

五月四日

  第一条 (对涉及第1/78/M号法律及第6/97/M号法律所指犯罪之羁押裁判之上诉)
  如有迹象已实施之犯罪属二月四日第1/78/M号法律第四条及第十六条,或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a项及b项及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之任一犯罪,则就决定不对涉嫌人或嫌犯采用或维持羁押措施之裁判,提起之上诉须立即分别上呈,并最迟在上级法院收到卷宗后三十日期间内作出审判。
  第二条 (对待决诉讼程序之适用)
  本法规之规定适用于在其开始生效日正待决之诉讼程序。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立即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