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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3/92/M号
订定邮电司邮差特别职程之架构及纪律
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邮差职程
第一条 (范围)
本法规订定邮电范畴内邮差职程之特别制度。
第二条 (结构及进入)
一、邮差职程之晋程及薪俸点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表三第四级别所载者。
二、具备第六年级及接受最少六个月之在职实习培训后,方得透过考核进入第一职阶。
第三条 (职务性质)
邮差之职务为:
a.在传统邮务及新邮政服务之范围内,以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从住所、邮筒、邮亭及邮政分局收取函件、包裹及其他邮件;
b.以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向住所、邮筒、邮亭及邮政分局派发函件及其他邮件;
c.在传统邮务及新邮政服务之范围内,以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收取及寄出来自本地区而往外地之邮包、邮袋、函件、包裹及其他邮件;
d.按配合服务素质所要求之计划,处理函件、包裹及其他邮件;
e.确保所驾驶之车辆有适当之保养及运作。
第四条 (晋阶)
职阶之变更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一般规则为之。
第二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五条 (转入)
现职邮差及担任同一职务之熟练助理员按现有职阶转入本法规所指之职程。
第六条 (服务时间之计算)
为一切法律效力,有关人员在转入前之原职阶内之服务时间,视为在所转入之职程及职阶内之服务时间。
第七条 (程序)
一、为执行本法规之效力,邮电司之人员编制经行政暨公职司提出意见后,应于三十日内作出修改,并透过训令公布之。
二、本法规所指编制人员之转入由总督以批示所核准之有关人名名单为之,而无须办理其他手续,但须经行政法院注录及在《政府公报》内公布。
第八条 (候补性法律)
对于本法规无特别规范者,适用经适当配合后之一般法所载之规定。
第九条 (废止)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第七十条第三款e项之规定,予以废止。
第十条 (负担)
因施行本法规而引致之负担由澳门邮电司本身预算之有关拨款支付。
第十一条 (产生效力)
本法规内有关报酬之规定由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