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19/96/M号
解除一幅位于妈街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四月十五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9l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发出之第4183/92号地籍图内以“Bl”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