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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9/87/M号
订定本地区自我管理机构成员的薪酬规章
八月十日
第一条 (总督的薪俸)
总督的月薪定为四万八千元。
(该条已被修改,详见法律第10/90/M号及第2/92/M号)
第二条 (政务司及保安部队司令的薪俸)
政务司及澳门保安部队司令每月收取相当于总督月薪俸的百分之七十五的薪俸。
第三条 (立法会议员的报酬)
立法会议员每月收取相当于总督月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报酬。
第四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所有违反本法律规定的法例。
第五条 (生效)
本法律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