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63/91/M号
将石街一幅无主地段脱离公权转为本地区私有产权事宜
十二月二十三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4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九日所发出之第23l/89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