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8.房屋建筑
 

法令 第60/96/M号

核准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若干废止

十月七日

  第一条(核准)
  核准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之《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
  第二条(监察)
  土地工务运输司(葡文缩写为DSSOPT)及其他促进公共工程之实体,负责监察对《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之遵守。
  第三条(正在进行之工程及程序)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不适用于该规章开始生效时正在进行之工程及与土地工务运输司正在处理之发出准照程序有关之工程。
  第四条(处罚制度)
  因不遵守《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而适用之处罚制度为专有法规之标的。
  第五条(废止)
  废止下列法规:
  a.经一九六七年九月五日第22872号训令延伸至澳门之核准《钢筋混凝土结构规章》之一九六七年五月二十日第47723号命令及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一日第47842号命令;该两项命令及训令均公布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六期《政府公报》副刊;
  b.经一九六八年九月四日第23577号训令延伸至澳门之一九六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第48446号命令;该命令及训令均公布于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政府公报》。
  第六条(开始生效)
  本法规公布六十日后开始生效。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


  第一编一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的及适用范围)
  一、本规章制定了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设计与施工需用之规则,并以屋宇结构及桥梁结构之安全及荷载规章(RSA)中所列之一般安全标准为基本。
  二、本规章不考虑钢-混凝土复合结构轻质混凝土结构、及重质混凝土结构。轻质混凝土指其密度少于2000kg/m3,而重质混凝土则指其密度大于2800kg/m3
  第二条(符号及单位)
  一、本规章所采用之符号列明于附件一。
  二、不同种类之物理量单位系按照国际标准单位(SI),以下为一些建议之单位:
  质量……………………………………………………kg
  集中荷载及均布荷载……kN,kN/m,kN/m2
  容重…………………………………kN/m3
  应力、强度…………………N/mm2,MPa,GPa
  弯矩…………………………………kN/m
  第二章结构概念
  第三条(一般标准)
  一、结构物应在其设计寿命期间在足够之安全度下履行所定之功用,而且不至产生经济上及美观上之损失。
  二、采用之结构体应清楚注明其功用及以足够理论及经验为依据来确立预计之状态。除此之外,亦应令结构不会出现劳损破坏或因其中一构件破坏而导致连锁倒塌(渐进倒塌)。
  三、结构概念除考虑设计荷载及材料性能外,亦应个别考虑外界环境、地基土壤特性及所选用之建筑方法。根据载于下条之标准,特别需要注意风力作用及地震作用。
  四、结构概念应考虑每种可能接触到之偶然作用(爆炸、火灾、汽车撞击等),并尽可能通过设施将其效应减轻或减至最低。
  第四条(风及地震作用)
  一、结构概念中应反映出对风力作用及地震作用之考虑,当面对该作用时,需通过特别设施来加强结构之功能。因此,在可行情况下应考虑下列要点:
  a.结构刚性一方面要顾及将地震作用所造成之影响减至最低,另一方面亦要限制大位移之出现,并以风力作用及地震作用作为首要可变化作用以基本组合作计算;
  b.结构中所有构件应能相互连结于所有方向上,连结模式要确保其有效运作;
  c.结构体之布置应采用对称形式,并建议此形式应按建筑物之质量作对称考虑;
  d.随着高度之增加,刚度及质量不可出现过大变化;
  e.结构体系可以利用非弹性变形进行消能,但其构件需要有足够之延展性。
  二、住宅或商住楼宇高度超过30m时,按风力作用为可变作用之基本组合下,结构体所允许之最大水平位移dw,max为:


  此处:
  h——地面上起计之楼宇高度;
  n——地面上起计之楼宇层数。
  三、两相邻结构体之间要有足够之距离以防止由于地震而产生碰撞,当两结构体之变形特性相异很大时,该要求尤其重要。
  第三章一般安全标准
  第五条(安全性之确定)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安全性之确定,应根据由RSA所建立之一般标准及本规章之规定为之。
  第六条(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考虑为:
  a.强度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结构构件断面受疲劳或非疲劳作用而导致之破坏或过大之变形;
  b.挫曲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结构构件之不稳定或结构体本身之不稳定;
  c.平衡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将结构体考虑为刚体时,其结构一部分或整个结构体之失去平衡。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安全性确定规定了强度及挫曲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符合抵抗能力设计值(按情况改为以荷载,力或应力作考虑),而此设计值系根据本规章中之规则所求得。
  第七条(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在正常使用下,裂缝方面之极限状态及变形方面之极限状态。
  裂缝方面之极限状态可考虑为下列情况:
  a.减压之极限状态-减压即为经由预力或其他正向压力于断面某一特定纤维处所形成之正向压力降低。一般而言,断面中之特定纤维处系指断面最外缘之纤维层。当预应力施加后,断面张拉完成,断面中不考虑外加预应力作用时,由于残余力之作用该纤维层会出现张力之增加(即压力之减少)而形成减压现象;
  b.裂缝宽度之极限状态-于断面某基准面上出现裂缝,其宽度特征值应等于宽度规定值。一般而言,所选取之基准面可参考钢筋位置,或对于所考虑之荷载组合为产生较大张力之位置。
  对于裂缝方面之极限状态应对每一个别情况进行考虑,而各参数之正确定义可参考第六十三条所述。
  变形之极限状态系在结构体中出现变形,而该变形系属于有损结构使用功能方面之变形。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考虑其他种类之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例如,于结构体使用条件上有需要限制结构体之震动量,通常应避免此震动导致使用者感到不舒服或存有不安全之感觉。
  第八条(耐久性)
  一、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之设计,应在其使用龄期内对本身之安全及使用状况不构成昂贵及预期不到之保养及维修费用。
  倘若一结构于其设计使用龄期内,要达到足够耐久性能标准时,则结构在使用能力、强度及稳定性等功能上应没有显著之效能损失,或不应出现过多维修保养之情况。
  若一结构要得到所需之整体耐久性,则应定义出结构之主要用途及对其荷载规定作考虑。同时亦应考虑结构所需之使用龄期及维修保养计划,用以评估结构所需保护之程度。
  结构耐久性可能受直接作用影响及该结构本身特性所带来之间接影响(例如,变形、开裂、吸水性等)。然而对有可能出现之直接及间接影响亦应予以考虑。
  二、荷载应根据第四章之定义进行评估。于特别情况下,可能需要对此荷载值作出适当之修改以符合个别之耐久性要求。
  于本文中,环境作用一辞实为将结构视作一整体,其中各构件与结构中之混凝土均暴露于外界环境中并承受着化学作用及物理作用,而所造成之效应不能包括结构设计时所考虑之荷载作用。
  对一般建筑物之设计,外界环境条件可根据第六十二条进行分类。
  除此以外,对某些个别之侵蚀性或间接性之环境作用也需予以考虑。
  三、化学性侵蚀对混凝土及所有预埋金属材料所造成之影响应列入设计所考虑之范围内。
  化学性侵蚀可以下列情况出现:
  ——由建筑物中所使用之化学物品(以液态贮藏等);
  ——由侵蚀性环境产生;
  ——经由大量化学物之气体或液体所接触,但通常多由酸性溶液或硫酸盐所造成;
  ——由于混凝土中含有氯化物;
  ——由于混凝土内各组成材料间之相互化学反应。
  对于大部分建筑物,得透过采用合适之材料规范来防止有害之化学反应。例如混凝土标准(NB)中指出,要得到一较大密度且不易渗透之混凝土,应采用合适之原料及配合比。除此以外,足够之保护层厚度要求均可对钢筋起保护作用。(见第七十四条)
  四、物理性侵蚀所带来之影响应列入设计所考虑之范围内。物理性侵蚀之出现可分为:
  ——磨耗;
  ——冻-融(风化作用);
  ——水渗透。
  对于大多数建筑物,物理性侵蚀得透过采用正确之材料规范予以抵抗,例如采用NB并联同有关之荷载组合下适当之开裂极限予以控制。
  五、结构整体变形、结构主构件变形或非承载构件变形(例如经由外加荷载、温度变化、蠕变、收缩及微小开裂所引起)均能导致间接效应出现,此效应应列入设计之考虑范围内。
  对于大部分建筑物,间接效应之影响可和本规章中之一般性要求作同时考虑,其中包括耐久性、裂缝、变形及构造配置,同时其要求也包括强度方面、稳定性及结构整体之稳固等。
  除此以外,并需要考虑:
  ——尽量减少受时间影响之变形及开裂;
  ——尽量减少由变形所造成之障碍(例如,当支承或节点出现变形时,应确保不会受到侵蚀剂之入侵);
  ——倘若此类障碍出现,应确保任何有关之显著效应均在设计考虑范围内。
  六、在早期设计程序中,由第八条所定义之作用所产生之作用效应应以耐久性要度作考虑。
  对于大多数建筑物,设计标准应参照本条,钢筋保护层要求应参照第七十四条,材料及施工之一般特性则可参照本规章之其他条款。为能达到所需之性能要求,于设计及施工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所采用之结构形式应尽量降低其吸水性或避免外露于水份中;
  ——外露结构或外露构件之细部设计,在其外形及尺寸上均应具有适当之排水设施,并应避免过多之水流经其上及任何有可能出现之积水情况。尽量小心以缩减任何可能导致水份结集或通过之裂缝。倘若裂缝通过整个断面并有可能导致含氯成分之水份渗入,则有必要进行额外之保护措施;
  ——对不同方面之间接效应应于设计及施工阶段中加以注意;
  ——对大部分建筑物之组成构件,钢筋之抗侵蚀性能系由一适当之保护层所提供,而该保护层应为低透水性、高品质之混凝土。在面对较为恶劣之外露环境时,则有必要于混凝土表面及于钢筋上采用防护阻隔设施。
  为确保钢筋混凝土中之钢筋防侵蚀保护,应遵守下列各项要求:
  ——应力幅度;
  ——裂缝;
  ——变形;
  ——一般耐久性要求;
  ——钢筋混凝土保护层;
  ——钢筋之施工配置。
  钢筋保护层厚度为钢筋表面(包括联系筋及箍筋)到最接近之混凝土自由表面间之距离。保护层之最小厚度不应小于第七十四条所定之值。然而,该保护层之最小厚度可能不足以满足考虑防火时所须之保护。有关防火时保护层所须之特别要求将于附件二中说明。
  第四章作用
  第九条(总则)
  确定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安全所取之作用已列明于RSA中,本章只加以适当之补充。
  第十条(温度变化)
  一、要计算出大气温度季节变化所产生之均匀温度变化影响,混凝土弹性模量值可接第三十条中所列之值之二分一取用,而混凝土及钢筋之热膨胀系数,可以设为10×10-6/℃。
  二、当框架结构之最大平面尺寸(伸缩缝之间之距离)不超过30m时,可以不考虑上款所述之均匀温度变化。
  三、在特别情况下,需要考虑快速均匀或不均匀温度变化时,如无其他证明,混凝土之弹性模量值应取第三十条中所列之值。
  第十一条(混凝土收缩)
  一、计算混凝土收缩所做成之影响,应参照第三十一条。
  二、在一般情况下,计算混凝土收缩之外加作用时,其最终影响可简化为相等于一慢速之均匀温度下降15℃对结构之影响,亦可按第十条之规定进行计算。
  按照RSA之标准,混凝土收缩应分类为永久作用,因此在各荷载组合中所用之可变作用之组合系数Ψ均采用为1。
  第十二条(地震作用)
  按本规章设计之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在各种分析范围下,可设有足够之延展性以允许将RSA 第二十三条所述之地震影响系数降低至0.24αE
  第十三条(预应力作用)
  设计预应力混凝土时,其预应力作用值之制定应按附件三之说明为之。
  在大部分情况下(例如计算应力及线性区域内之超静定效应),施于结构体上之预应力可视作永久作用。
  当计算载面之极限承载力时,对所使用之预应力应先考虑因其引起之相关状态。
  预应力虽然随时间变化,但其作用仍可视为永久作用,因为其作用变化时间与结构寿命相比所占比例甚少。
  第五章结构分析
  第十四条(总则)
  一、结构分析之目的系计算出整体结构或其部分之内应力、应变或位移。当有需要时,应附加局部分析。
  二、分析系将结构体之几何形状及功能设为理想化模式,所选之理想化模式应适用于所考虑之问题。
  第十五条(结构理想化模式)
  一、按其本质及功能,结构件可分为梁、柱、板、墙、薄板、薄彀、弓架结构等。对以上之普通构件或由该等构件所组成之结构之分析,本章提供对其所适用之规则。
  二、梁或柱跨度或长度不应少于其截面高度之2倍。
  三、当梁之跨度少于其截面高度2倍时,应当作深梁。
  四、受压之板块构件,不论综合弯矩与否,其宽度不少于4倍其厚度时,可作墙构件考虑。
  五、板最少跨度不应少于其截面厚度之4倍。
  六、当一块板主要承受均布荷载而又符合以下其中任何一个要求时,可当作单向板考虑:
  a.拥有两条近乎平行之自由边(无支承);
  b.由四支承边所围出之中心部分应近乎矩形,其长、短跨之比例大于2。
  七、若肋板与格子板之梁翼或受压板块及横向肋有足够之抗扭刚度可作为实心板分析。当能满足下列各点时,可作上述之假设:
  a.肋间距不超过1.5m;
  b.梁翼以下之高度不超出其宽度之4倍;
  c.梁翼厚度不少于肋间净距之十份一或50mm,二者取其较大值;
  d.肋间净距不大于其板厚之10倍。
  当肋与肋之间放入永久实体时,梁翼之最小厚度可由50mm减为40mm。
  八、墙之水平方向长度不应少于其厚度之4倍,否则应当作柱构件。
  九、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结构体可当作非摆动结构:


  此处η=0.2+0.1n,n为(结构层数)少于4,而
   η=0.6则n等于或大于4。其他代号注解如下:
  htot地基以上计算之总高度;
  ΣEI抗弯刚度之总和,在没有开裂情况下将所有在考虑方向中之垂直构件刚度相加;当构件刚度随高度有变化时,应采用一相等刚度计算;
  ΣN于地基上之轴向力总和,计算时不考虑极限状态设计中所用之分项安全系数γf
  当违反以上条件时,结构体可视为摆动结构。
  十、T形梁之梁翼有效宽度决定于其梁腹及梁翼尺寸、荷载情况、跨度、支承状况及横向加固。一般可于整跨上采用单一有效宽度。
  对称T形梁之有效宽度可按以下计算:
  bef=bw+l0/5<b而用于边梁(指单边有翼)上则如下:
  bef=bw+l0/10<b1(或b2)
  (所用之代号,见图一及图二。)



十一、构件之有效跨度(lef)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lef=ln+a1a2当中:ln两支乘之净跨跨两端之值a1及a2,可从图三(有效跨度略)中所指ai值中取得。


  第十六条(分析方法)
  一、所有分析方法应满足平衡。当所考虑之极限状态中之相容性条件未被直接验算时,应提供设施以确保结构体在极限状态下有足够之变形能力及在使用时不出现不符合要求之表现。
  通常确认平衡系按未变形之结构体为基本。但如因变形而导致显著增加内力时,平衡应以变形后之结构体计算。
  当结构体设有足够分隔之伸缩缝时,可括免对温度及收缩效应等强加变形之整体分析。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析,应按线弹性理论为基本。在这情况下,一般采用未开裂之截面刚度值及第三十条中所指之弹性模量值。
  当混凝土收缩、蠕变、及钢筋松弛等之流变效应有显着影响时,应加以考虑。
  当混凝土开裂后对结构体或构件之功能有显著之不利影响时,应加以分析。
  三、视乎结构体之特性,在考虑极限状态及特别之设计或施工情况时,所用之分析方法可分为重分布与否之线弹性、非弹性或塑性。
  所用之方法应在其适用范围内,将方法所含之独特易变加以考虑,以确保本规章所要求之可靠度。
  应用线弹性理论一般不需任何特别设施以保证结构有足够之延展性,只需避免在特别重要之截面上不放置过高之配筋率。
  第十七条(框架分析)
  一、因弯矩重分布对设计各方面所产生之影响如弯矩、剪力、钢筋之锚固及切断、开裂等,应加以考虑。
  二、用线弹性分析所得之弯矩可进行重分布,只需分布后与荷载保持平衡则可。
  非摆动框架结构之邻边梁跨比例少于2时,得按完全弹性假设计算出重分布,将最大之弯矩值乘上重分布系数δ,其值需按照以下情况取用:
  混凝土级别低于B50时
  δ≥0.44+1.25x/d
  其他级别
  δ≥0.56+1.25x/d
  公式中x代表重分布弯矩之截面之中性轴深度,d则指截面之有效深度。
  δ值亦受以下情况所限制:
  0.75≤δ≤1通常摆动框架结构不允许弯矩重分布。
  第十八条(板分析)
  一、本条主要适用于受双向应力之实心板,若非实心板(如肋板、空心板、格子板)之反应与实心板相近时,特别系指其抗扭刚度,本条亦可适用。
  二、可选用以下分析方法:
  a.有否重分布之线性分布;
  b.基于机动方法(上限)或静力方法(下限)之塑性分析;
  c.包括考虑材料之非线性特性之数值分析。
  三、有否重分布之线性分析与梁构件所用之情况相同。
  四、当用塑性分析时,不论任何方向或位置受拉力钢筋之面积均不可导致x/d=0.25。如采用静力方法时,弯矩分布与弹性方法所得之结果不可有太大相差,支承弯矩不应少于弹性计算值之二分之一,同时亦不可超出其值加25%。如采用机动方法,悬臂板或连续板之支承弯矩与跨弯矩之比例应在0.5至2.0之间。
  五、受不同弯矩作用下板构件配筋可用以下方法决定:
  a.选择一正交轴系统,计算每一轴上之每单位长度弯矩mx、my、及mxy,同时my≥mx;
  b.x及y方向之配筋系抗御设计极限弯矩mudx、mudx、mudy及mudy,mudx及mudy指令板底部受拉之弯矩而mudx及mudx则指令板面部受拉之弯矩;


  第十九条(牛腿)
  一、当牛腿0.4h≤a≤h(见图四:牛腿略),其设计可运用简单压杆及拉杆模型。
  二、较深之牛腿(a<0.4h),可运用其他适合之压杆及拉杆模型。
  三、牛腿中a>h可按悬臂梁设计。
  四、如没有特别设施或其他证明去限制水平力,牛腿应考虑垂直力F及水平力H,而H≥0.2F作用于支承垫块上。


  第二十条(深梁分析)
  一、深梁设计可运用简单压杆及拉杆模型,需考虑包括深梁之几何形状及荷载种类。
  二、有些情况,如较低之深度与跨度比例、分布荷载、超过一个集中荷载等,可运用压杆及拉杆与桁架组合。
  第二十一条(其他结构类型之分析)
  与上述各条文所考虑之构件有不同时,计算应力之依据应个别提供足够证明。
  第二十二条(预应力效应计算)
  一、本条适用于以粘结式内藏钢键作施加预应力之结构。
  二、所需考虑之效应有:
  a.环绕端锚及钢键方向改变之局部效应;
  b.在静定结构上之直接效应;
  c.在超静定结构上因多余约束所造成之直接及次要间接效应。
  三、预应力计算:
  a.钢筋上预应力随位置及时间变化。
  预应力Po可分为原始预应力,即指在施加预应力一刻时所产生在钢键上之应力。
  由距离端点x之截面上,随时间变化之预应力可称为起始预应力Po(x),最终预应力P∞(x),及任意指定时间t之预应力Pt(x)。起始预应力由原始预应力扣除瞬时损失,即为从千斤顶(或外放式端锚)至构件内所设端锚之应力传递前及传递期间所产生之损失,系由整条钢键、混凝土之瞬时变形、端锚变形及滑移导致而成。
  任何时间t之预应力系由起始预应力扣除在该段时间内之不同损失;最终预应力系指经过一段令假设延时损失全部出现之时间后所剩余下之预应力。上述所指之损失主要由混凝土收缩,蠕变及预应力钢键之松弛所产生。
  有关起始预应力之限制及各种损失之计算方法,可见附件三。
  b.在计算正常使用时,需要包括可能出现之预应力变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所用之预应力标准值,可由以下计算:
  Pk,sup=rsupPm,t
  Pk,inf=rinfPm,t
  此处Pk,sup与Pk,inf分别系高标值及低标值,Pm,t系预应力平均值,该值应由变形特性平均值及按附件三计算之损失平均值作评估。若无其他更深入计算且因磨擦力及与时间所产生之预应力损失总和不大于起始预应力之30%时,rsup及rinf系数可分别取为1.1及0.9。用在设计之Pm,t值通常系:
  Pm,0:t=0之初始预应力平均值
  及
  Pm,∞:所有损失完全出现后之最终预应力平均值
  所有因预应力所产生之静定及超静定内应力应用弹性理论计算。
  c.在考虑极限状态时,预应力设计值应为
  PdpPm,t
  用于结构分析时,分项安全系数γp可取为1.0。用于设计极限状态之截面时,施加在截面上之预应力应为Pd。由预应力所导致之预应变在计算截面强度时应加以考虑。当能满足以下两种情况时,γp可取为1.0:
  I.在极限状态时,不超过25%之预应力钢筋之总面积系位于受压区;
  Ⅱ.在极限状态时,位于最接近受拉面预应力钢筋之应力大于fpo,1km(fpo,1k系预应力钢筋之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0.1%)之标准值,γm系材料分项安全系数,可取为1.15)。
  如不依从上述情况,当预应力效应系有利时,γp应取为0.9。
  d.在考虑极限状态下之局部效应时,设计预应力应与预应力钢键之标准强度相等。
  第二十三条(混凝土延时变形效应计算)
  一、计算混凝土蠕变及收缩效应方法之准确度应与有关该现象之资料及相应之极限状态下之效应之重要性一致。
  二、通常蠕变及收缩只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中考虑。
  三、当混凝土截面应力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能保持在相关之界限内时,得采用以下假设来评估混凝土截面表现:
  a.蠕变与收缩双互独立;
  b.蠕变与导致蠕变之应力之并系可以线性表示;
  c.不均匀温度及湿度之效应不需考虑;
  d.不同龄期中出现之作用可以重叠原理计算;
  e.以上假设亦适用于受拉混凝土。
  四、有关混凝土延时变形效应分析,可见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实物模型)
  分析结构之整体或局部表现可利用实物模型,该实验应经由一公认之技术员或组织以适当之方法进行。
  第六章材料及其性质
  第一节A——混凝土
  第二十五条(总则)
  混凝土之使用应达到由NB所建立之使用条件,同时亦应遵从本规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混凝土强度等级)
  一、混凝土强度可考虑表一中之分级方法,此表中同时亦规定应满足第二十七条所定义之混凝土抗压强度之最小标准值。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宜采用低于B20之混凝土强度等级。
  三、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宜采用低于B30之混凝土强度等级。
  第二十七条(混凝土抗压强度)
  混凝土抗压强度系采用抗压标准值来表示,其定义为依照标准试验方法具有95%保证率之混凝土压缩抵抗值。其抵抗值之决定应按照ISO4012标准,采用28日龄期之150mm(fck,cubo)边长之方块试体或150/300mm (fck,cyl)之圆柱试体进行试验,同时试体之制作及养护亦应符合ISO2736。
  在某些情况下,欲考虑抗压强度与混凝土龄期间之变化时,该种变化之计算可透过实验之方法,对每种混凝土定出数种不同之影响系数。
  第二十八条(混凝土抗拉强度)
  本规章中所应用之混凝土抗拉强度平均值fctm及标准值fctk,为采用混凝土于28日龄期下之拉力破坏应力值。对应于第二十六条所定义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之抗拉强度,应取表二所指定之数值。


  表二中所列之抗拉强度平均值fctm可由下式求得:
  fctm=0.30f
  于此式中所有应力单位均以MPa表示,而fck,cyl为圆柱试体之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fctk之值为fctm之0.7倍(此为具有5%之保证率之抵抗值)。在某些特别情况下,若需采用较大之抗拉强度标准值(此为具有95%之保证率之抵抗值),则可采用1.3fctm来评估。
  第二十九条(混凝土强度设计值)
  混凝土抗压强度设计值fcd定义系采用圆柱试体抗压强度标准值除以一分项安全系数γc。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fctd定义系采用第二十八条所述之抗拉强度标准值除以分项安全系数γc。此处γc均为1.5。
  对不同强度等级之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将列示于表三中。


  第三十条(混凝土弹性模量及泊松比)
  一、第二十六条所定义不同强度等级之混凝土,其28日龄期之混凝土弹性模量平均值可考虑表四之数值。
  本条中所述之弹性模量常数系结构物产生弹性变形时所采用,所以此弹性模量值一般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之安全性确定有关。
  混凝土第j天龄期之弹性模量平均值Ec,j,一般可由相同龄期之强度平均值fcm,j求得,其表达式为:


  此处Ec,j单位以Gpa表示,而fcm,j为圆柱试体之强度平均值并以MPa表示。
  于表四中所列之弹性模量皆根据上式,并考虑28日龄期之混凝土强度而求得,当中并采用式fcm,28=fck,cyl+8,而fck为圆柱试体之抗压强度标准值,单位以MPa表示。
  然而正割弹性模量系以0.4倍强度标准值(0.4fck)之应力水平来定义,对应力水平为0.1fck时,其弹性模量应采用高于先前所提及之正割弹性模量之10%。
  当应变于瞬间出现时,弹性模量值可根据先前所提及之弹性模量提高25%采用;倘若应变缓慢出现时则应适当地考虑混凝土蠕变效应。
  二、泊松比系数V之范围系0到0.2之间,其中第一个数值v=0.2为考虑变形时并不允许裂缝出现时采用,而第二个数值v=0为允许混凝土承受张力下产生裂缝。一般而言,设计时可取v=0.2。


  第三十一条(蠕变与收缩)
  一、混凝土构件于时间t0下承受恒量应力σc(t0)之单向荷载下,于时间t之总应变量εc(t),可由下式求得。
  εc(t)ci(t0)+εcc(t)+εcs(t)+εcT(t)
  =εcσ(t)+εcn(t)
  此处:
  εci(t0)为荷载作用下瞬间之应变量
  εcc(t)为时间t>t0应由蠕变产生之应变量
  εcs(t)为收缩产生之应变量
  εcT(t)为受热产生之应变量
  εcσ(t)为与应力有关之应变量:
  εco(t)ci(t0)+εcc(t)
  εcn(t)为与应力无关之应变量:
  εcn(t)cs(t)+εcT(t)
  二、对混凝土之蠕变及收缩模式,下列将提出对混凝土横截面之行为作出评估,而该适用于结构物之混凝土强度等级在B15至B60间,并且结构物于荷载作用下所承受之应力应小于相应龄期之强度平均值之40%,以及周围环境之相对湿度为40%-100%和平均温度为5℃-30℃之间。
  混凝土之蠕变模式虽然可由张力作用于混凝土而引起,然而也可经由有效之试验资料建立由压力作用所产生混凝土之蠕变量。
  三、蠕变
  a.基本假设与表达式对在混凝土中能满足|σc|<0.4fcm(t0)此条件之应力,其蠕变量为正比于外加应力。
  对时间t0内不断外加之应力,收缩应变量可按下式计算:


  此处:
  Φ(t,t0)蠕变系数
  Ec,28混凝土28日龄期之弹性模量
  然而,当考虑与应力有关之应变量ε(t,t0)可由下式计算:


  此处:
  J(t,t0)蠕变函数,代表由单一应力所产生与应力有关之总应变量。
  Ec(t0)荷载于时间t0作用下之瞬间弹性模量。
  随时间改变之应力,可根据重叠原理求其效应。
  根据先前之基本假设及定义,混凝土蠕变之组成关系式可由下列形式表达:


  b.蠕变系数
  蠕变系数可透过下式计算:
  Φ(t,t0)=Φ0βc(t-t0
  此处:
  Φ0蠕变系数参考值
  βc长期作用下,蠕变生成函数式
  t混凝土龄期,以日数为单位
  t0受荷重作用时之混凝土龄期,可根据水泥之种类及养护期间周围环境之温度进行修正。
  蠕变系数参考值可由下列方式求得:


  此处:
  h为断面之假想厚度(mm)=1Ac/u,此处Ac为横断面面积及u为此横断面积之周长;
  fcm为混凝土28日龄期之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fcm0=10MPa;
  RH为周围环境之相对湿度(%);
  RH0=100%;
  h0=100mm;
  t1=1日。
  长期作用下,蠕变生成函数为:


  此处:
  t1=1日;
  RH0=100%;
  h0=100mm。
  c.水泥品种及养护期间温度变化之影响由于水泥品种不同而对蠕变系数之影响,可考虑对荷载作用时之混凝土龄期t0进行修正,其修正方法可根据以下之表达式进行:


  此处:
  t0,T受荷重作用时之混凝土龄期;
  t1,T=1日;
  α为指数且取决于不同种类之水泥而采用,其值可取;
  -1水泥硬化速度较慢时采用;
  0水泥硬化速度为一般及迅速时采用;
  1水泥硬化速度迅速及有提升初始强度时采用。
  d.应力提升之影响
  在荷载作用下所承受之应力为相应龄期之强度平均值之40%-60%间,则混凝土之蠕变为非线性,可以下列之表达式作考虑:
  Φ0,k=Φ0expσ(Kσ-0.4)]适用    于0.4<K。≤0.6
  Φ0,k=Φ0适用于K。≤0.4
  此处:
  Φ0.K非线性蠕变系数参考值;
  K。=|σc|/fcm(t0)为此应力/应变之比值;
  ασ=1.5。
  四、收缩
  总收缩量εcs(t,ts)可用以下式求得:
  εcs(t,ts)=εcs0βs(t-ts)
  此处:
  εcs0收缩参考值;
  βs随着时间之收缩演变函数;
  t混凝土龄期(日);
  ts计算混凝土收缩之起始时间之混凝土龄期(日)。
  然而,收缩参考值可由下式求得:
  εcs0x(fcmRH
  其中:
  εs(fcm)=[160+10βsc(9-fcm/(fcm0)]×10-6
  此处:
  fcm混凝土28日龄期之平均抗压强度(MPa·;
  fcm0=10MPa;
  βsc取决于不同种类水泥之系数,其值可取:
  4水泥硬化速度较慢时采用;
  5水泥硬化速度为一般及迅速时采用;
  8水泥硬化速度迅速及有提升初始强度时用;
  βRH=-1.55βSRH适用于40%≤RH<99%
  βRH=+0.25适用于RH≥99%


  此处:
  RH为周围环境之相对湿度(%);
  RH0=100%;
  对于长期时间下收缩演变函数可考虑为:


  此处:
  h为断面之假想厚度(mm),此处Ac为横断面面积及u为此横断面积之周长;
  t1=1日;
  h0=100mm。
  第三十二条(热膨胀系数)
  倘若并无有关混凝土热膨胀之特定资料供使用时,则在计算时可考虑热膨胀系数为10×10-6/℃。
  第三十三条(混凝土应力应变关系设计式)
  一、混凝土应力应变关系图可透过实验求得,同时亦可由一理想关系图代替。
  二、在考虑构件强度或不涉及疲劳效应之挫曲极限状态安全确定时,混凝土受压应力应变关系设计式一般应依图五之显示。


  假设考虑当承受拉伸而应力提高导致混凝土强度降低时,其应力应变关系设计式中之最大应力限值为0.85fcd
  第二节普通钢筋
  第三十四条(一般特性)
  一、本条适用于在一般混凝土结构使用之钢筋,盘卷钢筋或经焊接之钢筋网。
  二、盘卷钢筋之使用应能满足“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标准”(NA),并应遵从本规章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三、焊接钢筋网所采用之钢筋,应符合AST-MA185-85及A497-86标准之设计要求。
  四、于某些情况中,在水平方向上钢网可采用单层或双层形式,而其钢筋可采用单筋或束筋组成钢网,钢筋直径则不应大于12mm及不应小于3mm,与及钢筋间距不应小于50mm。
  第三十五条(普通钢筋之级号)
  一、表五指出可考虑使用之普通钢筋级号,相应之最小强度标准及断裂后之总伸长率。


  二、钢筋应标上不能消除之记号以易于工作时予以区别。
  第三十六条(弹性模量)
  普通钢筋之弹性模量应取值为200GPa。
  第三十七条(应力-应变设计关系)
  一、在考虑构件强度或不涉及疲劳效应之挫曲极限状态安全确定时,表五所述之钢筋之应力应变关系设计式一般应依图六之显示,此处fsyd为受拉屈服应力或非比例伸长应力(0.2%)之设计值;fsycd值可设定与fsyd相同。
  fsyd及fsycd由相应之标准值除以分项安全系数后得出,分项安全系数γs为1.15。

──────┬────┬────┬────┬────
  级号  │ A235 │ A335 │ A400 │ A500 
──────┼────┼────┼────┼────
 fsvd(MPa.│  204 │  291 │  348 │  435 
──────┴────┴────┴────┴────

  二、对以上所建立之应力-应变关系式可以其他较为易于修正之应力-应变关系式代替,而该关系式应根据本条第一款所定义之安全标准而建立。


  第三十八条(握裹力)
  根据NA标准之规定,钢筋之表面可分为光面或带肋。带肋钢筋为高握裹力钢筋,光面圆钢筋为普通握裹力钢筋。
  本规章第七十六条指出光面钢筋及带肋钢筋之握裹计算值。不符合NA标准中之几何要求之钢筋,其握裹力可通过测试加以适当修正来决定。
  第三节预应力钢筋
  第三十九条(一般特性)
  一、预应力钢筋之特性可分为预应力钢筋之生产程序、组成特性、力学性能以及其握裹能力等。
  二、预应力钢筋特性之决定可根据RILEM、CEB、FIP及ISO等标准及建议加以进行。
  一般而言,预应力钢筋之生产过程系采用冷拉碎硬法(通常系透过冷拔或冷压方式进行),在生产过程中通常采用热处理程序及机械处理程序一起进行,用以提高其力学性能。
  预应力钢筋之组成通常可分为预应力钢线、预应力钢棒、或预应力钢绞线,又或以多条钢线或多条钢绞线平行捆扎而成(即钢索束),又或以多条钢绞线环绕一共同纵向轴作螺旋形捆扎而成(即钢绞索束)。然而预应力钢线及预应力钢棒间之差别在于钢线为盘卷连续式供应,以及一般采用12mm直径;钢绞线实为采用数条钢线捆扎一起,并以中心之一条钢线作为共同纵向轴以螺旋形式环绕此轴较紧而成。
  要了解预应力钢材之力学性能,应知道其应力应变关系图(或力-变形关系图)。一般而言,由该关系图能得到弹性模量。
  到达0.01%,0.1%及0.2%之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破环应力及伸长量;此外,还应知道其破坏后之伸长量及弯曲或纯扭试验之表现。要了解其他力学特性,较为重要者为钢材之松弛,通常可区分为一般松弛钢材及低松弛钢材(可经由特殊处理得到)。对于不同种类之预应力系统同时亦应对某方面之钢材特性作考虑,例如钢材之可焊性及混凝土硬固或钢材锚固时起伏之可能性。于一般情况中,同时亦应了解钢材在疲劳下之特性及在承受应力下钢材对侵蚀之敏感性。
  一般而言,为改良表面裂缝出现之情况,应考虑能将预应力传递到混凝土中之握裹性能。该情况不单于使用先拉法施工时考虑,并应在其他施工中考虑。
  第四十条(弹性模量)
  预应力钢筋弹性模量之采用应根据实验决定。倘若设计时对此值并没有太严格之要求,则其值可取200GPa。
  第四十一条(钢筋之松弛)
  预应力钢筋之松弛应根据实验方法,于初始应力施加及于固定温度下,在一定时间内求取其长度方面之变化。一般而言,试验所采用之初始应力为抗拉强度之0.6、0.7及0.8倍,而温度则以20℃为准。
  对预应力钢筋频繁性之松弛现象,仅需以实验方法求取其到达1000小时之松弛量作为评估经常性松弛现象。
  若有需要评估任何大于100小时(t2)之松弛量时,可由实验方法得出大于1000小时(t1)之松弛量作为评估依据,并可透过以下表达式求得:


  此处:
  Δσpt2,r于时间t2经由松弛引起之应力损失(即松弛量);
  Δσptl,r于时间t1经由松弛引起之应力损失;
  β幂,其值取决于钢材之种类及初始应力之大小,并可采用0.15至0.25之间;然而若需要较为精确之计算时可考虑采用0.2。
  对评估时间为无穷之松弛量时,可以采用以上表达式并t2=105小时(h)作计算。
  若没有确实之实验数据及要求并不严格时,对初始应力为0.7倍抗拉强度时,允许采用下列数值作为时间于无穷时之松弛量,此数值以初始应力之百分比为表达方式:
  一般松弛之钢材15%
  低松弛之钢材6%
  对其他低于0.8倍抗拉强度之初始应力,仍可采用简化方式评估松弛量,并且初始应力低至0.5倍抗拉强度之范围内,允许考虑松弛量之改变为线性变化。
  最后,应注意钢材之松弛量会随着温度上升而明显增加。故当作用之温度大于20℃时(该温度为实验时所采用之参考温度),则应视实际情况作考虑,并且最好采用低松弛钢材。
  第四十二条(应力应变设计关系式)
  一、预应力钢筋之应力应变设计关系式,对不涉及疲劳状态下强度及挫曲方面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在确定构件安全性之抵抗力设计值时可考虑该应力应变关系式。而其标准应力应变关系图应采用一分项安全系数γs=1.15来加以折减,并根据直线平行关系来定义弹性行为。
  二、根据本条所定义之应力应变设计关系式可用简化关系式来代替,而该简化式之结果不单能满足应力应变关系之结果,亦同时为处于偏向安全之一方。
  预应力钢筋与一般钢筋不同之处,在于预应力钢筋并没有一固定之应力应变关系设计图,主要系因为该类预应力钢筋有多种不同之形式应力应变关系图,倘若采用固定一种应力应变作设计图时,可能会导致于应用时出现错误。然而,于设计时若能保证其安全性,则可采用简化关系图。
  第二编安全性之确认
  第一章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强度方面之安全性确定
  第一节安全性确定之规则
  第四十三条(总则)
  当不考虑疲劳效应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强度方面之安全性应通过内力来确定。一般而言,当板结构利用塑性分析时,其安全性应通过计算反求其所能承受之外加作用来确定。
  第四十四条(以内力确定安全性)
  一、以内力确定安全性需满足以下情况:
  SdRd
  此处:
  Sd为外加作用力设计值;
  Rd为抵抗能力设计值。
  计算外加作用力值时,应按第五章内所定立之标准及RSA规范,在不考虑失稳或劳损破坏之极限状态时所用组合及分项安全系数γf
  当考虑预应力作用时,永久作用之分项安全系数γg可减至1.2,若其效应系作为确定安全之主要因素,该分项安全系数则应按RSA所规定,取为1.35。
  二、抵抗能力设计值应按本章所建立之理论进行计算,以不同内力种类作表示,并应考虑包括第六章中所述之材料性能设计值。
  第四十五条(以作用确定安全性)
  当采用塑性分析板结构时,其安全确定条件应满足以作用表示之抵抗能力设计值不少于外加作用设计值。
  第二节抵抗能力
  第四十六条(轴心及弯矩内力)
  一、计算构件截面之抗拉、拉压、抗纯弯、抗复合弯曲或抗双向弯曲能力设计值应用下列假设:
  a.截面应变保持平面;
  b.不考虑混凝土之抗拉强度;
  c.混凝土、钢筋、与预应力筋之应力与应变关系双曲线分别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二条中列明;
  d.混凝土受压之极限应变为3.5×10-3,对整个截面非均匀受压时,其极限应变应逐渐从3.5×10-3至2.0×10-3变化,后者之数值相等于均匀受压构件之极限应变;
  e.钢筋受拉极限应变为10×10-3,用于预应力筋时,应采用所施之预应力标准值相应产生在该筋上之应变。
  二、有关双向弯曲、纯弯曲、或复合弯曲之计算截面抗弯强度之问题可用近似方法,采用下列类型之互动方程式:


  此处:
  MRd,x,MRd,y双向弯曲或与一正向力NRd之复合弯曲之设计抗弯强度,分成x,y正交轴之分量;
  MRd,x0,MRd,y0非双向弯曲或非与一正向力NRd之复合弯曲之设计抗弯强度,分成x,y正交轴之分量;
  α幂,其值随不同因数而定,一般包括正向力值,截面几何形状及配筋率;当在矩形截面四边之配筋相同时,α可取为1.2;其他情况为安全起见,α可取为1.0。
  三、在分析截面承受弯矩及一细小正向力时,如正向力少于0.08fck乘以截面面积,其效应可以不加理会。
  第四十七条(剪力)
  一、本条适用于按上条所作抗弯设计之梁及板,同时亦适用于按上条及第五十一条所设计承受大剪力之预制构件及柱。
  二、当计算剪力时显示不需配筋,一般应采用最小配筋。当构件有足够能力将荷载横向地分配及其所受之拉力不大时,该最小配筋则可免除,例如用于板构件上(实心板,肋板,空心板)。当对承载力及稳定性无大影响之非重要构件(例如跨度小于2m之过梁),该最小配筋亦可免除。
  三、剪力计算方法基于三种抗剪力值:
  VRd1不配置剪力筋构件之抗剪力设计值;
  VRd2假设混凝土受压杆所能承受之最大抗剪力设计值;
  VRd3配有剪力筋构件之最大抗剪力设计值。
  四、不配置剪力筋构件之抗剪力设计值VRd1计算如下:
  VRd1=[τRdk(1.2+40p1)+0.15σcp]bwd
  此处:
  τRd计算抗剪力之参考值,其值等于0.25fctd,详见表六;
  k当构件中超过50%之底筋被削减时,其值等于1;其他情况:k=1.6-d(d值以米为单位);
  p1=Asl/(bwd.≤0.03;
  Asl受拉钢筋面积,在所考虑之截面后延长不少于d+lb,net之长度(见图七);
  lb,net在第七十七条及图十四中解释;
  bw截面之最细宽度;
  d截面之有效深度;
  σcpNSd/Ac
  Nsd由荷载或预应力所产生之轴向力(受压为正值)。

        表六 各种混凝土等级之τRd值
──────┬──┬──┬──┬──┬──┬──┬──┬──┬──┬───
 混凝土级别│B15 │B20 │B25 │B30 │B35 │B40 │B45 │B50 │B55 │B60 
──────┼──┼──┼──┼──┼──┼──┼──┼──┼──┼───
   τRd │0.18│0.22│0.25│0.30│0.33│0.35│0.38│0.42│0.45│0.48
──────┴──┴──┴──┴──┴──┴──┴──┴──┴──┴───


  五、假设混凝土受压杆所能承之最大抗剪力值,VRd2,计算如下:
  VRd2Rd2bwd
  此处τRd2系一应力,其值示于表七。
  注意:τRd2=0.45Vvfcd
  Vv=0.7-fck/200≥0.5

              表七 τRd2应力值
─────┬──┬──┬──┬──┬──┬──┬──┬──┬──┬───
混凝土级别│B15 │B20 │B25 │B30 │B35 │B40 │B45 │B50 │B55 │B60 
─────┼──┼──┼──┼──┼──┼──┼──┼──┼──┼───
 τRd2  │2.3 │3.0 │3.6 │4.2 │4.7 │5.2 │5.6 │6.O │6.6 │7.2 
─────┴──┴──┴──┴──┴──┴──┴──┴──┴──┴───

  六、配有剪力筋构件之最大抗剪力设计值,VRd3计算如下:
  VRd3=Vcd+Vwd
  此处Vcd指混凝土抗剪力,相等VRd1,而Vwd指配筋抗剪力。
  当构件系受一相当大拉力时,Vcd应取为0。
  七、Vwd之值应由以下公式计算:
  Vwd=0.9d(Asw/s)fsyd(1+cotgα)sinα
  此处:
  d有效高度;
  Asw剪力筋截面面积(用箍筋时,应包括所有不同肢数);
  s剪力筋之间距;
  fsyd剪力筋之设计屈服强度或0.2%规定非比例伸长强度;
  α剪力筋与构件轴所形成之角度(45°≤α≤90°)。
  八、当截面外加剪力设计值VSd少于VRd1时,不需配置剪力筋,但不包括第八十七条所指之最小配筋。
  九、当截面VSd大于VRd1时,应配置剪力筋以确保以下情况:
  VSd≤VRd3
  十、在任何构件及截面,剪力设计值应不大于VRd2。当构件承受纵向压力时,VRd2应按以下程式折减:
  VRd2,red=1.67VRd2(1-σcp,ef/fcd≤VRd2此处:
  VRs2,red折减后之VRd2值;
  σcp,ef由纵向力所产生之有效平均应力,按以下公式计算:
  σcp,ef=(NSd-fsydAs2)/Ac
  NSd纵向力设计值;
  As2受压区内配筋面积;
  Ac混凝土截面总面积。
  十一、对没配剪力筋之构件及配有剪力筋而又满足下款情况之构件,可允许增加其抗剪强度。但只适用于距离支承面x≤2.5d范围内之集中荷载。为此,在计算VRd1可在τRd乘上一系数βv如下:
  βv=2.5d/x而1.0≤βv≤5.0当采用此增值时,由支承面开始一段2.5d长定范围内,应对所有临限截面之Vrd1及剪力筋进行计算,在双关集中荷载之跨边则用βv=1.0;从所得之最大配筋应用于整段长度内。
  当梁上主要荷载系一接近支承之集中荷载时,上述方法可能导致采用最低配筋于整条梁上。这情况需小心处理,设计者可选择以未增值之VRd1来计抵抗力。
  十二、因为接近支承而能直接传送荷载,抵抗力有所增强,用于均布荷载之梁或板时,一般在距离支承面d之位置所计算之设计剪力值VSd为较保守。
  当采用按上款对接近支承所增加之抗剪强度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a.荷载与支承反力应对构件成斜向压力;
  b.在外支承端,位于距离支承2.5d范围内之所需受拉筋应锚固于支承内;
  c.在内支承端,位于支承面所需受拉筋应延伸入连接跨一长度不少于2.5d+lb,net
  十三、在计算bw时,梁腹截面同一水平上,若钢筋或钢绞之直径大于该水平截面宽度八分一时,计算宽度则应减去该截面水平所有钢筋直径总和之一半。
  十四、有斜纲绞之预应力构件或双截面构件应考虑合力效应,外加横向力校正为预应力之横向分量或桁架水平力。
  第四十八条(冲切力)
  一、本条之规则系对按第四十六条弯矩要求而配筋之板构件作冲切承载力确定。亦同时适用于地板及于荷载范围有实心截面之格子板上。冲切力可由一集中荷载所产生,或由与板面积或承台面积相比下很细之反力面积所致。
  二、冲切承载力应沿一定义之临界轮廓线上作确定。在该临界断面外围,板件要乎合第四十七条所定之要求。若板厚不能确保有足够之冲切承载力时,应用如横向钢筋或柱冠等。
  三、临界面积系指临界轮廓线内之面积。临界截面指沿临界轮廓线延伸至有效深度d之范围。
  四、本条所述之规则适用于荷载范围有实心截面之格子板上,但该实心截面需在临界轮廓线外延伸不少于1.5d。
  五、本条之规定适用于以下种类之受荷面积容许受荷面积不太接近其他集中力而令临界轮廓线相交及不位于受不同成因之重要剪力影响范围之内。
  -圆形,直径不大于3.5d;
  -长方形,其周界不大于11d及长与宽之比例不大于2;
  -任何形状,其界限尺寸按模拟上面所述之形状来制定。
  注:d指受贯穿剪力之构件之平均有效高度。
  六、若墙或方椿不能满足1(a.之条件时,因墙形支承之剪力集中于角隅,当无进行更详细分析,其临界轮廓线可按图八作考虑。


  七、远离非支承边圆形或方形荷载之临界轮廓线周长系指距离荷载面外1.5d范围之周长。见图九。


  八、当荷载面接近开孔时,即荷载面与开孔最短距离不大于6d,其临界轮廓线周长与从开孔外形和荷载面中心所划出两条切线范围内相交之一断长度作为无效。见图十。


九、当荷载面接近一非支承边或角隅时,其临界轮廓线周长应按图十一取用,但所得之周长(不包括非支承边之一段)应少于本条第四款及第五款制定之周长。


  十、以下几款有关冲切力确定方法基于三种冲切力值:
  VRd1不配置横向筋板上临界轮廓线每单位长度之冲切承载力设计值;
  VRd2配有横向筋板上临界轮廓线每单位长度之最大冲切承载力设计值;
  VRd3配有横向筋板上临界轮廓线每单位长度之冲切承载力设计值。
  十一、若VSd≤VRd1时,不需配置横向筋。当VSd大于VRd1时,应采用一横向配筋,但保持VSd≤VRd3
  十二、在一集中荷载或支撑反力,所施加之每单位长度冲切力为:
  VSd=VSdβp/u
  此处:
  VSd总外加冲切力设计值(对板构件,该值沿周界u计算;对承台,该值沿冲切锥底所划出之周界计算,锥斜边为33.7℃);
  u临界轮廓线周界;
  βp可考虑荷载偏心效应之系数(若无偏心情况,βp可设为1.0),采用以下数值:
  a.圆形荷载面(或类似形状):


  其中:
  eVSd之偏心距(ex及ey系x与y分量);
  d0临界轮廓线直径;
  b.方形荷载面:


  其中:
  bx,by临界轮廓线平衡荷载x及y边之长度。
  c.βp亦可取以下数值作为另一选择:
  βp=1.50角柱
  βp=1.40边柱
  βp=1.15内柱
  十三、不配置横向筋非预应力板上临界轮廓线每单位长度之冲切承载力设计值,VRd1,计算如下:
  VRd1Rdk(1.2+40p1)d
  此处:
  τRd表六所示之应力值;


  p1x及p1yx及y方向之拉力钢筋;
  d=(dx+dy)/2;
  dx及dyx及y方向破坏面与纵向钢筋相交之有效深度。
  十四、不配置横向筋预应力板上临界轮廓线每单位长度之冲切承载力设计值VRd1,从前面一点所得,应包括考虑以下:


  Npd未有损失之初始预应力,若不同方向之预应力不相等时,应采其平均值。
  十五、当配有抗冲切力筋时,应遵照第一百条所制定之配置要求,冲切力承载力按以下计算:
  VRd2=1.6VRd1
  VRd3=VRd1+ΣAswfsydsinα/u
  施加力方向之横向筋提供分力总和由ΣAswfsydSinα代表,α指板平面及钢筋所成之角。
  十六、为确保能产生冲切抗力,板构件应在x及y方向设计以每单位长度之最低弯矩值msdx及msdy;除非由结构分析中获得更高之值(见图十二)。若无其他设施,应满足以下:
  msdx(或msdy)≥nVsd
  此处:
  Vsd外加冲切力;
  n示于表八之弯矩系数。



  第四十九条(扭力)
  一、当一结构体之静力平衡系受该结构构件之抗扭能力影响时,需要对扭力进行设计。在静定结构体,扭力只由相容性所引起,而当结构体之稳定性并非视乎其抗扭能力时,在极限状态时不需作考虑,但需对使用极限状态中之开裂作限制。
  二、受扭构件之实心或空心截面抗扭能力设计值计算应以受压混凝土杆、截面周围受拉横向及纵向钢筋所组成之管状桁架为基本。
  外加扭矩设计值Tsd应满足下面两个条件:
  Tsd≤TRd1
  Tsd≤TRd2
  此处:
  TRd1混凝土受压杆所能承受之最大扭矩;
  TRd2钢筋所能承受之最大扭矩。
  三、混凝土受压杆所能承受之最大扭矩TRd1计算如下:
  TRd1=VtfcdtAk=1.56τRdtAk
  此处:
  t原截面之假设薄壁截面之壁厚(t≤A/u,不少于纵向钢筋保护层度两倍及不大于真正之墙厚);
  u外轮廓周长;
  A外轮廓所定义之横向截面总面积;
  Ak原截面之假设薄壁截面中线内所包括之面积;
  τRd表六定义之值;
  vt=0.7x(0.7-fck/200)≥0.35
  四、钢筋所能承受之最大扭矩设计值TRd2计算如下:
  TRd2=2AkfsydAsw/s
  此处:
  Asw所采用之箍筋之横向截面面积;
  s箍筋间距;
  fsyd扭力横向钢筋之屈服强度或0.2%非比例伸长强度。
  五、附加扭力纵向钢筋面积Asl如下:
  Asl=[TRd2-uk/(2Ak)]/fsyd
  此处:
  ukAk之周长。
  第五十条(扭力加弯矩力或剪力)
  一、当截面承受扭力加纯弯矩或复合弯矩时,其抗力应由每一外力独立计算,扭力及弯矩之纵向钢筋亦分开考虑。
  二、当截面承受扭力加剪力时,外加剪力及扭矩设计值Vsd及Tsd应满足以下条件:


  此处:
  VRd2,TRd1剪抗力及扭矩抗力当单独计算时之最大值,从下列公式求得:
  VRd2=0.45VvfcdbwdRdbwd
  TRd1=VtfcdAk=1.56τRdtAkτRd,Vv,vt,t,Ak在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中说明。
  剪力及扭矩之横向配筋所用之箍筋可逐一按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指示之规则分别地计算。
  第二章有关挫曲极限状态之安全确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总则)
  本章之规则系有关挫曲极限状态之安全确认,对按第十五条第八款所定由梁及柱所组成之非摆动或摆动桁架结构中不能被忽视之二阶效应作考虑。
  第五十二条(柱之细长度,挫曲等效长度)
  一、固定截面柱构件之细长度,λ,在第一方向可作以下解释:
  λ=l0/i
  此处:
  l0在考虑之方向之挫曲等效长度;
  i在考虑之方向单由混凝土组成之横向截面回转半径。
  在一些情况下,细长度λ应不大于140。
  二、柱之挫曲等效长度10系指柱最终弯矩分布中两点零值之距离。
  计算桁架结构中柱之等效长度l0须考虑物理及几何非线性。一般情况,l0可用以下简化定义:
  l0=ηl
  此处l指构件之自由长度,η系根据两端支承状况所设之系数且可采用以下数值:
  非摆动结构之柱:采以下之较小值:
  η=0.7+0.05(α1+α2)≤1
  η=0.85+0.05αmin≤1
  摆动结构之柱,采以下之较小值:
  η=1.0+0.15(α1+α2)
  η=2.0+0.3αmin 此处:
  α1柱一端之参数,由连接该端之柱刚度总和与梁刚度总和之关系而获得;
  α2跟α1定义相同,但指柱之另一端;
  αminα中之较小值。
  当柱之一端连接基础时,须考虑以下之α值:
  柱与基脚成半刚性结点:α=l;
  柱与基脚成刚性结点:(例如大型椿帽):α=0;
  柱与基脚结点不允许传送弯矩;α=10。
  第五十三条 (结构安全确定)
  一、有关结构挫曲极限状态之安全确定应采用第四十四条承载力极限状态中之分项安全系数,亦应考虑结构之物理及几何非线性表现。
  二、考虑非摆动结构时,其安全问题可简略为确定每一根柱之安全,采用本章B部分所指之方法,按第五十二条计算等效长度及按符合第十七条要求之结构线性分析中获取柱两端上之力。
  三、考虑摆动结构时,若结点不怕失稳,得按类似本条第二款之方法进行,每一层之每一柱之细长度取用该层所有柱之细长度之平均值,但每一柱之承载力不可大于该柱在非摆动结构情况下之承载力。
  有关结构之挫曲安全确定系相当复杂,亦包含要对相连在结点上之构件之最终变形有认识,加入考虑因变形而对荷载所产生之影响(几何非线性)及因应力而导致构件刚度特性之改变(物理非线性)。
  但在一般符合某些限定之结构,可采用本条所述之简化方法。此处说明应注意有十分细长柱之摆动结构,会产生大水平方向变形,上述之方法可导致缺乏真实性及安全性之结果;这类情形须用较精确之分析方法。
  第二节 柱之安全确定
  第五十四条 (安全确定标准)
  一、柱之挫曲安全确定一般得简化为压力复合弯曲下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确定。该确定应逐一考虑柱截面惰性之每一主要方向,亦要附加确定同时发生在两个方向之效应。当因不同接连情况下令柱之任何一惰性主要方向之临界截面不出现在柱之同一位置上时,即可省略这附加确定。
  但当满足本条第四款所指之情况时,可以不进行柱之挫曲安全确定。
  二、每一方向之安全确定应考虑于临界截面该方向之外加设计弯矩Msd(定义见第五十五条),再增加以下公式显示之弯矩:
  Nsd(ea+e2+ec.
  此处Nsd指外加设计纵向力,而其他代号代表于第五十六条定义在考虑方向上之附加偏心距;上面之确定不需考虑在另一方向之弯矩所产生之双向弯曲作用。
  本条第一款所述之附加确定系一双向弯曲确定,为求简化,可采用一线性相交作用表示如下:


  及MRd,xo与MRd,yo系惰性之两主要方向在非双弯曲情况下与一纵向力Nsd之复合弯矩承载能力。
  在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条件之情况中,挫曲安全确定可被免除:
  当外加弯矩及纵向力,Msd与Nsd之关系如下:
  Msd/Nsd>3.5h 若 λ<70
  Msd/Nsd>3.5h(λ/70) 若 λ>70
  此处h代表截面高度;
  在摆动结构上,当柱之细长度不大于35,及在非摆动结构上,满足下面要求:
  λ≤50-15Msd,b/Msd,a
  此处Msd,b与Msd,a具重要性及其正负值在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说明,而λ则指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之细长度。
  注意上面各有关柱挫曲安全确定方式自然地用在其他受压构件上,如支撑柱、受压力影响之梁,墙等等。上述之规例只把柱归类,原因系在大多情况下,发生在柱上之挫曲现象较为显著。
  第五十五条 (临界截面之外加弯矩)
  一、对属于摆动结构之柱,其临界截面位置可定为柱之两端,因此,其设计弯矩Msd取用于该位置上之外加弯矩,而其安全确定应按第五十四条所建立之标准进行。
  二、对属于非摆动结构之柱,其临界截面一般不位于柱之两端(而是在柱身),设计弯矩需取以下两公式较大之值:
  Msd=0.6Msd,a+0.4Msd,b
  Msd=0.4Msd,a
  此处Msd,a及Msd,a系两端之设计外加弯矩,假设|Msd,a|≥|Msd,a|,当导致柱单曲变形,两数之正负值相同,而当导致柱双曲变形,则两娄之正负值相反。
  第五十六条 (附加偏心距)
  一、第五十四条所述之附加偏心值ea,e2及ec分别指偶然偏心距,二阶偏心距,及混凝土蠕变偏心距,应按以下几款来制定其值,及取用时意会到在所考虑之弯曲面上之最不利情况。
  二、偶然偏心距ea目的系包括柱施工时几何误差或外加合力缺乏所需位置之效应,制定其值时应按个别情况进行。在普通情况下,ea可取相等于lo/300,但不少于20mm,lo指第五十二条所定义之等效长度。
  三、二阶偏心距e2相应于柱弯曲所导致在临界截面上(M-Nsde2)有最大之差,此处M系与e2相容之弯矩抵抗力,单由Nsd所影响同时符合第四十六条中之假设。
  可允许设定偏心距e2与柱临界截面弯曲1/r之关系如下:


  在普通情况下,为简化起见,1/r值可用以下公式计算:


  此处h指所考虑中弯曲截面之高度而η系一系数,从以下公式求得:


  其值应不能大于1.0;该公式中Ac代表柱之横截面面积。
  四、混凝土蠕变偏心距目的系包括因蠕变效应所导致之增大变形,制定其值时应按外加力及混凝土之流变特性来进行。
  在普通情况下,该偏心距可从以下公式求得:


  此处:
  Msg,Nsg永久作用下之外加力(因而产生蠕变),计算时不用分项安全系数γf
  ea意外偏心值,在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内定义;
  ψc(t,to)蠕变系数,一般设为2.5;
  NE Euler临界压力,定为10Ec,28lc/lo2,此处Ec,28指混凝土弹性模量,lc指柱截面混凝土面积在所考虑方向之惯性矩,而l0则指等效长度。
  当确定以下其中之一条件时,混凝土蠕变偏心值即可省略:


  注意当用于预应力柱时,出现在计算η及ec之Nsd,Nsg及Msg应不单包括预应力之超静定效应,同时亦需考虑由柱预应力所导致之静定效应。
  第三章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之安全确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总则)
  按照RSA,有关正常使用状态之确定(开裂及变形)需考虑极短期极限状态,短期极限状态及长期极限状态。该等状态分别相应以下不同作用组合:稀有组合、频繁组合、及准永久组合。
  第五十八条 (安全确定规则)
  一、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之安全确定一般应以定义该极限状态之参数为依据,而所引用之参数值亦应大于或相等于从作用、组合及RSA内制定值规则中所得之值。
  二、本章B及C部分包含极限状态定义参数及正常使用表现之理论,两部分分别序述有关开裂及变形。
  三、按RSA,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中之作用(永久或可变)分项安全系数γf及材料分项安全系数γm,应设、为1.0。
  第二节 开裂
  第五十九条 (总则)
  结构开裂应限制在一不影响其正常运作或出现不可接受情况之水平内。
  结构体当受直接荷载或防碍应有之变形而产生之弯矩、剪力、扭矩或拉力时,实际上出现开裂系不可避免。
  开裂同时亦可因其他因数所导致,如塑性收缩、凝固混凝土内膨胀之化学作用等。
  要确保不超越可接受之开裂宽度应依靠一最少配筋率。钢筋直径及其间距。
  第六十条 (最少配筋)
  一、为着本条之效力,所指受拉区为未出现第一条裂缝前受拉应力那部分截面。
  二、对防碍应有变形时在构件或其部分所导致之拉应力,为确保开裂之控制所需之最细钢筋面积可用以下关系式计算:
  As=KcKfct,efActs
  此处:
  As受拉区内之钢筋;
  Act受拉区内之混凝土;
  σs钢筋所允许之最大应力,出现于刚开裂前(fsyk或一较少值,按表九取用);
  fct,ef当首次出现裂缝时,混凝土之抗拉强度;
  Kc刚开裂前截面应力分布系数;
  =1.0 纯拉
  =0.4 纯弯矩
  =0.2 复合弯矩
  K 应力不均匀分布自动调平衡效应系数
  =0.8 一般本身内部防碍应有变形而导致拉应力(例如混凝土收缩)
  =l.0 外间防碍应有形而导致拉应力(例如支承沉降)
  第六十一条 (不需作直接计算之开裂控制)
  一、受弯矩而不受拉力之楼宇钢筋加固或预应力板,当其总厚度不超过200mm及遵照第九十三至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时,不需作其他控制开裂设施。
  二、当遵照上条所述之最小配筋及第三编第二章之施工规定时,而周围环境属下条所定之旬界环境级别一或二,可用表九及表十所定义之值作为对钢筋最大直径及其最大间距之确定。



  第六十二条 (外界环境侵蚀性与钢筋腐蚀敏感度)
  一、选择开裂极限状态之安全确定,应留意考虑外界环境侵蚀性与钢筋腐蚀敏感度。
  二、外界环境级别系以混凝土在本澳所接触之不同环境,按NB标准制定如下:
  一级 混凝土不直接与水或泥土接触;
  二级 混凝土暴露于非侵蚀性空气、水或泥土;
  三级 混凝土与侵蚀性空气、水或泥土接触。
  三、从腐蚀敏感度观点上,及应用本规章时,预应力钢筋及直径少于3mm之普通钢筋当作高敏感,而其他普通钢筋则当作低敏感。
  第六十三条 (考虑之开裂极限状态)
  一、考虑开裂极限状态以确保结构应有之耐久性应选择在第五十七条所述之每一类作用组合,亦包括外界环境侵蚀性及钢筋腐蚀敏感度。
  按第七条,考虑开裂极限状态可分作减压及开裂宽度。
  二、在预应力钢筋构件,考虑之极限状态系指减压及开裂宽度,有关情况显示于表十一。


  除制定极限状态之值外,亦应遵守其他要求,如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配比。
  此处要提醒开裂问题可能单与每一结构件之正常使用相连,以水箱为例,其密封要求不得有任何开裂。处理时应面对之特别情况。
  三、注意考虑之开裂极限状态基本上说由纵向外力及弯矩力所导致与构件钢筋成横向之裂缝。其他类别如因剪力及扭力以及平行纵向钢筋方向之裂缝,应采用本规章所指示之适当构造配置以确保安全。
  第六十四条 (减压极限状态)
  减压极限状态可视为安全,若在构件截面最端之纤维上不出现,因外加力效应所引起之拉应力增加(或压应力减少),预应力效应不计算在内。
  用作确定以上情形所需之应力计算应考虑未开裂之截面,减去最终放置仍未黏着之钢筋之空间,并接纳材料之完全弹性行为。
  如欲计算已黏着之钢筋之贡献,同质性系数σ=Es/Ec应反映出作用期间对混凝土弹性模量之影响;普通情况可采用α=18于永久作用(可导致蠕变)及α=6于其他情况。
  第六十五条 (裂缝宽度极限状态)
  一、裂缝宽度极限状态可视为安全,若在受拉力最大之钢筋之位置出现开裂,而其宽度之设计值不大于第六十三条中注明之W值。
  计算该设计值Wk可按以下公式:
  Wk=βsmεsm
  此处:
  Srm 裂缝之间最终之平均距离;
  εsm 平均增长率,以适当之作用组合计算。
  β 以平均裂缝宽度为设计值之系数
  =l.7 当因外加作用而开裂或当最小尺寸大
  于800mm之截面因应有变形受阻而开裂;
  =l.3 当小尺寸(长、宽、或厚)以于300mm之
  截面因应有变形受阻而开裂;
  对300mm至800mm之间尺寸截面,所选之值可用内插法。
  二、当构件系受拉,纯弯曲或复合弯曲,裂缝之间距离与钢筋平均增长率可照以下方法计算:
  a.裂缝之间距离:


  此处:
  Φ 钢筋以mm为单位之直径(若采用不同直径钢筋时,可取其平均值);
  k1 受钢筋握里力影响之系数;高握里力钢筋应用0.8;普通握里力钢筋应用1.6;
  k2 受截面拉应力分布影响之系数;计算如下:


  此处ε1及ε2分别指在考虑截面最极两端纤维之最大及最小拉应变量;利用开裂后之截面进行计算(可在纯弯矩时取k2=0.5及在纯拉时取k2=l.0);
  pr 钢筋有效比率,As/Ac,ef,此处As指在有效受拉区面积,Ac,ef其高度相等于2.5倍由截面受拉边与钢筋重心之距离;(见图十三)对受拉区高度可以系很小之板或预应力构件,有效面之高度不能设为大于(h一x)/3。


  b.受拉钢筋平均增长率:


  此处:
  σs 钢筋拉应力(或预应力钢筋之应力变化),由所受之作用组合之合力而产生;该应力应以开裂后之截面进行计算;
  σsr 钢筋拉应力(或预应力钢筋之应力变化),以开裂后之截面进行计算,所受之外力系刚导致开裂之外力;用在未开裂之截面时,该外力将令混凝土达到其最大之拉应力fctm
  Es 钢筋弹性模量;
  β1 钢筋握里特性系数;高握里力钢筋应用l.0;普通握里力钢筋应用0.5;
  β2 永久性或循环性作用系数;频繁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应用0.5,而稀有组合应用l.0。
  对预应力钢筋而言,应力变化σs及σsr应由预应力对钢筋混凝土所产生之压应力减弱计算。
  三、在某些情况下,钢筋平均增长率不可少于0.4σs/Es
  四、计算在开裂截面上钢筋之应力可采用材料之完全弹性表现,取一适合作用特性(期间)之同质性系数,为简化起见,该系数可定为α=15。
  第六十六条 (最大压应力之确定)
  开裂极限状态之安全确定应附带按稀有组合作用来确定混凝土最大压应力。
  一般该应力界限系抗压设计强度fcd。当混凝土未达到28日龄期时,该界限应力值须用fck,jc;此处fck,j系混凝土柱体试件在j日龄期之抗压标称强度,γc则系分项安全系数,其值为l.5。
  上述之确定应允许材料之完全弹性表现及考虑是否开裂之截面,开裂与否视乎拉应力是否超出第二十八条所定义之fctm值(该拉应力按未开裂截面进行计算)。
  第三节 变形
  第六十七条 (考虑之变形极限状态)
  一、从确定变形极限状态之观点,相应第五十七条所述之作用组合时,考虑之变形(变形、旋转、位移)之界限值取决于结构类型及使用情况,因此应实际地作个别处理。
  二、本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挠度界限值取自ISO4356,一般能保证居住或商用楼宇、公共楼宇或厂房之足够功用。需要小心确定不会有特别情况而令所考虑之结构出现不足之处。其他与挠度问题及其界限值之相关资料可从ISO4356获得。
  三、当准永久作用梁、板或悬臂梁之挠度大于跨度/250时,结构之使用状况可能受到影响。挠度之计算系相对结构之支承点。可采用反向挠度以抵消部分或全部之挠度,但一般模板之反向挠度应不大于跨度/250。
  四、若易受挠度破坏构件如间墙、与在考虑中之构件接连或接触之其他构件、设备或装饰在建成后其计算挠度值过高时,该类构件便能受到破坏。适当之界限值随易受破坏之构件之性质而定,但在大部分情况下,可合理地取向一界限值相等于跨度/500作考。若易受破坏之构件有被设计承受大位移或确实知道该构件能承受更大变形而不受破坏,该界限值可以放宽。
  第六十八条 (可省却计算之情况)
  一、通常挠度系不需明显计算,因为简单之规则如限制跨度与截面高度之关系,系足够防止普通之位移问题。当构件不遵照这类界限,或在某些情况下取用其他不在简易方法内所制定之适当界限时,便需要进行更精确之计算。
  二、当钢筋混凝土楼宇之梁或板系按满足本条跨度与截面高度关系之界限来进行设计时,通常所得出之挠度不会超过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四款制定之界限。以跨度与截面高度为基本考虑之关系与因钢筋类别及其他因数而乘上之修正系数,在表十二列明。加深说明,该表不包括反向挠度作用。


  三、用在以下情况,表十二所得之值可以减小:
  a.在T截面,当梁翼与梁腹之比例大于3时,所得值可乘0.8;
  b.当构件跨度大于7m时,所得值可乘7/lef(lef以米计算),平板承载着可能因大变形而破坏之间墙除外;
  c.当平板长边跨度大于8.5m时,所得值可乘上8.5/lef(lef以米计算)。
  四、表十二所列出之数值系由一假设250MPa之钢筋应力(相应大约fsyk=400MPa.所得,该应力系以设计外加荷载放在梁或板跨中或悬臂梁支承端,按已开裂之截面计算。当用其它应力计时,表十二之值应添上250/σs,此处σs系截面在频繁组合荷载。通常以下系保守之假设:
  250/σs=400/(fsykAs,cal/As,ef)
  此处:
  As,ef 配置之钢筋面积;
  As,cal 极限状态下截面计算所需之钢筋面积。
  五、在解释表十二时,要注意以下附加点:
  a.通常所指示之值均较保守,从计算中经常表示可取更薄之构件;
  b.混凝土轻微受应力之构件指p<0.5%(p=As/bd.。通常板构件假设为轻微受应力;
  c.若知道所用配筋率时,处于轻微受应力(P=0.5%)及严重受应力(p=l.5%)之间之配筋率,其相对之值可以内插法计算;
  d.双向板之核查以短跨为基本。平板则用长跨;
  e.平板所取之界限,相对起根据柱支承在跨中计算之跨度/250挠度值,系较为宽容之界限。经验显示该做法为满意。
  第六十九条 (以验算方法作挠度确定)
  一、当有需要时,挠度验算应按适合确定用之荷载情况进行。
  二、所采用之验算方法能代表结构物在有关作用下之真实表现,亦应符合验算所要求之适当精确性。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之变形系受很多因素影响,没有一种因素系肯定地知道。计算出之结果并不视为对预定挠度之一个准确估计。因此,要避免采用太过复杂之验算方法。
  三、两种限制情况出现在混凝土截面之变形:
  一非开裂之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混凝土与钢筋在拉力及压力下一起弹性地运作。
  一完全开裂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在受升时,不考虑混凝土之功能。
  构件预料不在本身任何位置出现荷载水平超出混凝土抗拉强度时应视为非开裂。开裂构件之表现界乎于非开裂与完全开裂之间,当构件主要系叛变曲时,下面之基本公式提供对构件表现足够之估计:
  α=ζαll+(l-ζ)αl
  此处:
  α 考虑中之参数,如应力、变曲度、旋转角。(为简化起见,α也可定为挠度);
  α1,αll 分别指非开裂与完全开裂情况所得之参数值;
  ζ 分布系数,非开裂时相等0,开裂截面可用以下公式:


  σs,σsr,β1,β2可见第六十五条。
  (注意σssr在弯曲时,得用M/Mcr代替,或在纯拉时,得用N/Ncr代替)。
  允许因荷载而变形,材料要评定之临界特性系混凝土抗拉强度及弹性模量。
  表二列出一般可能之抗拉强度。通常若采用fctm,对表现可得最佳之估计。
  混凝土弹性模量可从表四取得。蠕变之影响可用有效弹性模量考虑:
  Ec,ef=Ec/(1+Φ)
  此处Φ系蠕变系数。
  收缩曲率可用以下计算:
  l/rcscsαθS/l
  此处:
  l/rcs 收缩导致之曲率;
  εcs 自由收缩应变;
  S 钢筋面积于截面重心之一次力矩;
  l 截面惯性矩;
  αθ 有效同质性系数(αθ=Es/Ec,ef)。
  S及l应以非开裂及完全开裂情况计算,最终曲率由基本公式评定。
  评定挠度最精确之方法系在构件多个截面计算其曲率,然后再用数值积分方法计算挠度,通常该方法所花之工作并不认为应当,而可接受取计算挠度两次,以整个构件非开裂及完全开裂情况进行,然后再运用基本公式。以上之方法并不直接适用于受有大影响纵向力之开裂截面上。
  第三编 构造配置及设针规定
  第一章 钢筋之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主筋及副筋)
  一、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除主筋之排置应根据本规章所建立之规则而设计外,副筋之排置应确保能发挥其功能方面之效能,并应保证其与构件各部分间之连接,以及限制局部裂缝之扩大。
  二、于很多情况中,副钢筋之采用可于扰动区中适当考虑力平衡,作为此类问题之分析可根据本规章第三部分之构造规定进行。
  第七十一条 (不同类型钢筋之组合应用)
  不同类型钢筋之组合应用仅要求适当考虑其设计及于工地中小心避免由于钢筋错误标示而导致之错误发生。
  第七十二条 (束筋)
  一、对由普通钢筋所组成之束筋,在使用上每组束筋不得超过三根钢筋,但对能紧密捆扎且垂直使用之束筋,其数量最多可使用四根钢筋。除此以外,束筋之排放在每一方向上应不出现超过两根接触之钢筋。
  于各种情况中,束筋之等效直径Φn可由下式定义:


  上式中ψi为束筋中所使用n根钢筋之直径,Φi值不应大于55mm。
  为遵守本规章对束筋之规定,于设计时束筋直径应考虑其等效直径。
  二、对使用后张法施工之预应力钢筋,当其套管直径不超过50mm时,每束筋最多可以四个套管作为一束使用,并且在每一方向之排放上不超过两根接触之钢筋。然而对套管大于500mm时,仅允许用两根套管组成之束筋,及当用于梁和板时,只能在垂直方向使用。
  三、对使用先张法施工之预应力钢筋,每组束筋仅能以两根预力钢筋组成。
  第七十三条 (钢筋之最小间距)
  一、钢筋或预应力套管或束筋间之净距,应能满足混凝土浇置时所需之条件,即保证钢筋能完全地被混凝土包封及确保能达到良好握里之所需条件。
  二、普通钢筋之净间距不应小于最大钢筋之直径(或束筋之有效直径)及以20mm作为最小值。
  三、使用后张法施工之预应力钢筋,单一套管净间距或束筋净间距应不小于最大套管直径,同时亦不应小于40mm(断面垂直方向)及50mm(断面水平方向)。然而,对于一水平套管束,套管束到最接近之套管间之净距离,除满足上列要求外,亦应不小于最大套管直径之l.2倍(断面垂直方向)及1.5倍(断面水平方向)。
  四、使用先张法施工之预应力钢筋,钢筋间之净距离不能小于最大钢筋直径,同时亦不应小于l0mm(断面垂直方向间距)及20mm(断面水平方向间距)。
  垂直组成之束筋与最接近之钢筋间之净距离不能小于最大钢筋直径之l.5倍,同时亦不应小于10mm(断面垂直方向间距)及25mm(断面水平方向间距)。
  水平组成之束筋与最接近之钢筋间之净距离不能小于最大钢筋直径之两倍,同时亦不应小于30mm(断面垂直方向间距及断面水平方向间距)。
  五、钢筋净间距除了依从本条之最低规定外,同时亦应不小于最大骨料粒径dg或20mm,并应保证钢筋能被混凝土有效包封着。除此以外,若最大骨料粒径dg>32mm,则此净间距应不小于dg+5mm。
  当钢筋排置之密度较大时,各层钢筋应于其垂直面上排成直线以存有适当之空间让插入式震动棒通过。
  六、本条中对钢筋最小间距之要求并不适用于钢筋交接或钢筋叠接之情况。
  第七十四条 (钢筋之最小保护层)
  一、钢筋保护层或预应力套管保护层(或其束筋保护层)应足够且能供给混凝土有较好之浇注条件,该保护层不单要保证能保护钢筋足以抵抗侵蚀,并且能于钢筋与混凝土间有效传递外力。
  二、当采用普通钢筋及混凝土等级小于B30时,除了板结构外,接环境级别,一般构件所需之最小保护层厚度如下:
  一级 20mm
  二级 30mm
  三级 40mm
  对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以上之保护层最低要求应增加10mm。
  若为下列情况时,保护层厚度可减少:
  5mm,于板结构时;
  5mm,当混凝土等级为B30,B35,B40时;
  10mm,当混凝土等级大于B40时。
  以上保护层厚度之减小可累积考虑,但在一些情况下,保护层厚度之采用绝不能小于15mm。
  保护层之最小厚度除了满足以上所定立之条件外,同时亦应不小于主筋直径(或其束筋之等效直径)。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中,对使用后张法施工之钢筋最小保护层亦应不小于预应力套管直径及以40mm作为最小值,然而对使用先张法施工之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主筋直径之两倍及以20mm作为最小值。对以后张法施工之水平束筋,其侧向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最大套管直径之两倍。
  第七十五条 (钢筋之最大曲率)
  一、钢筋被弯曲至最大曲率时,该弯曲应不影响其强度,而于弯曲区间内之压力不应造成混凝土之压碎或断裂。
  二、普通钢筋之弯曲直径应不低于表十三所定之值。


  三、若普通钢筋弯成套杆之形式,其弯曲直径应不低于以下表达式之数值:


  此处σsSd为钢筋受弯时之起始应力,系对应于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a则取以下两数值之小者:弯套平面与构件表面间之距离;弯套平面与其临近之弯套平面间之距离。
  第七十六条 (钢筋与混凝土间之握裹力)
  一、钢筋与混凝土间之握里力特性,不单系两种材料一起相互作用之问题,同时亦系钢筋拼接与锚固形式所成之问题,其中握里力基本上可透过握里强度来定义,然而该强度之数值大小系取决于钢筋之握里特性、混凝土等级以及混凝土与钢筋之包里情况等。
  二、从握里之观点而言,普通钢筋可分类为普通握里力钢筋及高握里力钢筋。而握里力之大小则有赖于混凝土与钢筋间包里之好坏。欲使混凝土浇注时能产生优良之握里条件,则可将钢筋弯曲至与水平面成45度及90 度之角度,或于浇注方向上构件厚度不超过250mm并与钢筋浇注成一整体者均可视作优良握里。当厚度大于250mm,则只能对位于构件之下半部分(或于同一阶段浇注时之下半部分厚度)考虑为优良之握里能力,又或从表面以下大于300mm以外之位置均可考虑视作优良握里。
  普通钢筋之握里强度设计值fbd为表十四中所示。


  (1)表中所定之数值仅适用于以上所述混凝土浇注下之优良握里条件,对于其他握里条件,以上数值应乘以0.7予以折减。
  表十四中所采用之握里强度设计值系根据下列表式求得:


  三、当钢筋承受高应力变化时,特别系较大直径之钢筋,应满足下列条件进行一握里之局部检核。


  此处:
  τbsd 相应于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之握里应力;
  △FsSd 于钢筋△x距离之两截面上两力值之差,而采用△x≤10ψ;
  (此为相应于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
  u 钢筋截面周长,当在束筋情况时,则为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所定之等效截面直径之周长;
  fbd 握里强度设计值。
  四、当构件显著地承受可变作用,而该可变作用引起钢筋内有反复应力及有较大幅度之应力变化时,则应考虑钢筋锚固情况及钢筋拼接情况所成之结果,对握里强度谨慎地予以降低。
  第七十七条 (普通钢筋之锚固)
  一、普通钢筋之端部应以锚固形式被固定于混凝土中,而该锚固可由钢筋之直线延伸或弯曲延伸组成,或以套杆形式、或采用特殊机械方式达到锚固作用。
  二、利用钢筋之延伸可作为锚固使用,当钢筋以弯曲延伸时可采用弯钩或弯曲筋作锚固,而其几何特性则列示于图十四中,其使用为取决于钢筋在混凝土中之握里能力及外力形式等。此外,对一般握里钢筋仅能采用弯钩作锚固,除此以外,倘若该类钢筋经常承受压力,则可采用锚固直筋作锚固。对高握里钢筋则应采用锚固直筋作锚固,倘若该类钢筋经常承受拉力,则允许使用弯钩或弯曲筋作锚固。
  三、于钢筋锚固范围内,应系上剪力钢筋(箍筋或联紧筋)并沿着锚固区内均匀地分布。当采用锚固直筋作为承受拉力之锚固时,剪力钢筋应集中放置于靠近锚固筋之未端位置。在其余情况中,当承受压力之锚固时,对剪力箍筋排放位置应围绕锚固区开始放置,并同时向外延伸超过锚固区直到4倍锚固筋直径之位置。
  沿着锚固筋方向所排放之剪力箍筋之最小钢筋总面积为单一锚固筋面积之25%。
  若受拉锚固钢筋位于构件承受横向压力之区间内(例如,由支点反力所致),与及锚固钢筋与构件表面之距离够大或锚固钢筋与其他钢筋间之距离够大等情况下,对于以上剪力箍筋之要求则可以豁免。


  四、钢筋锚固长度lb,net(图十四)可由下式定义:


  于某些情况中,最小钢筋锚固长度应不少于以下任一数值之最小者:10ψ;100mm;拉力锚固筋取0.3lb;压力锚固筋取0.6lb
  钢筋锚固长度公式所采用之符号意义如下:
  As,cal 设计所要求之锚固筋断面积;
  As,ef 实际采用之锚固筋断面积;
  α1 若为承受拉力之曲线锚固筋采用0.7,其余情况该系数均采用1;
  Φ钢筋直径或束筋等效直径;
  fsyd 钢筋之屈服应力设计值或钢筋之0.2%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值;
  fbd 为第七十六条中所定义之握里强度设计值。
  五、为束筋锚固情况时,每组束筋应以每根钢筋之锚固长度作个别的锚固,但各组束筋锚固端部间隔距离至少应为1.3倍锚固距离。然而,当束筋被终止于支承中之情况时,其锚固可与其他钢筋一起并应以相应之束筋等效直径计算锚固长度。
  六、当采用套杆作锚固时,应确保套杆之外切线距离等于套杆内径之半与3倍套杆钢筋直径之和。
  为减轻混凝土裂缝之出现,应于套杆平面之垂直方向上排放剪力钢筋,而钢筋之排放应参照第三款所阐述之情况予以实行。
  七、对采用特别之机械式装置进行锚固时应有适当之证明其合理性。
  第七十八条 (箍筋及剪力钢筋之锚固)
  箍筋及剪力钢筋一般系采用弯钩或焊接剪力钢筋之形式作锚固,而对高握里预力钢线及高握里钢筋之箍筋均可采用弯曲筋形式作锚固。此外在弯钩或弯曲筋之弯曲内部应置有一根钢筋。该类箍筋及剪力钢筋作为锚固之整体考虑时应满足:
  ——弯钩或弯曲筋之弯曲部分应以直线延伸且其长度
  不能小于:
  5ψ或50mm,当角度为135°或大于135°之弯曲度(见图十五a.;
  10ψ或70mm,当角度为90°之弯曲度(见图十五b.
  ——锚固直筋于其接近末端部分应:
  采用两根焊接剪力钢筋(见图十五c.
  或采用壹根焊接剪力钢筋,但其直径不应小于
  l.4倍主筋直径(见图十五d.


  第七十九条 (焊接钢筋网之锚固)
  一、焊接钢筋纲之纵向钢筋端部应以锚固直筋之形式固定于混凝土中。
  除本条第三款所述之情况外,一般该类纵向锚固筋之锚固长度应大于350mm,并包括以下所定之最小横向剪力钢筋数量:
  纵向钢筋直径小于或等于8.5mm之单层钢纲及双层钢纲:
  普通握里钢筋—3根横向剪钢筋;
  高握里钢筋—2根横向剪力钢筋;
  纵向钢筋直径大于8.5mm之双层钢纲:
  普通握里钢筋—4根横向剪钢筋;
  高握里钢筋—3根横向剪力钢筋。
  对以上所指定之横向剪力钢筋数目及最小锚固长度可根据As,cal/As,ef之关系按比例予以折减,As,cal/As,ef为设计所要求之锚固筋断面积及实际采用之锚固筋断面积之比值,折减后横向剪力钢筋数目应以上值取整,而锚固长度则不能小于100mm。
  二、对承受应力变化幅度较大且出现非常频繁之作用时,在本条第一款所指定之横向剪力钢筋数目应予以增加一根。
  三、若钢纲系采用高握里钢筋时,则可不须考虑横向剪力筋之效用,但其锚固应遵照第七十八条对锚固直筋所制定之锚固规定。
  由两层钢纲叠置组成之束筋,通常其锚固应每组束筋一起进行锚固,但其对应之锚固长度应根据其束筋等效直径计算。
  四、欲使钢纲中之横向剪力筋亦可承提抵抗作用,(例如楼板于两方向上加固),则该类钢筋之锚固应根据纵向钢筋之规定进行。
  第八十条 (预应力钢筋之锚固)
  预应力钢筋之锚固应于所使用之预应力系统中作预先处理,并应对于附件三中有关从钢筋末端起之预应力消散等规定,以及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构件于锚固区内之强度情况等规定加以注意。
  第八十一条 (普通钢筋之拼接)
  一、普通钢筋之拼接可透过采用叠接形式、焊接形式或利用特殊机械装置之形式进行。钢筋应尽量避免使用拼接,若使用拼接时则应优先考虑于钢筋承受较低应力之区间上。
  二、除第三款之情况外,对于钢筋以叠接形式进行拼接时,在使用应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a.于叠接区间内钢筋之锚固应满足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有关钢筋末端所需弯钩之规定,并应满足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有关钢筋拼接区间内使用横向剪力箍筋之要求;
  b.受拉钢筋之最小叠接长度lb,o应满足下式:
  lb,o2lb,net
  于某些情况下,叠接长度不可小于15ψ并且也不能小于200mm。该表达式中之lb,net应满足第七十七条第四款中所述之情况。然而,系数α2可取下列数值:
  α=1.0于同一断面上需要叠接之钢筋量小于断面总筋量之30%时,并且根据图十六中a≥l0ψ及b≥5ψ,在计算受压及受拉钢筋叠接长度时采用。
  α=1.4计算受拉钢筋叠接长度,仅需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时采用:
  i.于同一断面上需要叠接之钢筋量等于或大于断面总钢筋量之30%时采用;
  ii.根据图十六,倘若a<10ψ或b<5ψ时采用。
  α=2.0计算受拉钢筋叠接长度时,倘若以上之条件(i)及(ii)同时成立时采用。


  于受压钢筋之情况中,采用叠接形式拼接时应以直线方式进行,而其最小叠接长度lb,o应直接采用第七十七条所定义之lb值。
  c.在受拉钢筋拼接之情况中,于同一断面上钢筋拼接之数目,当采用高握里钢筋,直径小于l6mm进行拼接时,则允许全部予以拼接。若钢筋直径等于或大于l6mm 则于同一断面上拼接钢筋断面积不能超过钢筋总断面积之1/2;当采用普通握里钢筋时,直径小于16mm及等于或大于16mm时,于同一断面上拼接钢筋断面积分别不能超过钢筋总断面积之l/2及l/4,此为对于拼接时以相同断面进行。钢筋拼接时,沿构件纵向方向上,仅当各钢筋拼接接头间中点之距离大于1.51b,o时,才可考虑该拼接不在同一断面上。
  对受压钢筋拼接时,此处并没有对钢筋拼接数目作任何特别之规定。
  三、当钢筋拼接采用叠接形式时,通常应尽可能避免于构件中显著承受拉力(拉杆)之地方进行叠接。无论如何,在叠接时不可采用直径大于16mm之钢筋进行叠接或不可采用配筋率大于1.%进行叠接。
  一般而言,对于受拉钢筋其叠接应根据本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同时于叠接时并应注意下列数点:
  a.于同一断面中钢筋叠接数目应不大于断面钢筋总数之1/4;
  b.叠接长度lb,o之决定,可采用本条第二款b项进行。对受拉钢筋之情况,通常应计算lb,net并考虑钢筋与混凝土之间是否符合优良握裹条件;
  c.于钢筋拼接区间内应采用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所述之横向剪力箍筋,并沿着拼接区间内分布。然而其箍筋间距不能大于拼接钢筋直径之四倍。
  四、采用叠接形式拼接之束筋,各组束筋之拼接应以不同钢筋之拼接中点各自分隔开,且束筋叠接长度不能小于l.3倍个别钢筋拼接长度。
  五、以上述及之拼接数目亦适用于弯套之叠接,然而本条第二款b项之最小叠接长度1b,o则除外,该处可取弯套内径加以七倍弯套钢筋直径作为弯套最小叠接长度。
  六、若采用焊接形式作拼接,该方法仅准许使用在焊接使用程序中具有必须之可焊特性之钢筋表面。
  基于设计方面之考量,在拼接区内一焊接钢筋之断面仅能考虑为80%之断面标称值,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焊接之过程应小心及受到监控;
  —同一构件断面中之焊接钢筋断面积不能超过该断面之钢筋总断面之1/5;
  —若构件需承受出现频繁且变化幅度甚大之外力作用时,该构件不能采用焊接作钢筋拼接。
  七、采用特殊机械装置作钢筋拼接时,应作适当之验证。
  第八十二条 (焊接钢纲之拼接)
  一、焊接钢纲之纵向钢筋之拼接应采用直线段之叠接形式,并应满足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规定。该类拼接仅允许于设计所要求之钢筋断面积与实际采用之钢筋断面积之比值As,cal/As,ef小于0.7时采用。
  对双层钢纲纵向钢筋直径大于8.5mm时,其拼接仅允许以钢纲重叠之形式进行,无论如何,该类拼接不可位于拉力面之位置上进行。
  二、除本条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提及之情况外,焊接钢纲拼接时其最小叠接长度一般应大于450mm及剪力横向钢筋之数目最小应如下所示:
  普通握里钢筋 五根横向剪力钢筋
  高握里钢筋 四根横向剪力钢筋
  三、采用高握里钢筋组成之焊接钢纲,不能考虑由横向剪力钢筋所作之贡献,拼接时其叠接长度之决定应根据第八十一条中有关采直线叠接作为拼接之相关规定。
  由两层钢纲叠置组成之束筋,在进行拼接时得以每组束筋一起拼接,但应根据其相应之束筋等效直径决定其叠接长度。
  四、当构件承受出现频繁且变化幅度甚大之应力作用时,焊接钢纲之拼接并不允许采用普通握里钢筋进行;于该情况中,其拼接可采用高握里钢筋进行,但其叠接长度之决定应根据本条第三款之规定。
  五、在采用钢纲重叠作拼接之情况下,该类钢纲拼接距离至少应等于最小叠接长度之1.5倍。
  六、于钢筋排置时,钢纲横向剪力钢筋之拼接,其拼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及在该范围内最小应包含2根纵向钢筋(横向剪力钢筋直径小于6.5mm)或三根纵向钢筋(横向剪力钢筋直径大于6.6mm);若为本条第四款之情况,其最小钢筋数目应增加一根。
  第八十三条 (预应力钢筋之拼接)
  预应力钢筋之拼接应透过所采用之预应力系统予以特别处理。
  第二章 有关结构构件之规定
  第一节 梁
  第八十四条 (梁之纵向最大及最小配筋量)
  一、梁之纵向拉力配筋率P应不少于第六十条所示之条件,亦不少于以下:
  0.25 当采用A235钢筋;
  0.18 当采用A335钢筋;
  0.15 当采用A400钢筋;
  0.l2 当采用A500钢筋。
  配筋率系根据以下关系式所定义:
  P=As/(btd.×100
  二、梁之纵向拉力及压力钢筋面积(最大配筋量)不应超过梁总面积4%。
  第八十五条 (纵向配筋之截断)
  一、若能确保抵受相关之拉力,梁之纵向配筋可被截断。拉力图系将Msd/z分布图及梁轴平行方向平移而成,此处Msd系在一已知截面上之设计外加弯矩,而Z系该截面之内力力臂。
  平移值a1视外加设计值Vsd剪力配筋种类而定,接照以下指示取用:
  在Vsd≤2/3VRd2区域内:
  a1=d 采用垂直箍筋;
  a1=0.75d 采用垂直箍筋加45°斜筋;
  a1=0.5d 采用45°斜筋;
  在VSd>2/3VRd2区域内:
  上面所述之值可减少0.25d。
  第四十七条中已指出上面公式之τRd值,同时亦指出bw及d之定义。


  二、配筋可以在图十七中(b.之中间位置取消,该配筋应按其锚固长度延长,普通钢筋及焊接钢筋之锚固长度分别在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八条中说明。
  三、当取消之纵向钢筋用作抗御剪力之斜弯筋时,在倾斜部分外应按第七十七条所指之锚固长度延长;该锚固长度在梁之受拉区或受压区分别应增加或减少30%。
  第八十六条 (支承之纵向配筋)
  一、在固端支承(或连续端支承),配筋需要承受固端弯矩所造成之拉应力,其锚固长度应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八条,由距离支承内面之一截面开始计算,该截面距离取以下之较小值:支承宽度,或梁有效深度之两倍。
  二、进入梁支承内之配筋(无改变方向)应不少于由跨内弯矩最大拉应力要求下钢筋量之1/4;该钢筋之锚固应按以下所规定之标准进行:
  a.在自由旋转支承(或弱固端支承),直接支承之锚固钢筋应由支承内面开始,而简接支承则应由支承内面距离1/3支承宽度之截面开始(见第九十一条)。锚固长度应按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八条计算,钢筋所受拉力Fs为:
  Fs=VSda1/d
  此处:
  VSd 支承上设计外加剪力值;
  a1 参照第八十五条之平移。
  无论如何,用该计算方法在直接支承上所得之锚固长度可减少1/3,但应保留第七十八条对钢纲之最低要求或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对钢筋之要求,在此只应与所指示之最小值10ψ作比较;
  b.在固端或连续端支承,锚固应满足上面有关直接支承之标准。若在连续端部分之钢筋应无间断地由一跨通过支承到达另一跨。
  第八十七条 (剪力配筋)
  一、梁应在全跨上用包围其高度之箍筋加固,加固应包括纵向受拉钢筋及(被考虑为有承载力时之)受压钢筋。
  箍筋之端部应以弯钩为终结,高握里力钢筋得采用弯曲筋;该弯钩及弯曲筋应按第七十八条之指示作设计。
  箍筋两相邻肢之距离应不大于梁有效高度或600mm;箍筋最小配筋率和最大间距应遵照以下几点中定立之条件。
  二、一般情况箍筋率pw应不少于:
  0.l6 当采用A235钢筋时;
  0.12 当采用A335钢筋时;
  0.10 当采用A400钢筋时;
  0.08 当采用A500钢筋时。
  该配筋率用以下关系式作定义:


  此处:
  Asw 箍筋肢部截面面积总和;
  bw 梁腹宽度,按第四十七条考虑;
  S 箍筋间距;
  α 箍筋与梁轴所成角度(45°<α<90°)。
  若已确定在梁之某部位上VSd<VRdl,上述之最小配筋率得乘上VSd/VRd1作折减;此处VSd系设计外加剪力而VRd1在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中说明。
  三、当箍筋与梁轴成直角时,箍筋间距s应遵照以下条件:
  在VSd≤1/6VRd2部位时:
  s≤0.9d;最大不超过300mm;
  在1/6VRd2<VSd<2/3VRd2时:
  s≤0.5d;最大不超过250mm;
  在VSd>2/3VRd2部位时:
  S≤0.3d;最大不超过200mm。
  上面公式VRd2值按第四十七条取用。
  当箍筋与梁轴倾斜成α角时,以上所指之箍筋间距可透过(1+cotgα)予以扩宽,但无论于任何情况下,箍筋间距均不能超过300mm。
  四、当箍筋间距符合表十五所示之要求时,因剪力而导致之开裂可视作已适当受控制。当3VRd1>VSd时,构件不须其他任何验证,因为在该使用之荷载下,剪力不导致开裂。


  五、斜弯剪力筋在可能情况下,应在弯曲面上对称地摆放,最近构件两侧之钢筋不用作斜弯筋。斜弯筋最大纵向间距s应不大于0.9d(1+cotgα),而当VSd大于(2/3)VRd2时,该间距应减半。
  第八十八条 (扭力钢筋)
  扭力钢筋应用按第八十一条拼接方法所得之紧闭式箍筋;其间距应不超过(1/8)uk(此处uk系第四十九条中定义之周界)或300mm。
  扭力纵向筋应放置在箍筋内之轮廓线上,其最大间距为350mm;在轮廓线上之每一角应放置不少于一根钢筋。
  第八十九条 (梁腹配筋)
  当梁高超过1m时,应在梁腹两侧放置纵向钢筋,分布于横切面之高度上,较佳选择放在受拉区域内。
  在梁腹之钢筋应与纵向受拉钢筋之种类相同,而每一边其总面积应不少于在该面中纵向钢筋面积之4%。
  第九十条 (连接梁翼与梁腹之钢筋)
  受拉或受压之翼梁应放置连接梁翼与梁腹之钢筋,分布在梁翼垂直连接面之方向,亦即平行弯曲面之方向。
  该钢筋应确保抵御因沿着连接面之剪力所生之纵向力。
  在普通情况下,当梁翼跟梁腹之混凝土系一起浇注时,可括免该钢筋之特定设计,而只需取其断面面积不少于总箍筋面积之一半及有相同之间距。
  当梁翼在垂直梁弯曲面之平面上受弯矩力时,该弯矩力所得之钢筋可用作连接之钢筋。
  第九十一条 (悬垂配筋、非直接支承)
  一、非直接支承(次梁在主梁上之支承),当两条梁互相贯穿时,应在主梁上以额外之箍筋作悬垂钢筋,其截面足够抵御次梁所施之支承力。该箍筋应分布在两条梁相交之范围内,范围由主梁起,延伸在次梁轴两边,每边一长度相等以下较大之值:b2/2及h1/2,b2指次梁宽度,而h1则指主梁高度。
  当主梁面及次梁面在同一水平时,悬垂箍筋面积可接次梁及主梁之高度关系h2/h1来减少。
  终结于主梁之次梁纵向钢筋应按第八十六条所指之规定锚固,当锚固采用弯曲筋时,所弯之一断长度应不放置在垂直主梁纵向钢筋方向平面上。
  二、当荷载施加于梁下部(悬垂荷载),应由梁上部放置悬垂钢筋将施加荷载区连接,该处亦应有效地锚固。悬垂钢筋断面面积应设计能抵御全部有关之荷载。
  第九十二条 (抵御方向改变力之配筋)
  因内压应力或拉应力方向改变区域产生指向构件外面之力(方向改变力)应适当地以钢筋来抵御。
  注意在常规上,在受压之凸角转折点及受拉之凹角转折点都会出现方向改变力。在这最后情况,该力可由在改变方向区相交之受拉纵向钢筋抵御,该筋并应适当地从该区起延伸。
  第二节 实心板
  第九十三条 (最小厚度)
  一、实心板之厚度不能小于以下之值:
  50mm 非使用楼板;
  70mm 主要承受分布荷载之板;
  100mm 承受比较重要集中荷载之板;
  120mm 承受十分重要集中荷载之板;
  150mm 直接支承柱构件之板。
  二、属上款情况及按第六十七条及第六十八条作基础之特别判定以外,板厚度应符合表十二所指示之条件。
  第九十四条 (最小主钢筋)
  板主筋率应不小于第八十四条有关梁之最小配筋率。
  在两个方向都配筋之板,本条之条件适用于两主筋之每一方向。
  第九十五条 (主钢筋之最大间距)
  一、普通钢筋为主筋之最大间距应不大于板厚之1.5倍,亦不大于350mm。
  二、除上款之情况外,通常钢筋之最大间距亦应不超过第六十一条有关梁之最大值之两倍,除非有以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五条作基础之特别判定。
  第九十六条 (钢筋截断,支承上之钢筋)
  实心板主筋之截断及于支承端后之延长与锚固分别要相同地遵守第八十五条及第八十六条有关梁之准则。无论如何,按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延长之钢筋应不少于跨内最大受拉钢筋之l/2,同样地用在自由旋特支承(或弱固端支承)及固端或连续支承上。另一方面,对不设剪力钢筋之板,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所述之平移a1应取为1.5d。
  第九十七条 (剪力钢筋)
  一、在板需放置抗剪力钢筋之部位,该配筋率应不少于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示之板箍筋值,即使在情况下可用上斜弯筋。
  当在板部位之每单位长度剪力VSd不超出(1/3)τRdd,剪力钢筋可全部采用斜弯筋,此处τRd取第四十七条所指示之值。在VSd超出该值之部位应以箍筋为剪力钢筋之一部分,箍筋量不少于前述最小配筋率。
  二、剪力钢筋之最大间距应如下:
  在跨之方向:45°斜弯筋用l.2d,直箍筋用0.6d;
  与跨横切之方向:l.5d,最大为600mm,同样地用于斜弯筋及箍筋。
  第九十八条 (单向板之分布钢筋)
  一、实心板在单方向配筋应放置足够之分布钢筋,分布间距不大于350mm。
  在板非受荷载之另一面,应在长边之方向放置钢筋,其面积应至少相等已配主筋之20%。在悬臂板,该配筋率应参照在固端之主筋面积,此外在接合同一面上,于短边之向放置钢筋。
  在板受荷载之一面配有主筋,应在与其横切之方向放置分布钢筋,及遵照前述之一般要求。
  二、当有与板主筋平行之固端或连续支承时(并不考虑有设计之假设内),应在该支承之横切方向与板接合之上边放置一足够抵抗所产生外力之钢筋。该钢筋由支承起计算之长度应至少相等l/4相应主筋方向之跨长。
  三、当存在集中荷载时,要同时注意第一百零一条内之规定。
  第九十九条 (自由边之配筋)
  在板之自由边上应放置钢筋,包括最少两条钢筋,每板角放一条,及另一钢筋放置在横切自由边方向从板两面环绕在板角之钢筋,其长度最小相等板厚之两倍。
  该横向钢筋在每一面之截面面积,以cm2/m计算,用A235级别钢筋时不少于0.05d,用A335、A400或A500级别时不少于0.025d,d指板之有效高度,以公分计算;该钢筋间距应不超过350mm。
  其他原先已配置在板内之钢筋可作为组成自由边之配筋。
  第一百条 (冲切钢筋)
  冲切钢筋,以箍筋或斜弯筋组成,应分布荷载直接在板上面积之周线与一位距离l.5d之外周线之间之所有范围内,而配筋本身之间之间距在任何方向应不大于0.75d。
  用斜弯筋时,定义该外周线之l.5d距离应系指钢筋与板厚中间相交之点;此外,只应考虑与荷载直接在板上之面积范围内相交之钢筋之效用。
  第一百零一条 (受集中荷载下单向板配筋)
  一、没有采用一更精确之分析时,因集中荷载而在单向板所产生之弯矩(跨中及支承)与支承剪力可用一相同跨度及支承状况之模拟来计算,梁高为板厚,而梁宽bm(图十八)相等于下面定义之荷载分布宽度b加上由表十六公式所包括之宽度b1。本计算方法已假设集中荷载与平行短跨之边系有足够之距离。
  集中荷载分布区系假设从荷载面积周线划一45°线,至板一半之有效高度之面上所得;在每一方向上,分布长度b系:
  b=a+2h1+d


  二、集中荷载下之单向板之所有主筋应放置在一相等0.5bm之宽度,但不少于荷载分布宽度by
  在没有一个更精确之计算下,亦应放置横向分布筋于板非受荷载之一面,其总截面面积相等于荷载在该范围内之主要抗弯配筋之60%,放置在一相等0.5bm但不少于bx之宽度内。该配筋应伸展于bm之长度内及在每一端按锚固长度延长。


  在悬臂板上,分布钢筋之定义应按荷载作用下固端所须之主筋之60%。若荷载系在远离悬臂板之外边时,应在该处及亦在板非受荷载之一面放置一纵向钢筋,作为抵抗局部在该方向产生之弯矩。
  第三节 格子板
  第一百零二条 (总则)
  以下所载之规则系用在主要在单一或两正交方向设有肋所组成之板,以受压板翼作巩固,亦包括以模板块作巩固。
  第一百零三条 (最小厚度)
  除非有第六十七条及第六十八条为基础作特别判定外,格子板之厚度应满足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实心板之条件。
  第一百零四条 (肋宽及间距)
  一、肋之最小宽度应不少于50mm及两连接肋面之间之净距离应不超过800mm。
  二、单向板应放置横向肋,肋宽不少于50mm而两肋轴距离不大于10倍板厚度;肋高度应不少于0.8乘板厚度。
  第一百零五条 (板翼最小厚度)
  不包括模板块在其组成之板翼厚度应不少于50mm;当包括有模板块而肋间距离小于500mm时,该厚度可减为40mm。
  在一般屋宇地板,所受系中等之分布荷载时,上述之最小板翼厚度通常足够证明板翼强度以确保将外力传送到肋之功能。当受高分布荷载值或重要之集中荷载时,需要采用超过所指示之最小厚度。
  第一百零六条 (肋之配筋)
  一、肋纵向及剪力配筋应满足本章A部分所述有关梁之要求。
  二、巩固单向板之横向肋应在纵向设配筋,放在非受荷载之一面;配筋截面应至小相等于一断与横向肋间距相同宽度内主肋配筋截面之10%。该肋亦应有适当间距之箍筋。
  第一百零七条 (板翼之最小配筋)
  板翼应在两个方向配筋,其间距不超过250mm。
  在单向板上,放在平行主肋方向之钢筋间距可增加至350mm。
  第四节 平板
  第一百零八条 (总则)
  一、平板指直接支承于柱上之连续板,在两个方向配筋,亦和在跨中部分将其重量减轻。
  二、该类板可适当采用本章B及C部实心板与格子板之有关规定。
  第五节 柱
  第一百零九条 (最小尺寸)
  一、柱横截面之最小尺寸应不少于200mm。当截面系由矩形部分合组而成时(例如T形、L形或I形等),矩形部分之短边可减至150mm,但每矩形长边则需遵照最小之200mm。
  当截面系空心时,墙壁厚应不少于100mm。
  二、按照第五十二条,在任何情况下,柱之细长度(λ)应不大于140。
  第一百一十条 (纵向配筋)
  一、柱纵向配筋总截面,当用A235级别钢筋时,应不少于柱截面之0.8%,当用A335、A400及A500级别钢筋时,则不少于0.6%。
  但若混凝土截面本身已足够证明有超出设计外加力之抵抗力时,所用之最小配筋可减少,该配筋率不参照柱截面而按一虚拟截面进行计算,该虚拟截面与原截面有相同之技术特征,刚好有确保外加力所需之抵抗能力;计算该截面时,有关挫曲之系数,可继续按照柱之真正截面取用。无论如何,在所有情况下,当用A235级别钢筋时,纵向配筋总截面不可低于柱真正截面之0.4%,而用A335、A400或A500级别钢筋时,则不可低于0.3%。
  二、纵向配筋总截面应不大于柱截面之8%,在钢筋叠接区内,亦应遵守该界限。
  三、纵向配筋应包括最小在截面之每一角(凸或凹)放置一根钢筋,而圆形或类似形状截面,放置最小6根钢筋。用A235、A335、A400或A500级别钢筋时,上述钢筋之最小直径为12mm。
  四、纵向钢筋间距应不大于300mm;但当其宽度相等或小于400mm时,可将钢筋放置在角隅。
  第一百一十一条 (横向配筋)
  一、柱应有横向配筋,目的系将混凝土围绕及阻止纵向钢筋挫曲。
  横向配筋间距应不超出以下最小之值:
  一纵向配筋之最小直径之十二倍;
  一柱截面之最短边尺寸;
  —300mm。
  二、当纵向配筋采用相等或大于直径25mm之钢筋时,横向配筋之直径应不少于8mm。
  三、横向配筋形状应对每一纵向钢筋提供水平方向之支撑,横向筋绕过纵向筋之角不大于135°C若纵向筋并非在角隅位置及在少于150mm范围内遇上另一已符合该样要求之纵向筋时,有关所参照角度之情况可免除;同时在圆形或类似形状截面之柱时,所述之角度要求亦不需遵守。
  四、当柱系位于与其他构件(梁、地基)接连之地方或在纵向筋改变方向之范围,要适当地用横向筋加强,将其间距缩细或将其直径增加;该加强筋应延伸于框架之整个高度内。
  留意当出现由不同构件在同一处传送外力时,该结构应在钢筋配置及设计观点上小心处理。
  第六节 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总则)
  原则上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之墙,并不受其功用方式所影响。但是,对于有特别功能之墙,例如非常规墙或主要目的系承受施加在其平面上外力之墙(文献上俗称剪力墙),一般要遵照施工补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最小厚度)
  墙最小厚度应不少于l00mm,及其按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定义之细长度λ应不超过l20。
  第一百一十四条 (垂直配筋)
  一、当用A235级别钢筋时,墙总垂直配筋截面应不少于墙截面之0.4%,当用A235、A400及A500级别钢筋时,则应不少于0.3%。
  二、垂直配筋总截面应不大于墙截面之4%。
  三、垂直钢筋应分布在墙之两面,间距不大于2倍墙厚度,最大为300mm。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水平配筋)
  一、墙两面应放置水平配筋,位于垂直钢筋外面;当墙厚度为b,在一高度为a之墙,在每一面之配筋截面应不少于:
  0.001b a 当用A235级别钢筋;
  0.0005b a 当用A335、A400或A500级别钢筋。
  二、水平配筋间距应不大于300mm。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围绕配筋)
  当垂直配筋超过墙截面之2%时,应适当地按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柱制定同样之标准将该钢筋围绕,不包括有关所述之钢筋间距情况,该间距应不超出以下之最小值:
  一十六倍垂直配筋之最细直径;
  一两倍墙厚度;
  —300mm。
  第七节 深梁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主筋)
  从设计模型中考虑之拉杆,其相关配筋应完全锚固,在结点后将钢筋弯起,有U一形弯钩或其他锚固设备,除非在结点后有足够允许锚固长度lb,net之位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腹筋)
  深梁一般应有梁腹两旁放置之分布筋,每一边之功效就如一正交之网筋,每一方向之配筋率不少于0.l5%。
  第八节 牛腿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小配筋及其分布)
  一、从设计模型中考虑之拉杆,其相关配筋应完全锚固,在结点后支承板下用U一形弯钩或其它锚固设备,除非在结点与牛腿前面之间有足够锚固长度lb,net之位置。lb,net应由压应力改变方向之一点上开始量度。
  二、当牛腿h≥300mm,及其水平方向主筋面积As如下时:
  As≥0.4Acfcd/fyd
  (此处Ac代表牛腿在柱之截面面积),总面积不少于0.4A。之箍筋应分布于有效高度d内作为抗御混凝土杆之开裂应力。该箍筋可水平地或对角地摆放。


  第九节 构件受集中外力之区域
  第一百二十条 (总则)
  构件在受集中外力邻近之区域应接受特别之确定,利用由弹性理论或内力系统平衡考虑为基础所得之结果,相当地用确认性实验作支持。
  在普通情况下,为保证该区域安全,可以界定一混凝土之局部压力及放置配筋以抵抗由集中外力所引起之横向拉应力。
  第一百二十一条 (混凝土局部压力之确定)
  一、有关混凝土之压碎安全,在受一集中外力之区域内,若满足以下条件时,则可视作安全:
  FSd≤pcRdAo
  此处:
  FSd 设计集中外力值;
  pcRd 混凝土可抵御之压力值;
  A。 集中外力直接占用之面积。
  pcRd 值可按以下公式:


  此处:
  fcd 混凝土抗压强度设计值;
  A1以Ao 同一重心,在构件范围内所划得之最大虚设轮廓线内之面积(图十二);在多于一外力时,相关之A1面积不能叠加。
  无论如何,在所有情况下,pcRd有可超过3.3fcd
  二、当在施加集中外力时,混凝土龄期尚未达28日时,以上公式应以fck,jc代替fcd,fck,j指混凝土在j日之抗压强度标准值,以圆柱体试件所得,而γc指分项安全系数,其值为1.5。


  第一百二十二条 (单一集中外力下所承受之拉应力)
  由单一集中外力在构件表面所引起之横向拉应力应以配筋来承受,放置在与外力方向垂正之平面上及放在两个正交之方向。
  在每一方向,设计之配筋应承受以下公式所计算之合拉力Ft1,Sd:


  此处:
  FSd外力设计值;
  a0,a1根据所考虑之方向,按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述之面积A0及A1之相对直径(图二十一)。


  在每一方向配筋截面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此处fsyd指钢筋之屈服应力或非比例伸长应力(0.2%)之设计值。当处理预应力锚固区域时,fsyd应不能取大于270MPa之值。
  每一方向配筋应包括在一棱柱体内,棱柱体之底为A1而高为a1(图二十一),配筋在高度0.la1至a1之内随高度分布,考虑合力Ft1Sd位于0.4a1高度之地方,配筋应适当地锚固以确保本身在a1一段长度内有足够功用。每一高度之配筋应在与其垂直之方向上分布于一相等Al 面积之直径之宽度内。
  第四编 施工及品质保证
  第一章 施工
  第一节 容许误差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则)
  施工中各有关容许误差之执行应明示于设计中。于一般情况下,该误差应满足下列各点之规定。
  以下条文所讨论之误差情况,仅就尺寸方面而言,而该尺寸方面之误差可直接影响结构之强度及重量,最后并必然产生结构安全性之问题;然而对结构有类似影响之偏置问题,正如柱之倾斜及偏移,则不会于此讨论,但仍应作充分考虑。
  以下条文所定之容许误差值系根据惯常之施工技术而定。对大部分情况,执行时应尽量小心,不应忽视其必要性,而该容许误差标称值应于设计前预先厘定。但应注意该规定值对于工厂所生产之预制构件并不适用,而应以较严格之误差要求作控制。
  工地中各种施工活动均可涉及施工误差,正如于相关之施工场所中各种结构构件及非结构元件(诸如帷幕墙、窗、规定之设备等),该类误差要求并非本规章之讨论范围,但应明确说明于设计当中。
  第一百二十四条 (断面尺寸)
  混凝土断面尺寸包括梁深、板厚、梁宽(腹板宽度)、柱断面尺寸等,应满足以下所定之容许误差△a,此处a代表该情况下之断面尺寸:
  对于a<400mm △a=±0.05a
  对于a≥400mm △a=±20mm
  第一百二十五条 (普通钢筋之排放)
  普通钢筋之排放容许误差可根据构件有效深度d考虑,并应满足下列所定之排放容许误差△d:
  对于d≤200mm △d=±0.075d
  对于200<d<400mm △d=±(0.05d+5mm)
  对于d≥400mm △d=±25mm
  第一百二十六条 (预应力钢筋之排放)
  一、预应力钢筋之排放容许误差应满足下列所定之误差要求:
  a.根据构件深度作考虑,此处d为有效深度:
  对于d≤200mm △d=±0.025d
  对于200<d<l000mm △d=±5mm
  对于d≥l000mm △d=±10mm
  b.根据构件宽度作考虑,此处b为钢筋排放位置之构件宽度:
  对于b≤200mm △b=±5mm
  对于200<b<1000mm △b=±10mm
  对于b≥1000mm △b=±20mm
  二、倘若钢筋之排置由多种钢筋组成,其个别之排放误差可超过上款之规定,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超过±25mm,并且,该数据亦为预应力施加时应遵守之钢筋排放容许误差。
  第一百二十七条 (钢筋保护层)
  钢筋保护层厚度之容许误差为一5mm。
  第二节 模板及支承
  第一百二十八条 (模板及鹰架之一般特性)
  模板及支承之施工形式及使用方法应满足下列条件:
  a.应能有足够之安全性用以支承外力作用,特别于新拌混凝土浇置及捣实期间对模板及鹰架所产生之冲击力;
  b.为避免过大变形出现,应有足够刚性存在,由刚度问题在结构上所产生之误差应符合先前所定之容许误差范围内;
  c.为避免浆液之流失,模板应具有足够之紧密性;若模板由吸水性材料组成时,于浇置前应充分予以淋湿,并且在浇置前应小心清除模板内过多之水份;
  d.为避免于拆模时造成混凝土之损坏,以及使拆模工序更容易进行,所以应于拆模前有适当之安排。当有需要时甚至可采用一些特别之处理(诸如楔子、螺栓、千斤顶等);
  e.其刚性应能允许正确地施加预应力,而不致产生相应之位移或变形;
  f.如有需要时,于混凝土浇注前应对开孔位置作适当之清理及检查,并有利混凝土之浇置与捣实;
  g.模板表面应具有符合拆模后外观要求之所需特性。
  第一百二十九条 (模板及鹰架之拆除)
  一、模板及鹰架之拆除在操作时,应能确保混凝土已获得足够之强度(即混凝土已达硬固及预应力已适当施加),然而所谓足够之强度不单要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之要求,并且不会产生不当之变形及开裂情况。于拆卸时,应小心以免对结构物造成有害之外力、撞击或剧烈之震动。
  二、除具有特定证明外,于一般情况中,在正常温度和湿度条件及惯常之混凝土硬固系数下,模板及其支撑之拆卸最短时限将列示于表十七中,而该时限则以浇注日期来计算。
  于工地中,当浇注时及浇注后之大气温度维持于5°C以下,则模板及鹰架之拆卸最短时限应予以增加数天。


  三、对某些不能遵照本条上款有关拆卸时限规定之特殊施工情况,则模板及鹰架拆卸安全期应考虑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建立及证明,并应注意混凝土力学性能之发展情况,而此可透过试验予以验证。然而,不管于任何情况下,板及梁之底面模板及其支撑在拆卸前,混凝土抗压强度得大于该处承载所产生之最大应力之两倍,以及抗压强度不能低于10MPa。
  根据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应注意将不同构件之模板及支撑拆卸日期联同各构件之相应有关资料适当地记录于工地之登记册中。
  第三节 普通钢筋
  第一百三十条 (钢筋之储存及运送)
  一、钢筋于验收直至在工地排置期间,其储存及运送应避免下列情况导致钢筋受损:
  压痕或凹槽;
  侵蚀导致钢筋断面之减少;
  对钢筋有害之化学物质或有损握里力之物质沉积于钢筋表面;
  遗失钢筋识别标志。
  二、若为预应力钢筋,使用前应特别小心保持其固有形态及相关钢筋之摆放位置。
  第一百三十一条 (钢筋之切割及弯曲)
  一、钢筋之切割应优先采用机械方式进行。
  二、倘若遵守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则钢筋之弯曲应以定速度并透过夹具之帮助采用机器进行,并应确保钢筋弯曲后于弯曲区内存有均等之曲率半径。
  为使钢筋易于弯曲而采用气焊喷管对钢筋进行加热,该行为系绝对禁止,但若能证明该加热过程并不改变钢筋之力学特性则例外。
  三、当外界温度较低时(大约小于5°C),钢筋变曲时应采一些预防措施,正如降低弯曲速度,增大其曲率半径,或对变曲部分予以轻微加热。
  四、于某些特殊情况下,钢筋必须进行反向变曲(例如接头插筋之类),在本规章中系允许进行该类反向变曲,但其操作不应对钢筋有任何损害。
  第一百三十二条 (钢筋之焊接)
  焊接仅能使用于不少于直径10mm之普通钢筋。焊接可应用于钢筋之拼接(钢筋端点对焊或钢筋叠接之侧向焊接),亦可于钢筋排置时使用。
  焊接不能以气焊喷管或锻铁形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钢筋之锚固及拼接)
  一、钢筋之锚固及拼接应遵守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同时并应根据设计之规定确实执行。
  二、除已被确认及证明之特殊情况外,采用焊接形式进行钢筋拼接时,仅能采用直向钢筋作焊接。
  三、采用叠接并以侧向焊接形式作钢筋拼接时,个别之单向焊缝长度不应大于钢筋直径之五倍;而连续焊缝中,焊缝与焊缝间之距离亦不应小于该值。
  四、采用钢筋端点对焊形式作拼接时,焊接部分冷却硬化后,为免承受扭力应把多余凸出部分予以去除。
  第一百三十四条 (钢筋之架设与排置)
  一、钢筋之架设应依照设计时所定之尺寸进行,其架设误差应在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之容许误差范围内,同时并应确保其有足够之刚度,不会于运送时、排置时及混凝土浇置期间产生任何变形,钢筋架设时亦应考虑到混凝土于浇置与捣实期间所需之施工条件。
  二、于模板内排置钢筋时,应遵守设计时所预先设定之保护层厚度。保护层垫块使用时,应适当且能完全地被混凝土包封,及不应防碍混凝土之浇置,并且不论直接由垫块导致构件弱面出现,还是因此而促使中度侵蚀环境导致构件变弱等情况均应避免。此外,保护层垫块之组成材料可由与混凝土有关之骨料制成或由钢材制成,并且垫块表面与构件表面应有适当之抹面形式。
  第四节 预应力钢筋
  第一百三十五条 (预应力钢筋之储存及运送)
  预应力钢筋、预应力套管、端锚装置及拼接装置应在储存及运送期间得到适当之保护,并应避免受到雨水、地面湿度及侵蚀性环境之影响。同时亦应避免下列损害钢筋之情况出现:
  经由化学物质、电化学或生物学方面所导致之侵蚀;
  钢筋过大之变形;
  压痕或凹槽,尤其系预应力套管;
  预应力套管防水性能之丧失;
  有损握里力之物质沉积于钢筋表面;
  经由火焰、喷砂或焊接造成加热而导致其邻近位置之损害。
  为避免预应力钢筋有过大之变形出现,故仅允许预力钢线及预力钢绞线采用盘卷形式来运送及储存,而预力钢棒则绝不可以该形式进行。为使盘卷钢筋解开时,钢筋能恢复其固有直线形式,故此盘卷钢筋之核心部分应有足够大之直径(一般不少于200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预应力钢筋之切割及弯曲)
  一、预应力钢筋之切割应优先采用合适之机器进行(高速切割圆盘、快速钢锯等)。至于氧一乙炔喷管切割器亦允许使用于预应力钢筋之切割中,但操作时应用较多之氧进行。切割时并应谨慎小心,以防火焰接触到端锚部分或非切割部分,亦即距离端锚装置大约30mm范围内均不可接触火焰。
  钢筋承受应力时应避免进行切割。
  二、当特定之工序要求预应力钢筋进行弯曲时,应根据各种预应力钢筋特定之处理程序,采用定速之机器进行弯曲,并应确保钢筋弯曲后于弯曲区内存有均等之曲率半径。
  禁止对预应力钢筋予反向弯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 (预应力钢筋之拼接及锚固)
  预应力钢筋之拼接及锚固应根据预应力施加程序之特定设施处理,并根据其所定之技术规定予以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预应力钢筋之架设与排置)
  一、预应力钢筋之架设及排置应根据设计及预应力施力程序之要求予以实行。同时并应特别注意钢筋排置时钢筋保护层及钢筋间距之外观。然而钢筋排置不单应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之排置误差要求,并且还应易于混凝土浇置。
  二、预应力钢筋之排置方式应满足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定之要求。同时排置后并应有足够之刚度以防止于混凝土浇置期间出现预应力钢筋或预应力套管之移位。
  预应力套管排置时若采用焊接方法,仅适用于套管内并没放置钢筋之情况,同时焊接时亦须十分小心,避免对套管造成任何损伤。
  三、预应力钢筋、预应力套管及端锚装置应于架设前清除其表面之有害物质(诸如钢铁轧制时之铁渣、铁锈、油渍等)。清洁预应力套管时,可采用气压机吹送压缩空气到套管内,且套管内不应含有油渍及水份。
  预应力钢筋放置过程不适当,会改变其对预应力施加(力及弯矩)之灵敏度,其主要原因不单由于预力套管位置有过大之起伏而产生摩擦力之增加,而且还由于偏心之变化所引起。
  预应力钢筋之配置应整齐且没有剧烈之方向变化,同时亦应充分参照设计要求正确排置,以便易于检查,对端锚区内预应力钢筋之排置应特别小心。
  预应力钢筋排置时,应特别注意并避免于浇置期间套管突然上升,以及注意浇置时,由于新拌混凝土之冲击所带来之影响。
  第一百三十九条 (预应力套管)
  一、预应力套管之使用、及其组成与特性应符合设计时之要求,同时亦应具有足够之柔性以适合预应力钢筋之配置(但其刚性亦应足以保持断面形状),套管排置时应遵守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及套管应紧密不致为新拌混凝土侵入。
  二、预应力套管之内、外表面性能应具备有利于混凝土与套管间之握里及灌浆材料与套管间之握里之所需特性。
  预应力套管应具有灌浆孔,不单于套管之两端,并应于套管配置之较高位置;然而,当套管甚长时,则应额外增加灌浆孔并适当分布于其上。
  于灌浆前应慎防灌浆孔被堵塞,同样亦不可让水或其他外来物质进入套管内。
  三、为更易于进行套管内灌浆,套管内断面积应大于预力钢筋断面积之两倍,而套管内径至少应较预力钢筋直径大l0mm,然而该值于钢筋为垂直或较大倾斜时则应予以增加。
  四、预应力套管拼接时应特别小心以保证其紧密不致为混凝土侵入。
  第五节 混凝土之制造、浇置及养护
  第一百四十条 (混凝土之制造及浇置)
  混凝土之现场拌合及浇置应根据NB标准所定立之规则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混凝土养护)
  一、于一般情况下,混凝土之养护应根据NB标准所定之规定进行。
  二、于某些情况下,采用混凝土特殊养护程序应根据已确认为有效之技术方法进行。除此以外,并应考虑养护过程所导致混凝土性质之改变,即涉及混凝土强度形成时间,以及抗压强度、抗拉强度与流变特性(混凝土收缩及蠕变)之间之关系。
  第六节 预应力之操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操作前准备)
  于预应力施加前应对有可能出现之各种操作程序作安全性之检验,而该操作程序应根据设计要求,而预应力施力过程之进行应具有适当之预防措施,用以确保操作人员以及仪器设备之安全性。于此,应验证下列情况:
  混凝土是否已到达要求强度;
  预应力套管或预应力钢筋孔道有否被堵塞以致钢筋可否滑动于其中;
  当承受所要求之预应力时,预应力构件是否具有不受约束之变形能力;
  千斤顶操作时是否有足够之预留位移空间;
  端锚之设置是否得到良好排置,以及端锚是否放置于已决定之位置中并以其配件予以锁定。
  预应力钢筋能在预应力套管或预应力钢筋孔道内不受约束地自由移动,系预应力能否正确地施加之必要条件。于该情况中,在混凝土浇置后应立刻进行检查,其目的系侦察套管内有否任何堵塞情况出现;因此,可将压缩空气吹进套管内,或穿入钢线在套管内晃动并通过套管以确定无任何堵塞。于特殊情况中,可透过现场试验求取套管内摩擦损耗值用以验证套管内之堵塞情况。
  第一百四十三条 (预应力之施加)
  一、预应力施加之操作应由拥有专业资历人土担任,并应遵守所有关于该预应力施加过程之既定技术要求,以及根据预先建立之程序予以进行。
  二、预应力施力时之力量控制应于同一时间透过量度所施加之力量并与钢筋伸长率作验证。然而预应力施加时应采用连续且有规律之方式进行。
  根据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所有关于需要该类控制之构件均应适当记录于工地之登记册中。
  三、采用先张法之预应力构件,预应力之传递应于同一时间由所有钢筋及以渐进行方式进行。
  四、采用后张法之预应力构件,预应力施加应小心遵守有关不同钢筋间预应力施加顺序之设计指示(与及施力时各阶段也应注意);同样,油压千斤顶作用于端锚之末端部分时,也应遵守其相关之工作指示。
  第一百四十四条 (预应力钢筋之保护)
  一、使用后张法施工之预应力钢筋,应尽可能于预应力施加后之最短期间内予以适当之保护以防止钢筋被侵蚀,通常可于套管或预应力钢筋孔道内予适当之灌浆以达到保护功能。然而,类似之保护方法也适用于端锚装置中。
  二、所使用之灌浆材料应具有优良之握里力及足够之力学强度,而该握里力实为预应力钢筋与套管或预应力钢筋孔道间之握里能力。(若只作为临时之保护情况则例外)。而为该保护用途而使用之水泥浆应满足第一百四十五条所定之条件。
  三、灌浆之施工应遵守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并应确保浆液能完全填满钢筋与套管或预应力钢筋孔道间之空隙。
  预应力施加与钢筋得到保护之期间一般建议不能超过7日。然而,倘位于高侵蚀环境下(例如高温及高湿度环境),宜将该期间予以降低。
  于某些特殊情况中(基于施工上之原因、气候方面之原因等),若钢筋之保护时间受到耽搁,则应使用适当之材料及施工方法进行临时保护措施,但无论如何均不能有损其握里力。
  若钢筋排置、预应力套管排置以及预应力施加等工序需要较长时间(二至三个月),则必须在该期间内给予适当之保护。
  第一百四十五条 (灌浆)
  一、预应力套管内灌浆所使用之水泥浆液成分应满足NB标准中之限制条件,特别系当涉及侵蚀性离子情况时更应遵照标准中之规定。
  水泥浆成分具有灌浆所需之流动特性及强度特性,并尽可能采用较低之水灰比,混合剂之使用宜适当,水泥浆内应避免含有对钢筋造成侵蚀之物质。灌浆所使用之水泥应采用新近制成品,灌浆施工时其温度应低于摄氏40度。
  二、硬固水泥浆之抗压强度可由5.000mm2面积之7日龄期水泥试块决定,其抗压强度应不少于l7MPa。
  三、为获得施工时所需之均匀性,水泥浆制作时应采用机器拌合(先将拌合用水注入拌合机内然后再投入水泥进行拌合),然而该拌合应在五分钟内进行。
  除拌合时采用缓凝剂外,水泥浆拌合后应在半小时内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不停搅拌。并且水泥浆在使用前宜先通过较大之筛网进行过滤。
  硬固水泥浆抗压强度之测定,应根据混凝土抗压强度测定所采用之要求及标准进行量测。
  灌浆施工时,对某些水泥浆特性也得注意,诸如水泥浆之抗冻性、泌水作用及体积变化等。
  第一百四十六条 (套管内灌浆)
  一、预应力套管内灌浆应把浆液通过位于较低位置之灌浆孔进行灌注。若沿着套管方向上套管并没有较大之高程变化时,则灌浆可于套管端部进行。
  二、灌浆过程应连续不间断并应沿着套管方向以每分钟6到12米(m/min)之速度往前推前,于灌浆孔内之水泥浆应有相同之稠度,并且灌浆过程应进行直至水泥浆于不同之灌浆孔溢出才能中止(即灌浆孔逐步地被水泥浆填满)。
  三、套管灌浆应采用压力泵送形式(不可加入压缩空气),为确保灌浆所需之流动量,故最大灌浆压力可用到2Mpa,然而该最大灌浆压力应采用自动活阀加以控制。所有灌浆设备应避免把空气引入套管内。
  四、倘若套管系非常靠近且互相平行时,通常其灌浆应同步进行。
  五、除有特殊防护设施外,一般不能于外界温度低于5℃之环境上进行灌浆,灌浆温度得保持48小时。
  六、当套管甚长且为垂直或十分倾斜时,套管内灌浆有必要采用特殊技术,并应小心进行。
  第二章 质量保证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则)
  目的系确保工程预定使用能力之方法学(质量保证),在本规章只考虑与结构相关之安全及耐久性。以此为目标,本章提供关于初步控制、生产控制及工程合格控制,工程验收及保养之一般标准。
  原则上,品质控制涉及所有在建筑程序之参与者(业主、设计师、承建商、管理及监察、实验室、使用者、批核者等)及扩伸至每个参与者之所有阶段(概念、设计、建筑及使用)。
  本章提供之资料基本上系为建立有关质量保证之通用概念及相关名称,在国际性认可之基础上,因此供给在编写工程技术要求时之一些方针。
  查本章不处理与质量保证有关之合约或法律事宜,尤其系因拒收不合格品所导致之后果(罚则、赔偿等)及在本规章范围内在工程上不同参与者之间之责任分配。
  第一百四十八条 (初步控制)
  该控制在工程执行前开始实施,目的系确保预定工程上之技术、材料及现有执行方法能满意地实践。
  换句话说,该控制应针对所用之材料及施工方法在设计上之质量及恰当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控制)
  一、生产控制包括在工程执行期间所实施之工作,为取得对所需满足之条件作一合理之保证。
  基本上该控制应针对工程执行时之材料及其应用方式。
  二、运进工地之材料应验证,为此亦可能关注到该材料在生产时所受之最终控制。当该类控制提供所需之保证时,验证采取之工作可简化为对该材料之鉴定。
  对于混凝土组成物料,或由一生产中心供应之新拌混凝土之控制,应考虑在NB标准中规定之条件。
  使用材料前应验证在存放及处理期间所受之损害会否不适合于预定之应用上。
  三、工程执行间应附带所需之验证以确保满足设计所指示之条件,亦顾及本规章第四编第一章之施工规定。
  四、工程登记册应顺时间表示所有在施工期间对工程有重要性之确定事项。当有判决权人土问及时,应给予该册子以作签写工程情况有关之观察。
  第一百五十条 (合格控制)
  一、合格控制系按事前制定之规则为基础之一行动与决策之组合(合格规则考虑到抽样标准及接受拒收标准),目的系确定工程能满足因此而产生之要求,最终能允许判断出《合格》或《不合格》。
  该行动应针对材料、施工期间、及工程完结之后。
  二、材料及其组成物料之合格控制可根据生产控制之测试结果及确定为基础。当该控制未能提供所需之保证时,或未有进行该控制,应要进行所需之确定及测试,以便能判断是否合格。
  混凝土之合格控制应考虑NB标准所指示之准则。
  三、施工期间之合格控制应以第一百四十九条之生产控制为基本,考虑所有在工程登记册中包含之构件。
  四、工程完结后之合格控制应依例通过验证外形及尺寸,特别要注意最终出现之过量变形、开裂、混凝土损坏、不足之钢筋保护层等。在某些情况下,当工程有特别之重要性或特性时,可以预定实践附加测试,目的系进一步证明其表现。
  第一百五十一条 (验收)
  一、验收系最终之行动,从合格控制结果作出,包括接受或拒收该工程。
  当《合格》时,工程应被接受;当《不合格》时,原则上工程应被拒收,但在以下所示之情况下可被接受。
  二、当合格控制结构未满意时,工程仍可接受,在考虑其指定条件下对问题作判断,及证实已满足安全规定之要求。
  该安全确定可用控制期间所得之测试结果为基础或以有足够代表性及适当解释之测试结果,利用为此而取之钻芯样本。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养)
  一、结构应进行保养以维持本身应有之能力以执行其设计上所指定之功用。最终应接受定期检查,如有需要时,足够之维修。
  二、结构寿命期间应有定期检查,目的系能察觉到可能之损坏及允许及时维修。该检查之周期视乎不同因素,如工程使用种类,其重要性及外界环境之侵蚀性。
  检查时应特别注意面层之局部变色、剥落、出现锈蚀、开裂及过量变形,该等因素可示意结构需要改正之不正常表现。
  三、当检查发现任何结构不足之表现时,应调查其成因以进行需要之维修工作。
  维修后之结构应符合其规章内有关规定使用条件之安全。
  在某些情况下,可在适当之部位有效地放置标记指明所允许之最大使用荷载,目的系提醒使用者若施加荷载超过所指示,可能对结构造成破坏。
  当外界环境之侵蚀性并不特别严重时,检查周期可按以下之建议:
  居住用 十年
  公业用 五年至十年
  汽车用桥梁 一至五年
  铁路用桥梁 一至两年
  附件一:符号说明
  大楷拉丁字母
  A 面积
  Ac 构件之混凝土横截面面积
  Ac,ef 围绕配筋之混凝土面积(开裂)
  Act 受拉区内之混凝土
  AK 假设薄壁截面中线内所包括之面积
  Ap 预应力钢筋截面面积
  As 普通钢筋截面面积
  As,cal 设计要求钢筋截面面积
  As,ef 实际采用钢筋截面面积
  Asl 纵向抗扭钢筋截面面积
  Ast 横向抗扭钢筋截面面积
  Asw 剪力钢筋截面面积
  As2 受压区内钢筋截面面积
  Ao 集中外力直接占用之面积
  A1 虚设轮廓线内之面积
  E 弹性模量
  Ec 混凝土弹性模量
  Ec,ef 有效混凝土弹性模量
  Ec,j 混凝土i日龄期时之弹性模量
  Ec(t0) 在受荷一刻之时之混凝土弹性模量
  Ec,28 混凝土28日龄期时之弹性模量
  Ep 预应力钢筋弹性模量
  Es 普通钢筋弹性模量
  E1 弯曲截面刚度系数
  F 力;垂直力
  Fs 在镜筋之力
  FSd 外加力设计值
  Ft1,Sd 合拉力
  H 水平力
  l 惯性矩
  lc 构件混凝土部分之惯性矩
  j(t,to) 蠕变函数
  M 弯矩
  Mcr 开裂弯矩
  MRd 弯矩抗力(偏心矩)
  MRd,x,MRd,y 截面双向弯曲之设计抗弯强度x、y正交轴之分量
  MRd,xo,MRd,yo 截面X、y正交轴之每一设计抗弯强度
  MSd 外加弯矩设计值截面X、y正交轴之分量
  MSd,a,MSd,b 相对柱两端之外加弯矩设计值(挫曲)
  MSg 永久作用所产生之外加弯矩
  MSd,x,MSd,y 外加弯矩在截面x、y正交轴之分量
  Mo 减压弯矩
  N 正向力
  Ncr 开裂拉应力
  NEEuler 临界荷载
  NRd 正向力强度设计值
  Npd 未有损失之起始预应力
  NSd 外加正向力设计值
  NSg 永久作用所产生之外加正向力
  pd 预应力设计值
  Pk,sup 预应力高标值
  Pk,inf 预应力低标值
  Pm,t 预应力平均值
  Pm,o t=0之初始预应力平均值
  Pm,∞ 所有损失完全出现后之最终预应力平均值
  Po 原始预应力
  Pt(x) x坐标截面上指定时间t之预应力值
  Po(x) x坐标截面上之初始预应力值
  P(x) x坐标截面上之最终预应力值
  Rd 抵抗能力设计值
  RH 相对湿度
  S 钢筋面积在截面重心上之静力矩
  Sd 外力设计值
  T 扭矩;温度
  TRd1 混凝土受压杆所能承受之最大扭矩
  TRd2 钢筋所能承受之最大扭矩
  TSd 外加扭矩设计值
  V 剪力
  Vcd 混凝土抗剪力
  VRd1 不配置剪力筋构件之抗剪力设计值(剪力)
  VRd2 假设混凝土受压杆所能承受之最大剪力设计值(剪力)
  VRd2,red 折减后之VRd2
  VRd3 配有剪力筋构件之最大抗剪力设计值(剪力)
  VSd 外加剪力设计值
  VWd 配筋抗剪力小楷拉T字母
  a,ai 尺寸;间矩;弯曲构件挠度
  a1 MSd/z力图平移
  a0,a1 与AoA1之相对直径
  b,bi,bi' 尺寸;截面宽度
  bef,bef1,bdf2 有效宽度
  bm 板构件宽度
  bt 受拉区截面平均宽度
  bw 截面腹部宽度
  bx,by 临界轮廓线平衡荷载x及y边之长度
  c 钢筋保护层
  d 截面有效高度;直径
  dg 骨材之最大尺寸
  dw,max 结构体最大允许水平位移
  do 冲切力临界轮廓线直径
  e,ex,ey 偏心距及其分量
  ea,eax,eay 偶然偏心距及其分量(挫曲)
  ec,ecx,ecy 蠕变偏心距及其分量(挫曲)
  e2,e2x,e2y 二阶偏心距及其分量(挫曲)
  fbd 握裹强度设计值
  fc 混凝土抗压强度值
  fcd 混凝土抗压强度设计值
  fck 混凝土28日抗压强度标准值
  fck,cubo 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值(方块)
  fck,cyl 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值(圆柱体)
  fck,j 混凝土j日抗压强度标准值
  fcm 混凝土28日抗压强度平均值
  fcm,j 混凝土j日抗压强度平均值
  fct,et 当首次开裂时混凝土之抗压强度
  fctd 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
  fctk 混凝土28日抗拉强度标准值
  fctk,j 混凝土j日抗拉强度标准值
  fctm 混凝土28日抗拉强度平均值
  fpuk 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
  fpo,lk 预应力钢筋之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0.l%)标准值
  fsycd 普通钢筋屈服应力或规定非比例压缩应力(0.2%) 设计值
  fsyd 普通钢筋屈服应力或规定非比例拉伸
  应力(0.2%) 设计值
  fsyk 普通钢筋屈服应力标准值
  h,hi 截面总高度;板厚度
  htot 结构体总高度截面回转半径
  j 混凝土龄期
  k 每单位长度之非特意角偏位;应力不均匀分布自动平衡效应系数
  kc 应力分布系数
  k1 钢筋握里力影响系数
  k2 拉应力分布影响系数
  ko 应力应变比值
  1 理论跨度;柱自由长度
  lb 钢筋锚固长度基础值
  lb,net 钢筋锚固长度
  lbp 先张法预应力钢筋锚固长度
  lb,o 钢筋之叠接长度
  lef 有效跨度
  li 梁或板之等效跨度
  ln 支承间之净距
  lo 挫曲有效长度
  lo 零弯矩间之距离
  lp 因预应力所引起之应力调整距离
  lx,ly,l1,l2 支承轴间距离
  mSdx,mSdy x及y方向每单位宽度之最小弯矩值
  mx,my,mxy 弯矩值
  n 楼层数目
  pcRd 混凝土可抵御之局部压力设计值曲率半径
  rcs 收缩导致之曲率
  rinf 低标系数
  rsup 高标系数钢筋间距
  srm 裂缝间平均距离
  t 时间;混凝土谗期;假设薄壁截面厚度
  ts 计算混凝土收缩之起始时间之混凝土龄期
  to 修正受荷载作用时之混凝土龄期;混凝土在施加预应力时之龄期
  to,T 受荷载作用时之混凝土龄期
  u 周界
  uk 假设薄壁截面中线之周界
  vRd1 不配置横向筋板上临界轮廓线每单位长度之冲切承载力设计值(冲切力)
  vRd2 配有横向筋板上临界轮廓线每单位长度最大之冲切承载力设计值(冲切力)
  vRd3 配有横向筋板上临界轮廓线每单位长度之冲切承载力设计值(冲切力)
  vSd 每单位长度之外加剪力(或冲切力)设计值
  W 裂缝宽度
  Wm 平均裂缝宽度
  Wk 裂缝宽度标准值
  x 坐标;中性轴深度
  z 弯曲内力弯矩臂大楷希腊字母
  △a,△b,△d尺寸之容许误差
  △FsSd 钢筋两截面上两力值之差
  △x 距离
  △σ 应力变化
  △σpti,r 于时间t因预就应力钢筋松驰所引起之应力损失
  △σp,tto,r(x) 预应力钢筋截面x从时间t至t0因钢筋松驰所引起之应力损失
  △σpt,s+c+r(x) 于时间t因混凝土收缩与蠕变及钢筋松驰所引起之延时应力损失
  △σpo,i(x) 代表预应力钢筋截面x之某一种瞬时应力损失
  △σpo,e(x) 预应力钢筋截面X因混凝土变形所引起之瞬时应力损失
  △σpo,fr(x) 预应力钢筋截面x因摩擦力所引起之瞬时应力损失
  △σp∞r(x) 于无限长时间预应力钢筋截面x因钢筋松驰所引起之应力损失
  △σp∞s+c(x) 于无限长时间预应力钢筋截面x因混凝土收缩与蠕变所引起之应力损失
  △σp∞s+c+r(x) 于无限长时间预应力钢筋截面x因混凝土收缩与蠕变及钢筋松驰所引起之应力损失
  Φ,Фn 束筋之等效直径小楷希腊字母
  α 幂;角度;系数;同性系数;视乎水泥种类之幂(蠕变)
  αs 系数(锚固)
  αE 地震系数
  αe 系数(拼接)
  αmin α1或α2较小之值
  αθ 有效同性系数
  α1,α2 柱每一端之参数
  α1,α1l 分别指非开裂与完全开裂情况所得之参数
  β 幂;角度;系数
  βc 蠕变长期生成函数
  βp 荷载偏心效应系数
  βs 随着时间之收缩演变函数
  βsc 视乎水泥种类之系数(收缩)
  βv 增加抗剪强度系数
  β1 钢筋握里特性系数
  β2 永久性或循环性作用系数
  γc 混凝土强度特征分项安全系数
  γf 一般作用分项安全系数
  γg 永久作用分项安全系数
  γm 材料强度特征分项安全系数
  γp 预应力作用分项安全系数
  γs 钢筋强度特征分项安全系数
  δ 外力重分布系数
  εc 混凝土变形
  εc(t) 于时间t之总变形
  εcc(t),εcc(t,to) 于时间t>to由蠕变产生之应变量
  εci(to) 荷载作用下瞬间之应变量
  εcn(t) 于时间t>to与应力无关之应变量
  εcs 自由收缩应变量
  εcs(t) 于时间t>to由收缩产生之应变量
  εcs(t,ts) 于时间t之总收缩应变量
  εcs(t∞to) 于时间t>to由收缩产生之应变量
  εcso 混凝土收缩参考值
  εcT(t) 于时间t>to由热产生之应变量
  ε(t),ε(t,to) 于时间t>to与应力有关之应变量
  εc1 混凝土受较大压力纤维上之应变量
  εc2 混凝土受较小压力纤维上之应变量
  εs 钢筋之应变量
  εsm 钢筋之平均应变量
  ε1,ε2 受较大或较小拉应力之混凝土纤维
  ζ 分布系数
  η 系数
  θ 角度
  λ 系数;构件细长度
  μ 磨擦力系数
  v 泊松比
  P 配筋率
  plx,ply x及y方向之拉力配筋
  pw 剪力配筋率
  pr 钢筋有效比率
  σc 混凝土压应力
  σc(x) 于截面x之混凝土压应力
  σcp,ef 混凝土有效平均压力
  σc,g(x) 于截面X上由永久作用所产生在混凝土之应力
  σc,max 混凝土最大压应力
  σc,po(x) 于截面x上由起始预应力所产生在混凝土之应力
  σc,p∞(c. 于截面x上由最终预应力所产生在混凝土之应力
  σc(to) 于时间to混凝土所受之恒量应力
  σp(x) 于截面x预应力钢筋上之应力
  σpo' 原始预应力值
  σpo(x) 于截面x上由起始预应力所产生在预应力钢筋之应力
  σpo+g(x) 于截面x上由起始预应力及其它永久作用所产生在预应力钢筋之应力
  σp∞(x) 于截面x上由最终预应力所产生在预应力钢筋之应力
  σs 一般指普通钢筋之应力
  σsSd 外加作用设计值下之钢筋应力
  σsr 起始开裂时之钢筋拉应力
  τbSd 外加设计值下之握里应力
  τRd,τRd2 计算抗剪力参考值
  φ,φi 钢筋、钢丝、或钢纹线直径
  φn 束筋之等效直径
  φ(t,to) 于t龄期之蠕变系数,相对在to龄期时施加应力
  φ(tto) 于无限龄期之蠕变系数,相对在to龄期时施加应力
  φo 蠕变系数参考值
  φo,k 非线性蠕变系数参考值
  Ψ 一般计算作用折减值之系数
  简称

ASTM          American Sc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A235,A335,A400,A500 普通钢筋等级表示
B15,B20,…      混凝土等表示
FIP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la Precontrainte.
IS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CEB           Comite Euro-internation
            al eu Beton.
LNEC          葡国国立土木公程实验室
LNECE—…        葡国国立土木公程实验室规
            格n.o..
NA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标准
NB           混凝土标准
NP—…         葡国标准n.o...
RILEM          Reunion Inerantionale
            des Laboratoires
            d'Essais et de
            Recherches sur les Ma
            teriaux et les Construc
            tions.
REBAP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
            结构规范
RSA           屋宇结构及桥梁结构之安全
            及荷载规范

  附件二 钢筋及预应力混凝土防火安全确定
  一、总则
  本附件包含对梁、板、柱、墙及拉杆之防火性能安全确定所取之实用规则,防火性能级别按《防火安全规章》中从屋宇高度及使用类别来拟定出。该等规则允许确定结构物在火作用下有关其支承功能及隔离功能有足够之安全性,后者指其绝热性能或火焰密封性能。
  对每一类构件,视乎其尺寸及外露情况,决定出有关构件厚度及钢筋保护层之要求,以构件在普通温度下符合安全所需之最小配筋,用γf=1.5及γs=1.15计算,细心列于表中。在该等情况中,当有火作用时,分项安全系数γf及γs作l考虑,该火作用下相对倒塌之应力(临界应力),相等于大约在普通温度钢筋屈服应力或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0.2%之58%(l/l.15/l.5)。
  在梁构件,一般常用钢筋之临界应力所相应力之临界温度大约为500°C,见图二十二作证明。此际,在预应力用钢筋时,临界温度大约为350℃(见图二十三),当采用表时需要作相应之改正,因为表中均以500°C为参考值。
  当构件有超过符合安全所需之最小配筋时,(或若MRd>MSd)钢筋临界应力低于58%,亦可作同样应用。该临界应力可由最小配筋假设下所得之临界应力乘上MSd/MRd,其关系亦可大概以最小配筋面积及实际所施之配筋面积之比例代替,上述之估计系有足够精准之概算。相应计算所得之临界应力之临界温度将高出500°C,其值可从图二十二获得。



  柱及墙构件较为复杂,因火作用可能令混凝土之有效面积大量减小及挫曲现象恶化。所得资料可允许简化地对构件作处理,同样在相关之参考表上取临界温度为500°C。
  二、应用制表之一般情况
  下表适用于符合混凝土规定之常用混凝土。所有图之尺寸以公分表示。
  当构件采用普通钢筋及设有按普通温度下符合安全所需之最低配筋时,所指之钢筋之临界温度为500°C,下表可直接使用。当采用其他钢筋或较高配筋率时,要进行调整,换入其他临界温度值。梁构件配有预应力钢筋或高于最低配筋时,其临界温度可按先前一节所述之形式来作估计。对柱构件,一般上问题不在钢筋种类,而当超出最低配筋率时带出有利效果,在处理该类构件之简化方法上不作考虑,而相应之表可不作修正而应用于所有情况上。
  当临界温度有别于500°C时,表中a及b值应按以下方式作调整:
  ·临界温度降低每50°C时,距离长度a应增加0.5cm,而当温度升高每50°C时,该长度则以相同幅度减短;
  ·当临界温度低于400°C时,b值应按相对该界限之每50°C降低而增长4cm。
  表中所示a值系由每一有关之钢筋截面面积及其轴与构件受烧面之距离所制定:


  此处Asi指i钢筋之面积而ai则指其轴与各受烧面之最短距离,或指ai'与ai”较小之距离。


  计算a、b数值系可考虑最外存在之绝热层,若该层能在受烧时保持本身之功效。下面列出之系数,在乘上外层厚度时,可变成相等之混凝土层厚度:
  水泥、石灰、及砂浆…………………………0.6
  石膏质(灰泥)…………………………………l.5
  轻骨材石膏质灰浆……………………………2.0
  该等外层厚度不应超过2.5cm,及当需有高抗火能力时,应采用钢网以增加其固定。在任何情况亦应同时满足本规章第七十四条有关钢筋保护层之要求。
  压应力应限制因火作用而导致混凝土剥落之危险。为此,对于相应火作用偶然组合下受压区宽度bo与最大压应力σcmax之关系,在不计算火作用所产生之应力下,应满足下面要求:
  σcmax≤3(bo-8)
  此处bo以cm表示,σcmax以MPa表示。
  三、梁
  本节所呈之表适用于三面受烧之梁,允许梁之上面由路面层保护。在梁全部四面受火烧时,应作特别情况处理。
  表内考虑边面之距离梁截面宽度b及bw在图二十五中指示,面ast指最外钢筋轴心与梁腹。


  在超出表中所指示之情况时,当要求有高于CRF90 级别之抗火能力,而外加剪应力值大于VRd1应采用不小于四肢之箍筋,此处VRd1用本规章第四十七条方法计算,b指梁腹宽度(I形梁时用bw)而d则指梁有效高度。
  I形梁应另外考虑以下情况:
  ——所有情况要遵照以下关系:
  d1+0.5d2≥bmin
  bmin指表内最小之b值;
  ——当b>1.4bw时,表内所示之a值应用以下代替:


  ——当b>bw时,有关梁之表即不能采用,及梁底部应考虑为拉杆(见本附件第七节)。
  ——当截面中bw<b/2时应放置垂直箍筋之剪力筋,该配筋率pw小于0.25,而:


  此处Asw指箍筋各肢之总面积,而S则拍箍筋部距。为防止混凝土剥落,箍筋最外肢由钢筋轴心与梁腹边之间之距离不能大于0.2bw
  三·一、简支梁
  表十八显示要遵守之规则以保证简支梁在火作用下之安全,当中考虑不同之抗火能力级别CRF。
  三·二、连续梁
  底部受火作用之连续梁部分,跨中或支承产生由该作用引起之负弯矩。


  注意:当配筋放置在单层时,应考虑ast≥a+1.0,当b值少于20,30,40,50,60及70,每一数值分别相对每一级别CRF60,90,l20,l80及240;其他情况ast≥a。
  该结果令在跨中正弯矩配筋之应力减低,因而允许该配筋支持更高之温度,最终使保护层可能采用较小之厚度。表十九所建立之值,当与表十八比较时,证明了该事实。
  有关负弯矩配筋,如前述。虽然有所增加,但在受火烧时外加弯矩设计值(指由火作用及荷载导致之总弯矩和,分项安全系数γf=1.0)一般系小于在普通温度下安全确定所考虑之相对外加弯矩设计值,此处γf=1.5;因此,若配筋受小量温度提升而不影响其抵抗强度时,不应对该截面进行加固。但应防止在受高温时混凝土受压区出现太高之应力,最终造成其外层抗力降低。
  此际,在梁受负弯矩增加之部分,需要将其在普通温度时所设计之配筋按以下规则延长:
  一应将不小于20%之支承配筋延长至整跨;
  一支承配筋延伸长度为0.15跨长,考虑两邻跨较大之长度;该延长应由在普通温度下所考虑之配筋最终端开始计算。
  另一方面,当长时间受火烧时,接连内支承之连续梁可能出现高弯矩及剪力值,b值应满足下列条件:
  CRF120 b≥22cm
  CRF180 b≥40cm
  CRF240 b≥60cm
  使用该等规则系特别重要,例如当两跨之连续梁证实同时有下列情形:
  ——梁两端支承系自由旋转;
  ——外加设计剪力值大于VRdl
  ——当梁抵抗强度基本由集中荷载情况下所设定时,而MSd/VSd之关系系2.5与3之间,MSd及VSd分别指外加弯矩力剪力设计,而d则指截面之有效高度。


  正如上述,表十九对高温而产生之内力重分布已作考虑。因此,当在普通温度采用预应力钢筋或超设计配筋,本身之改正应按本附件第二点之一般规则进行,而不考虑任何内力重分布之附加效应。
  注意:要采用表十八指示ast之条件。
  I梁之最小梁腹宽度,从内支承一边至另一边之一断相等两倍梁高之范围内,不能小于相应b值。
  三·三、全部四面受烧之梁四面受烧之梁,若按照下列之设置时,得采用先前所呈各表之规则:
  ——梁高应不小于相对抗火能力级别所需求之bmin
  ——梁横截面面积应不小于2b2min
  ——无论在构件之任何一面,所有纵向配筋应采用a值之距离;
  ——I形梁之梁翼面采用梁翼底所指示之相同规则。
  四、板
  通常板之功用除提供支承功能外,亦有隔离功能,而梁则只仅有第一项之功能。
  关于支承功能,系由配筋之保护来支配,该保护则视乎其保护层。隔离功能,特别系指其绝热性能,基本上与板厚度或最外加绝热层有关,在遇上温度提升时应保持其功效。
  参照抗能力级别CRF,当中包括了支承及隔离两类所指之要求,以下几节呈达之资料系关乎实心板,格子板(空心、肋、或引入板块)及平板。
  注意表内规定之a值为类似梁构件中所提及,当考虑板双向功能情况时,其值较低。


  注意:h系板厚度加上路面或屋顶保护层之相等混凝土厚度(见本章第二节之最后部分);
  lx用ly系板跨度(ly>lx);
  在1.5<ly/lx<2.0之间,a值可以线性推算;连续单向板应采用连续梁中负弯距筋所仪定之规则。
  四·一、实心板
  表二十所载为确保实心板遇火作用时其安全所遵守之规则,参照支承功能系数为a,而隔离功能系数则为h。
  四·二、空心板
  空心板可作实心板处理,而板厚值混凝土由Ac/m关系式所得之值代替,此处Ac指相对图二十六宽度m内之混凝土面积。


  当存在很宽之空洞时,空洞上及下之混凝土厚度应不小于5cm。
  四·三、肋板
  从抗火能力角度上,肋板应符合表二十一所指示之条件,当中肋距离不大于1.50m及当单一肋破坏时并不导致整块板倒塌。如果任何所指之条件未能被确定时,该肋板应作梁及实心梁翼板处理。
  四·四、引入模板块板
  引入模板块板应作肋板处理。但若板里面设有足够保护层及肋距离(或引入小梁之间之距离)不超出0.60m,该板可作空心板考虑。
  当水泥、石灰及砂浆外层不小于l.5cm或石膏质外层不小于1.0cm时,该保护层可视作足够。
  四·五、平板
  平板应符合以上各节所述之条件,在支承上实心范围厚度除外。
  该厚度,按第九十三条,任何时间应不小于l5cm,而当在没有柱冠之柱及其抗火能力级别相等或大于CRF60时,应最小增加至20cm。


  注意:h系板翼厚度加上路面或屋顶保护层之相等混凝土厚度(见本章第二节之最后部分)。
  五、柱钢筋混凝土柱在火作用下之表现系极受接触情况所影响,因为更容易出现挫曲现象,亦因从结点上梁构件膨胀所导致出现柱端横向位移,若柱之刚度很高时,可能产生剪力破坏。
  一般性地处理该问题系很复杂,因此只可能建立简单之规则,但却限制了其使用范围。所以,表二十二所包括之指引只适用于普通符合以下条件之矩形截面柱:
  ——细长度应以1/b关系式作界限,其值不大于25,l指柱高面b指直截面之短边长;
  ——柱两端应与证实有一定固定之梁或其它构件结连;
  ——柱两端因梁遇热膨胀之相对位移应不能太大(该情况得利用一足够截火隔离或采用伸缩缝);
  ——纵向筋应被足够地箍紧。


  注意:当柱全部面受烧时,b指其横截面之短边;当柱单面受烧时,b则指受烧面之宽度。
  六、墙
  六·一、非受力墙
  本节所处理之墙系指基本上用作隔离功能之实心墙(配筋或没配筋),虽然亦可能与其它抵抗构件一起运作。
  该类墙之抗火能力要求简略为其功能之规定(火焰密封性及绝热性),主要可以其厚度来满足要求。表二十三所载为按抗火能力级别所需之最小厚度。


  六·二、结构墙
  在所有情况下,结构墙在受烧时要确保稳定性,同时有隔离功能所相应之火焰密封性及绝热性。
  表二十四所示之规定适用于遵照以下条件之墙:
  ——墙高及墙厚之关系不大于25;
  ——在任何截面上弯矩及轴心力之关系不能大于1/6墙厚。


  七、拉杆
  要确定主要受拉构件之抗火能力,其横截面尺寸及配筋保护层厚度应遵守表二十五所示之条件,该表系相对全部面受烧之情况。


  注意:b指拉杆横截面之短边
  当考虑用高温而导致拉杆变形时,该增长可能令结构功能受损,应考虑钢筋弹性模量及热膨胀系数随温度之变化。
  附件三预应力
  一、最大之原始预应力值
  最大之原始预应力值Po',以相对之钢筋应力表示时,应不大于0.75乘以标准强度fpuk,亦不大于0.85乘以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0.1%之标准值fp0.1k,或σpo'≤0.75fpukσpo'≤0.85fpo,lk
  二、沿钢筋摩擦力所产生之瞬时损失
  在后张法混凝土构件上施加预应力时,沿钢筋摩擦力所产生之应力损失△σpo,fr(X),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σpo,fr(x)=σpo'(l-e-u(β+kx))
  此处:
  X从施加预应力钢筋一端起计算之截面距离;
  当预应力从两端施加时,x距离由预应力较大之一端之截面起计算;
  σpo'原始预应力Po'之拉应力(正值);
  u预应力钢筋与套管之摩擦系数;
  β在距离x预应力钢筋曲线角偏位总和之绝对值(以弧度计算);
  k每单位长度之非特意角偏位。
  u及k值基本上视乎表面接触之特征及所遇上之情况(例如使用润滑设施),因此应每一类之钢筋及套管所用之值系由实验结果决定。
  通常先张法混凝土构件不用考虑摩擦损失。倘若当施加应力设备之间之钢筋并非自由运作,而系受任何形式束缚时,在考虑该情况,其应力损失须经由实验而决定。
  当无任何实验结果来支持k及u值时,k得采用每单位长度0.01/每米而u则可采用下列数值:
  预埋不设保护层管钢筋u=0.50
  预埋钢管由钢丝或钢绞线组成之束筋u=0.30
  预埋钢管之独立钢丝或钢绞线u=0.25
  该等u值假设不用润滑设施及当用未筋时,所有线或丝应同时受拉;采用润滑设施时,允许考虑较低之值,而若束筋之丝或绞线并非同时受拉时,应取用更高之值。k值视乎套管之偏移,因此与套管之刚度及其放位之完善性有关。
  最后注意当u(β+kx)<0.20,第二·一节所呈之公式可用以下代替:
  △σpo,fr(x)=σpo'[u(β+kx)]
  三、因混凝土变形而产生之瞬时损失
  先张法混凝土构件因混凝土变形而产生之应力损失△σpo,e(X)得以下列公式计算:


  此处:
  Ep预应力钢筋之弹性模量;
  Ec,j受施加作用(预应力或其他永久作用)下混凝土在该龄期之弹性模量;
  σc(X)由施加预应力及其他外加永久作用所产生在载面X之混凝土压应力(负值),计算位置为预应力筋之力学中心。
  后张法混凝土所考虑之该类损失系理会到每一钢筋在施加预应力之效应叠加在邻近刚受预拉之钢筋所引起之效应。
  一简化方式及当钢筋系相同及位于相对地互相接近时,本条所指之损失得以一影响每一钢筋之平均损失作估算如下:


  n指预应力钢筋数目而σc(x)则指总预应力。
  四、锚固设施之瞬时损失
  因钢筋锚固设施滑动及其变形或位移所导致之应力损失应适当地对有关之预应力系统以实验结果作考虑。
  先张法构件上所考虑之该类损失系由钢筋对其在生产台上锚固之滑动所得。
  注意在后张法构件上该应力损失在钢筋端系最大,因摩擦力而在构件内减少,可以从端部起之一段距离后该损失消除。
  五、其他预应力瞬时损失除前几条所提及之损失外,亦应考虑因特别施工方法时所引发之瞬时损失之可能性。
  特别在先张法构件上,应考虑瞬时损失为钢筋放松前本身拉力之松弛所导致之应力损失,其效应用在从放松后即时混凝土之凝固状态上。
  六、起始预应力σpo(x)在截面X上预应力筋之应力系从原始预应力σpo'减去第二至第五点所指之各种瞬时损失之总和Σ△σpo,i(x)。因此:
  σpo(x)=σpo'-Σ△σpo,i(x)
  七、混凝土收缩与蠕变及钢筋松弛所引发之延时损失
  混凝土收缩与蠕变及钢筋松弛所引发之应力损失△σpt,s+c+r(x),应从其随时间之进化现象及考虑到本身互相作用之足够方法来决定。
  通常及当预应力钢筋之间距离很近而且可用单一钢筋作模拟时,所述之损失可用以下公式表示之足够近似值方法:


  此处:
  to混凝土在施加预应力时之龄期;
  t混凝土在计算损失时之龄期;
  εcs(t,to)由to至t之间混凝土自由收缩所产
  生之应变(缩短为负值);
  Ep预应力钢筋之弹性模量;
  α钢筋与混凝土之同质性系数,混凝
  土弹性模量值按第三十条取用;
  φc(t,to) t龄期之蠕变系数,相对在to龄期时施加应力;
  σc,g(X),σc,po(X)
  分别指在截面X预应力钢筋水平位
  置上因永久作用(不包括预应力)及
  起始预应力所产生之混凝土应力
  (受压为负);
  σpo(x)
  因起始预应力在截面X所产生在预
  应力钢筋上之应力(正值);
  △σp,t-to,r(x)
  截面X预应力钢筋从to至t因松弛
  所引起之应力损失,由一起始应力,可按以下计算:
  σp(x)=σpo+g(x)-0.3△σpt,s+c+r(x)
  σpo+g(x)指to龄期时起始预应力及其他永久作用所产生在钢筋上之应力。
  混凝土之蠕变及收缩应遵照第三十一条所示;有关钢筋松弛之定值则应按第四十一条进行。
  在本条处理预应力损失定值可由各参照因数同时介入之作用产生,因此在互依之效应。问题之解决本身系相当复杂,影响现象之多个参数要准确定值通常系十分困难,普通情况可接纳对问题取用本条所指示之近似值解答。
  同时要提及除起始预应力外,经常只感兴趣对最终预应力作了解,为此只需计算在无限时间下之延时损失,可用下列已被接纳之近似值方法来计算:


  八、最终预应力
  截面X预应力钢筋由最终预应力σp∞(x)所产生之应力由起始预应力σpo(x)扣除按第七点计算无限时间下之延时损失,因此:
  σp∞(x)=σpo(X)-△σp∞,s+c+r(X)
  九、混凝土上之预应力传送
  预应力在混凝土引起之应力只可以从该钢筋端后之一段距离开始设定为线性布于构件横截面上,该距离(调整距离)按以下几点规定。
  用后张法构件,所指之应力调整距离可从预应力之允许扩散范围来决定,由锚固器开始,向构件内以一tgβ=2/3之β角扩散开去(图二十七),当由梁腹扩至梁翼之中间平面时,可允许以完全相同之方式沿该平面再扩散。


用先张法构件,调整距离lp应从以下公式获取:


  此处:
  lbp预应力钢筋之锚固长度;
  a预应力钢筋重心与最远之极端纤维之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