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四)社会行政 3.社团管理
 

法令 第75/90/M号

关于将葡文书局,语言中心及其他讲师协调部门的职责转与东方葡萄牙学会承担

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葡文书局、语言中心及讲师)
  终止澳门文化司署对葡文书局、语言中心及其讲师协调部门的职责,这三个组织的行政和财务的管理工作归由东方葡萄牙学会承担。
  第二条 (人员纳入)
  在葡文书局、讲师协调部门和语言中心任职的人员,在其本人愿意的情况下,只要其薪金系由地区总预算册“长期固定工资”项目中支付、且符合担任公职的一般条件并在接到通知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澳门文化司署所提出的纳入条件者,便可以纳入澳门文化司署的人员编制。
  第三条 (纳入规定)
  上条所述人员的纳入按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四三、四八、五○、五一、五八及五九条规定为之。
  第四条 (过渡)
  对选择不纳入澳门文化司署人员编制的人员,则保持现状,直至其合约期满为止。
  第五条 (撤销)
  撤销九月第63/89/M号法令第四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