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七)治安行政 1.地区治安
 

法令 第65/96/M号

修改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号法令第十条(设立有关许可、执行及监察私营保安企业活动之规则)

十月二十一日

  独一条 (第54/91/M号法令之修改)  
  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号法令第十条之内容修改如下:  
  第十条 一、……  
  二、如有困难作出上款b项所指之证明,有权限许可订立合同之实体得例外地应利害关系人之申请,透过安排应考人接受知识考核之方式作补救,而该知识考核之模式由总督以批示核准。  
  三、(原文第二款)
  四、(原文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