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22/92/M号
提前开始委任政府董事代表及政府代表事宜
四月六日
独一条 自三月二日第 13/92/ M号法令公布日起,已被或将被委任,或已被或将被确认之由本地区所委任之董事或公司其他机关成员,及政府代表,在该法令开始生效后继续行使职能,而上述法规第二十三条所订定之制度不适用于该等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