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法 (三)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法律 第12/95/M号

核准都市不动产租赁制度——若干废止

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通过)
  通过作为本法律一部分的都市不动产租赁制度。
  第二条 (生效)
  一、都市不动产租赁制度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不包括立刻生效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都市不动产租赁制度第四十一条b项的规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条 (追溯)
  一、本法律施行于没有待决之诉的过去都市租赁。
  二、上款的规定不影响本法律生效前所订立合同的效力,该等合同是载于依据订立当时施行的法律所规定的充分凭证内。
  三、关于过去的合同,不论租赁效期争执的程序方式如何,房东及承租人均得提出都市不动产租赁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可归责性。
  第四条 (使用准照)
  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施行于新的租赁合同,而客体为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兴建的房屋。
  二、使用准照的缺乏,得由载有房屋用途的物业登记局证明书弥补。
  第五条 (过去的合同)
  一、因缺乏形式要件而没有法定形式的过去都市租赁,若符合本法律的形式要件,视为有效签订。
  二、倘过去的租赁维持,即使缺乏法定形式,当显示缺乏归责于房东或承租人时,得以任何方式证明。
  三、客体为合同期限及调整租金机制的过去都市租赁条款,违反昔日法例但不违反都市不动产租赁制度者,随着本法律的规定及公布,视为有效。
  第六条 (以港币订定的租金)
  都市不动产租赁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不损害以港币订定租金的过去都市租赁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 (废止)
  由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废止关于都市不动产租赁制度管制事宜的昔日法例,特别是:
  a.一九六一年三月七日第43525号命令;
  b.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一日第36909号命令;
  c.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第37647号命令;
  d.民事诉讼法典第九七七条。
  都市不动产租赁制度
  ……
  (该项制度共有一百二十条,但第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被法令第39/99/M号废止,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条被法令第55/99/M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