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13.民用航空
 

法律 第3/89/M号

修订五月三十日第41/88/M号法令第十条条文(澳门国际机场)

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修改第41/88/M号法令第十条)
  五月三十日第41/88/M号法令第十条内文修改如下:
  第十条除合约上所保证的其他权利外,在所定期限内,承批公司就澳门机场兴建、运作及保养而必须临时或永久性输入的原料、物料及设备,将豁免所得补充税、营业税、印花税及关税。
  第二条(生效)
  一、本法律由一九八八年六月四日生效。
  二、澳门国际机场兴建及经营承批公司已缴之印花税,按现行法律,经承批公司申请,将予以退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