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四)社会行政 2.医疗护理
 

法令 第13/96/M号

规范个人接种手册之发出及使用——若干废止

三月四日

  第一条 (标的)
  一、本法规规范个人接种手册(葡文缩写为BIV)之发出及使用。
  二、个人接种手册为个人使用之文件,用以登记澳门防疫接种计划(葡文缩写为PVM)之接种。
  三、澳门防疫接种计划由总督以批示核准,并公布于《澳门政府公报》。
  第二条 (发出)
  一、个人接种手册由澳门卫生司及与其订立执行澳门防疫接种计划合作议定书之提供卫生护理之实体,免费发出。
  二、个人接种手册之格式由澳门卫生司司长核准。
  三、如首次发出之个人接种手册丢失、毁坏或破损,发出新手册之费用为澳门币1000元,此款项为澳门卫生司之收入。
  第三条 (证明力)
  一、法律所要求之接种证明,透过出示个人接种手册而为。
  二、个人接种手册亦为有权限实体发出国际接种证书之证明。
  第四条 (个人接种手册之强制性)
  一、在录取担任公职之程序中,以及在任何公立或私立教育场所,包括幼稚园之登记或注册时,必须出示个人接种手册,其内注明根据澳门防疫接种计划已接受适当之接种。
  二、由出生至义务教育结束之年龄组别之人士,亦应在所有行为或接受体格检查时出示个人接种手册。
  第五条 (免费)
  一、在澳门卫生司或在第二条第一款所指之实体内免费实施澳门防疫接种计划所包括之接种。
  二、在个人接种手册上之接种登记及附注亦为免费,由负责接种之人简签,并经澳门卫生司核准之专门图章认证。
  第六条 (废止)废止以下法规:
  a.由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二日第22777号训令伸延至澳门,并公布于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号《政府公报》之一九六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46621号法令;
  b.一月十九日第6/87/M号训令;
  c.十月二十八日第191/91/M号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