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39/96/M号
终止保留一幅位于凼仔之土地予本地区
七月十五日
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终止藉二月二十日第l2/82/M号法令为本地区设定之面积为41047m2平方米土地之部分保留。 第二条 上条所指土地标明于由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发出之第5164/96号地籍图内,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