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第11/1999号

修改入境、逗留及定居的一般制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
  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号法令第十一条修订如下:
  第十一条 特别逗留的期限
  一、……
  二、……
  三、……
  四、持有由葡萄牙当局签发的护照的葡萄牙公民,得在澳门逗留最多九十日。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