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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第11/1999号
修改入境、逗留及定居的一般制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
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号法令第十一条修订如下:
第十一条 特别逗留的期限
一、……
二、……
三、……
四、持有由葡萄牙当局签发的护照的葡萄牙公民,得在澳门逗留最多九十日。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