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5.税务制度
 

法律 第8/95/M号

给予澳门生产力暨技术转移中心数项豁免

七月二十四日

  独一条 (豁免)
  一、给予作为行政公益法人及为著履行其标的之“澳门生产力暨技术转移中心”(葡文缩写为CPTTM)下列豁免:
  a.与所作出包括设立行为在内之行为及所订立或参与之合同有关之印花税、公证手续费及登记手续费;
  b.所得补充税;
  c.营业税;
  d.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
  e.豁免房屋税;
  f.关于用在业务方面进口车辆的消费税。
  二、社员向“澳门生产力暨技术转移中心”所作之金钱给付,为对职业税及所得补充税之征税客体之扣除之效力,在为上述两种税项之征税客体所规定之限制下,三年内视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