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第17/2000号

修改第 8/1999号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8/1999号行政法规
  第8/1999号行政法规第一条及第十条的行文更改如下:
  第一条 (性质及目的)
  审计署部门,为一具有职能、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部门,并应确保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所设立的审计署执行其职责时提供所需的技术及行政辅助。
  第十条 (财政制度)
  审计署部门的财政制度等同自治实体的财政制度,具本身的预算。
  第二条 第8/1999号行政法规的新文本
  透过必要的替代及附加,将第8/1999号行政法规的修改列入适当的地方。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