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四)社会行政 4.基金管理
 

法令 第16/89/M号

声明“东方基金会”公共行政用途

三月八日

  第一条 (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
  为一切法律效力,其中包括税务方面之效力,尤其是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1678号立法性法规所载者,宣告东方基金会为行政公益法人。
  第二条 (义务)
  作为行政公益法人,东方基金会有下列义务,但不影响其他法律或其章程所规定之义务:
  a.每年向澳门总督送交完结年度之工作报告及账目;
  b.通知澳门总督有关其章程之任何修改;
  c.向有权限要求提供资料之官方实体提供所要求之资料;
  d.在能力范围内协助本地区及地方行政当局提供服务。
  第三条 (宣告之效力之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行政公益法人之宣告及因该宣告而生之优惠:
  a.基金会之撤销;
  b.基金会不再谋求实现属整体利益之宗旨或不再与行政当局合作,以致宣告其为行政公益法人变为不合理时,经总督作出批示予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