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法令 第27/83/M号
设立本地区负责支付之以士姑度为单位之薪俸及补助转换为澳门之公式
六月十一日
第一条 除定期金外,一切以士姑度为法定单位并由本地区负担之长期补助、酬劳、出席费及其他附加补助,应根据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总督批示所订定之士姑度贬值系数作调整。
第二条 应根据为与里斯本之澳门库房储金局之财务关系而订定之预算兑换率,将在澳门或外地支付之上条所指之补助、酬劳及出席费转换为澳门币;不足十元者亦作十元计算。
第三条 本法规之规定延伸适用于自治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及视为行政公益法人之机构。
第四条 适用本法令而产生之疑问,由总督以批示解决。
第五条 废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79/M号法令及一月十六日第2/82/M号法令。
第六条 本法规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