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十)各种委员会
 

法令 第40/93/M号

订定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转为在澳门文化司署内运作——废止六月二十日第69/GM/90号批示

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经五月十八日第35/89/M号法令第一条修改之五月二十日第15/78/M号法令第二条之条文如下:
  第二条 一、公开影演甄审委员会附设于澳门文化司署而运作,其组成如下:
  a.主席由澳门文化司署主席担任;
  b.六名委员分别代表澳门市政厅、海岛市政厅、澳门保安部队、教育暨青年司、行政暨公职司及新闻司;
  c.总督从公认于公开影演方面有资历之知名人士中委任三名委员,其中一名委员为筹办或展示公开影演之企业之代表。
  二、由委员会主席委任一名澳门文化司署之公务员担任秘书,但无表决权。
  第二条 五月十八日第35/89/M号法令第三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三条 澳门文化司署应对公开影演甄审委员会之运作提供必须之行政上及财政上之补助。
  第三条废止六月二十日第69/GM/90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