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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8/90/M号
关于设立交通咨询委员会事宜
四月二日
第一条 (性质及目的)
交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其目的协助总督制订整个本地区陆上运输及交通整顿的一般政策。
第二条 (委员会的组织)
一、委员会系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委员若干名组成。
二、委员会主席由总督担任。
三、委员会副主席由总督转授予在有关陆上运输及道路网问题执行职能具有专有职权的政务司担任。
四、1.委员会成员为:
a.工务运输司司长;
b.工务运输司运输厅厅长;
c.澳门市政厅厅长;
d.海岛市政厅厅长;
e.旅游司司长;
f.澳门文化学会文化财产室主任;
g.治安警察厅;
h.载客集体运输承批公司;
i.电召计程车服务经营企业;
j.澳门营业汽车工商联谊会,澳门教车业商会,澳门汽车机器业职工会,澳门的士司机职工会;
l.澳门建筑师协会;
m.澳门工程师协会;
n.澳门建置业商会;
o.澳门总商会;
p.澳门厂商会;
q.澳门泊车公司;
r.总督为此目的以批示委派的机构及/或人士。
2.c至q项所指机构/人士在委员会的代表,是由其领导人为此目的所委派者。
3.委员会秘书由主席委任一名工务运输司公务员或服务人员担任之。
第三条 (委员会的职权)
委员会负责对总督所交来关于陆上运输及交通整顿的所有事项作出意见。
第四条 (主席的职权)
一、主席负责:
a.召集委员会成员开会;
b.核准会议议程;
c.主持会议。
二、主席得将认为适宜的职权转授副主席。
第五条 (副主席的职权)
副主席负责担任主席转授职权内之有关职务及处理主席所交付的工作。
第六条 (委员的职权)
委员的职权为:
a.提出认为适宜交由委员会审议的建议;
b.审议会议议程所载的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的运作)
一、委员会大会由主席召集之,并须获得大多数委员出席。
二、委员会会议的召集系由主席主动,亦得由副主席或三分之二委员法定大多数的建议召开,但会议举行日期由主席决定。
三、委员会会议得邀请为分析讨论事项具有特别资格的官方人士或私人出席会议。
四、每次会议将缮立会议录,其内载有简略陈述讨论事项或倘有作出的结论。
第八条 (专门小组)
一、为对运输或交通整顿的任何范围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得设立专门小组。
二、上款所指小组将由委员会委员组成,但在委员会有代表性社团的成员及人士/机构以及本地区公共机构领导或技术人员亦可参加。
第九条 (技术——行政的协助)
委员会技术——行政的协助由工务运输司确保。
第十条 (出席费)
委员会成员以及受邀出席会议的人士,有权领取一般法例规定的出席费。
第十一条 (管制章程)
委员会将受由本身制订的内部章程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