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长官
 

法令 第78/89/M号

重组总督办公室及政务司办公室辅助部门,特别是办事处及文件暨公关中心,撤销十月二十六日第67/87/M号法令第十八条

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为各办公室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的部门
  第一条 (性质及隶属)
  为总督及各政务司的办公室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的部门,系各办公室的共同辅助机构,并在运作上直接隶属总督办公室秘书长。
  第二条 (架构)
  一、为总督及各政务司的办公室提供辅助的部门设有以下分支单位:
  ——行政暨财政处。
  二、辅助部门选设有以下的功能部门:
  a.文件暨资料中心;
  b.礼宾暨公关部。
  三、上款所述功能部门的协调系由总督办公室的顾问或技术员确保,总督办公室秘书长可将其职权授予此等顾问或技术员,但秘书长得行使收回权。
  该条条文被第4/96/M号法令修改。
  第三条 (行政暨财政处)
  一、行政暨财政处,简称DAF,为一技术及行政辅助的分支单位,负责财政、资产及人事的管理和处理,以及负责总督办公室及各政务司办公室的一般行政辅助工作。
  二、为行使本身职权,DAF设有:
  a.预算管理暨会计组;
  b.财产组;
  c.人事、文书暨档案组。
  第四条 (预算管理暨会计组)
  一、预算管理暨会计组,简称SGOC,其主要职权如下:
  a.编制总督办公室及各政务司办公室的预算,以及作出有关的修订及更改。
  b.采用预算管理技术,以确保政府活动获得所需的财政支持;
  c.关注预算之执行,定期将开支状况通知各分支单位;
  d.将各会计项目集中入帐,并按法律之规定保持各帐项结余的最新资料;
  e.处理总督及其办公室人员、各政务司及其办公室人员以及前来本地区特别为政府提供技术辅助的人员的薪酬及津贴。
  二、预算管理暨会计组下设会计科,其主要职权为一款c、d及e项所规定者。
  第五条 (财产组)
  一、财产组,简称S P,其主要职权如下:
  a.确保管理各办公室、辅助部门及住宅的财产,编制有关清册及保持其最新资料;
  b.监管一切由其负责不动产的保养及修葺,以便提高其功能;
  c.确保供应,对购买a项所提及单位所需的物资及服务作出建议,主要系以便应付经提出的申请,并且对有关咨询及开投的安排以及有关合约的签订进行协调;
  d.向SGOC提供所需的资料,以便履行第四条一款d及e项向其所规定之任务;
  e.确保与车辆管理、车辆开支分析及车辆保养有关的操作;
  f.贮藏、保存及分发所采购的物料;
  g.协调助理部门人员之工作,尤其系向各部门负责人交付特别任务的工作;
  h.确保内部及对外通讯网络的效率以及设施的安全;
  i.对总督及各政务司的赴外地公干,以及对他们所邀请的人士和各办公室的人员提供协助。
  二、财产组下设供应科,其主要职权为一款c项及f项所规定者。
  第六条 (人事、文书暨档案组)
  人事、文书暨档案组,简称SPEA,其主要职权如下:
  a.协助管理各办公室、辅助部门及助理部门的人力资源,确保行政程序的运作及与人员有关的文书往来;
  b.系统的保存总督、各政务司及有关办公室人员的个人档案;
  c.确保一般文书工作,尤其系按规定处理函件、申请及电传;
  d.协助总督办公室的文书工作;
  e.处理与资料、意见书、建议书、工作指令、批示及其他文件有关的文书工作,并按照规定将之传阅及发布;
  f.确保按照上级规定发出有关案卷的证明书及证件;
  g.系统的将总督办公室及DAF的案卷及文件归档,并按照适用法例,将之保存或建议作微型胶片处理,与及亦确保保存各政务司办公室的完结案卷或进行中案卷;
  h.确保电传及其他方式之通讯。
  第七条 (文件暨资料中心)
  文件暨资料中心,简称CDI,其主要职责如下:
  a.成立及组织一所文件资料库,保持其最新资料,以及对有关文件作出主要为微型胶片及电脑化的处理;
  b.确保图书馆之运作;
  c.确保与各文件中心,尤其系与各办公室不同技术领域有关的中心联系;
  d.构思及制订关于由其保管文件的宣传方式。
  第八条 (礼宾暨公关部)
  礼宾暨公关部,简称SPRP,其主要职责如下:
  a.确保会议厅的运作;
  b.认别访客的身份以及接待及引见访客;
  c.确保礼宾工作。
  第九条 (人事制度)
  为各办公室提供辅助的部门之人事制度即一般法例所规定的制度。
  第十条 (人员编制)
  一、为总督办公室及各政务司办公室提供辅助的部门之人员编制载录于本法令附件内。
  二、上述人员分为以下各类:
  a.指导人员;
  b.助理技术人员;
  c.行政人员;
  d.助理部门人员。
  第三章 最后及暂行条文
  第十一条 (人员之转职)
  澳门政府办公室办事处的编制人员得透过由总督批示所核准之名表转入本法令所核准编制内之职位,除经平政院之注录及在政府公报刊登外,无需办理其他任何手续,但需按以下之规定为之:
  a.以定期委任方式执行办事处主任职务的现任文书暨档案科科长,以确定委任方式转入办事处主任职位,当此职位出缺时,即予取消;
  b.现任住宅管理科科长及人事暨会计科科长分别转入供应科科长及会计科科长之职位,其委任方式不变;
  c.其余人员转入与原职相同之职程、职级及职阶。
  二、在编制以外任职人员保持其现有之公职法律地位。
  三、为发生一切法律效力,一款所指人员在原有职位或职级之工龄亦计算在转职后的职位或职级工龄之内。
  第十二条 (负担)
  执行本法令所引致的负担,由本经济年度澳门总督办公室的拨款及财政司为此目的而调集的任何拨款应付。
  第十三条 (撤销条文)
  撤销十月二十六日第67/87/M号法令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 (生效)
  本法令于公布日之翌日生效。
  (本法令第十条第一款所指人员编制表曾被训令第41/90/M号和法令19/95/M号分别取代和修改,最后该人员编制表由法令第4/96/M号载附表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