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24/88/M号
修正在公共道路泊车规则第三条一款a项条文(泊车许可)
三月二十八日
独一条 四月二十七日第23/87/M号法令所核准《公共道路泊车处经营规章》第三条第一款a项修改如下: a.短时间之停泊(准许之最长停泊时间为两小时):每半小时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