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20/85/M号
为担任需具强制性教育之公职订定强制性教育时间
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强制性教育) 一、在要求强制性教育资格之公职担任方面,凡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后出生者,倘具备合格完成六年制官立基础教育或同等学历之证明文件,方符合上述之学历要求。 二、为着上款所规定之效力,凡在上款所定日期之前出生者,仅要求具备官立小学四年级或同等学历之旧文凭。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立即开始生效,且其规定适用于已起始之开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