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四)其它
 

法令 第20/85/M号

为担任需具强制性教育之公职订定强制性教育时间

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强制性教育)
  一、在要求强制性教育资格之公职担任方面,凡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后出生者,倘具备合格完成六年制官立基础教育或同等学历之证明文件,方符合上述之学历要求。
  二、为着上款所规定之效力,凡在上款所定日期之前出生者,仅要求具备官立小学四年级或同等学历之旧文凭。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立即开始生效,且其规定适用于已起始之开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