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1.基础教育
 

法令 第75/89/M号

澄清中葡教育人员之职程晋升制度及订定其专有及充足资格——撤销第21/87/M号法令第八条第三款事宜

十一月六日

  第一条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第八条四及五款之规定,不适用于截至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前已纳入教育司编制内的中葡教育小学及预备小学华语教师。
  第二条一、具有圣若瑟中学师范课程学历以及完成行政当局于下学年度推行之学历补充课程,方视为具适当资格出任官立中葡教育预备小学及小学教学人员。
  二、具有圣若瑟中学师范课程学历,视为具足够资格出任中葡教育预备小学及小学教学人员。
  第三条撤销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第八条三款及其附表所载说明。
  第四条本法令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