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114/84/M号
给予治安警察厅及水警稽查队警员、政府监狱及社会复原所保安团体人员以及消防队消防员获取制服及皮鞋之权
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治安警察厅警员、水警稽查队警员、中央监狱及社会复原中心保安编制内警员,以及消防队消防员,获赋予领取执行其职务所需之适当制服及鞋物等实物之权利。 第二条 本法令之施行细则由总督以训令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