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23/87/M号
核准在公共道路上停车场之经营章程(经法令第24/88/M号修改后之现行文本)
四月二十七日
独一条 一、根据二月二十二日第16/86/M号法令第七条及第十六条之规定,核准《公共道路泊车处经营规章》,该规章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二、本法规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生效。
公共道路泊车处经营规章
a.移走 ——脚踏车 35元 ——轻型摩托车及 重型摩托车 75元 ——轻型汽车 150元 ——重型货车 230元 ——重型客车及特别车辆 300元 b.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