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八)司法行政 1.登记与公证
 

法令 第51/95/M号

修改十一月二十二日第64/93/M号法令之若干条文(司法和登记暨公证公库之制度)

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十一月二十二日第64/93/M号法令所核准之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制度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修改如下: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
  一、公库由管理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系由司法事务司司长、总督所指定之一名财政司代表及司法事务司行政暨财政管理厅厅长组成,并由司法事务司司长任主席。
  二、……
  三、司法事务司司长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司长代任;司法事务司行政暨财政管理厅厅长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财政暨财产处处长代任。
  四、……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之运作)
  一、……
  二、……
  三、……
  四、决议取决于相对多数,如表决时票数相同,则主席之投票具有决定性,但表决系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者除外,在此情况下适用《行政程序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五、……
  六、……
  第八条 (负担)
  一、……
  a.……
  b.……
  c.……
  d.……
  e.……
  f.……
  g.……
  h.出版或合作出版对部门有利之法律文件、报告书及技术性著作之开支;
  i.就整治并改善部门运作而拟定研究书及草案,或就执行现代化计划所引致之负担,尤其是改革法律、更新设备、引入工作上之新方法及程序;
  j.有关参与或代表公库出席对公库有利之会议、讲座或专业会议之负担,尤其是会议报名费、公干津贴、交通津贴及对筹办该等会议而提供之财政辅助;
  l.在司法、登记暨公证机关范围内进行视察、专案调查及全面调查之负担;
  m.诉讼费用法例所规定之开支;
  n.八月十八日第55/92/M号法令第一百零八条,司法参事通则及司法官实习制度所规定之开支;
  o.因司法文员、审计员以及登记局及公共公证署之助理员及缮写员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提供服务而依法给予之补偿支付;
  p.在司法、登记暨公证体系范围内进行之职业或语言培训及进修活动之开支;
  q.在公库提供服务之散位人员所引致之负担,以及在司法、登记暨公证体系内,由公库提供辅助之部门,其散位人员所引致之负担,尤其是在实行现代化计划方面之人员;
  r.由公库支付澳门律师公会应收取之从诉讼费用以及登记及公证手续费所分享之款项,该等款项为澳门律师公会之收入;
  s.对从事法医工作之报酬及补助而引致之负担、有关人员出差及物品运送而引致之一切开支,或在澳门卫生司之设施以外从事法医工作之一切开支;
  t.公库本身运作所引致之开支;
  u.其他由法律规定公库负责之负担。
  二、……
  a.……
  b.……
  c.……
  第九条 (财政制度)
  一、公库受自治实体财政制度约束,但依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二条之规定及为该条之效力,本法规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以及第十二条之规定为该法规之特别规定,故分别不适用该法规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
  一、属公库之收入及基金之存放及调动,系透过储金局以管理委员会名义所开设之账户为之。
  二、用以调动银行存款之支票及其他文件,均须由管理委员会主席及财政司之代表签署,在上述人士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有关代任人签署。
  三、如管理委员会认为适宜,第一款之规定不妨碍在本地区之代理银行开设其他账户。
  第二条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