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商法 (三)金融
 

法令 第44/92/M号

核准铸造发行1993年至2004年农历新年纪念硬币

八月三日

  第一条 (许可新纪念硬币)
  许可铸造及发行本地区法定通货之农历新年纪念硬币,计有:
  一九九三年(鸡年),一九九四年(狗年),一九九五年(猪年),一九九六年(鼠年),一九九七年(牛年),一九九八年(虎年),一九九九年(兔年),二¡¡¡年(龙年),二¡¡一年(蛇年),二¡¡二年(马年),二¡¡三年(羊年),及二¡¡四年(猴年)。
  硬币以二十二开黄金铸造者,面值为澳门币二百五十圆、五百圆及壹千圆;以银铸造者,面值为澳门币一百圆。
  第二条 (特征)
  上条所指硬币之发行具有制造商之保证书。硬币为圆形,有锯齿边,并依照下列特征及每一面值硬币之年最高数量发行:


  第三条 (图案)
  一、硬币正面以该农历年所属之生肖为图案,并标明硬币之面值,且以中文标明面值及澳门之字样。
  二、硬币背面图案为大三巴牌坊,并标明铸造年份及以葡文标明“Macau”之字样。
  第四条 (出售)
  本法规所指硬币以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订定之价值经认购售予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