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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24/97/M号
订定澳门利宵学校之组织——若干废止
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 (标的)
本法规订定澳门利宵学校之组织,该校以下简称为“利宵学校”。
第二条 (澳门利宵学校)
利宵学校由一综合基础教育之单位及一中等教育单位组成,分别名为伯多禄单位及殷皇子单位。
第三条 (领导机关)
一、利宵学校之领导机关由一名校长及四名副校长组成。
二、校长及副校长系由总督根据教育暨青年司(葡文缩写为DSEJ )司长之建议以批示委任;校长从教育暨青年司之教学人员或高级技术员中甄选,副校长则从教学人员中甄选。
三、为薪俸之效力,校长及副校长分别等同于处长及组长。
四、校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教育暨青年司司长指定之副校长代任;如无指定,则由实际执行职务负责日间课程最高教学程度之副校长代任。
第四条 (授课时数之减少)
一、在领导机关出任职务有权获减少授课时数,且为法律之效力,等同于执行教职。
二、校长及负责基础教育第一阶段之副校长完全授课,而其余副校长仅向一个班级授课。
三、有关因担任其他职务而获减少教学时数之情况,载于以总督批示核准之利宵学校运作规则内。
第五条 (任期)
利宵学校领导机关成员之任期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终止。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
利宵学校之教学委员会为一在教学及教学法、指导及跟进学生、培训教学人员及非教学人员、推展教育活动及社会文化活动等领域内负责教学协调及教学指导,并向领导机关提供辅助之机关。
第七条 (行政辅助部门)
一、利宵学校之行政辅助部门由一负责一般文书处理之行政辅助中心组成。
二、为薪俸之效力,行政辅助部门之负责人等同于组长。
第八条 (教学技术辅助、教育指导及运作规则)
利宵学校之教学技术辅助、教育指导及运作规则由总督以批示核准。
第九条 (学校之消灭)
一、消灭伯多禄官立小学及殷皇子基础暨中等教育学校,而其现有之财产、档案及其余文件转由利宵学校负责。
二、利宵学校负责证明在上款所指学校发生之情况及进行之活动。
第十条 (第81/92/M号法令之修改)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二十七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七条 (从属机构)
一、………………………………………………
a.………………………………………………
b.………………………………………………
c.………………………………………………
d.中葡中心小学、何东中葡小学、北区中葡小学、巴波沙中葡小学、鱶仔中葡小学及路环中葡小学;
e.澳门利宵学校;
f.高美士中葡中学。
二、在澳门利宵学校内设有一行政辅助中心。
三、………………………………………………
第十一条 (职位之设立及消灭)
一、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所指之表一之第Ⅱ点内,设立如下职位:
澳门利宵学校校长一名澳门利宵学校副校长四名二、在上款所指表之第Ⅱ点内,消灭如下职位:官立小学校长一名
澳门利宵中学管理委员会主席一名殷皇子基础暨中等教育学校校长一名殷皇子基础暨中等教育学校副校长三名第十二条 (废止)
废止下列法规:
a.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第1779号立法性法规;
b.一九六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第1795号立法性法规;
c.一九七零年九月十九日第1828号立法性法规;
d.五月十二日第20/73号立法性法规;
e.十二月十七日第50/77/M号法令;
f.七月一日第38/91/M号法令;
g.七月五日第33/93/M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