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4.工商贸易
 

法令 第87/90/M号

核准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简称澳门协调制度(N.C.E.M./S.H.)

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通过)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简称澳门协调制度(N.C.E.M./S.H.)将以训令核准。
  第二条 (应用)
  作为统计用途时,澳门协调制度的执行是强制性的,而对其他公共及私人方面的活动,则将由本法令刊登日起以一年为试行期。
  (该条已被修改,详见法令第20/92/M号)
  第三条 (修订)
  本法令于实施一年后修订之。
  第四条 (执行)
  本法令由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