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36/98/M号
解除大炮台围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共同利用该土地及其毗邻由大炮台围3号至5号、大炮台街ZBA号及草地围9号等按字所占土地
八月十七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14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所发出之第759/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