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13/77/M号
修正第 11/77/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九条
十二月三十一日
独一条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九条条文修改如下: 第七条(规章性法规) 直至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总督以规章性法规公布本法律良好施行的必需规则,并订定津贴的各项金额和简化在教育司学校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生效) 一、本法律于规范它的法规生效日生效。 二、在不妨碍上款的规定下,供款和税项的豁免以及津贴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