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1.基础教育
 

法律 第13/77/M号

修正第 11/77/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九条

十二月三十一日

  独一条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九条条文修改如下:
  第七条(规章性法规)
  直至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总督以规章性法规公布本法律良好施行的必需规则,并订定津贴的各项金额和简化在教育司学校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生效)
  一、本法律于规范它的法规生效日生效。
  二、在不妨碍上款的规定下,供款和税项的豁免以及津贴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