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l.财政信贷
 

法令 第22/87/M号

修改为简化行政循环之规则(预算修改)——撤销十二月三十一日第61/86/M号法令第11条条文

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一条 (核准范围及权限)
  一、为支付未预测或拨款不足之不得拖延之开支,得修正或修改预算。
  二、如本地区总预算之总开支增加,则透过法令修正预算。
  三、如能以开支项目内剩余之拨款抵消追加或登录之款项,则根据总督批示之规定修改预算。
  第二条 废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61/86/M号法令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