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64/92/M号
将坐落于猪里之一幅地段脱离公有产权转为私有产权
九月七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50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年十二月六日所发出之第363/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