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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50/98/M号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规范社会房屋之分配、租赁及管理)第五条
十一月九日
第一条 (修改第69/88/M号法令)
经六月十一日第30/96/M号法令修改之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五条修改如下:第五条 (房屋分配制度)
一、……
二、……
三、……
四、一般竞投每三年进行一次,且申请之有效期间亦为三年;如在上述竞投期间结束前,获接纳之候选人名单用完,则得缩短该期间。
五、……
六、……
第二条 (过渡规定)
上条之规定适用于在本法规开始生效前有效之社会房屋租赁之一般竞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