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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第18/2000号
更改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名称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名称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名称改为“澳门基金管理局”,葡文名称为“Autoridade Monetaria de Macau”,并保留原葡文名称缩写“AMCM”;核准其通则的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中提及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者皆视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