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第12/1999号
制定政府总部辅助部门通则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及隶属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总部辅助部门系行政长官及各司长办公室的共同辅助机构,并在运作上直接隶属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架构及人事制度
第二条 架构
一、政府总部辅助部门设有以下架构单位:
行政技术辅助厅。
二、辅助部门还设有以下的功能中心:
(一)礼宾暨公关部;
(二)保安中心;
(三)翻译部;
(四)文件暨资讯中心。
三、上款所述功能部门由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统筹,办公室主任在需要时可将其职权授予办公室一名或多名顾问或技术员。
第三条 行政技术辅助厅
一、行政技术辅助厅为一技术及行政辅助的分支单位,负责财政、资产、人事、文献及资讯的管理和处理,以及负责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各司长办公室的一般行政辅助工作。
二、为行使本身职权,行政技术辅助厅设有:
(一)预算管理暨会计处;
(二)物料供应暨财产处;
(三)人力资源暨档案处。
第四条 预算管理暨会计处
一、预算管理暨会计处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编制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司长办公室的预算,以及作出有关的修订及更改;
(二)采用预算管理技术,以确保特区政府活动获得所需的财政支持;
(三)关注预算的执行,定期将开支状况通知各分支单位;
(四)将各会计项目集中入账,并按法律的规定保持各账项结余的最新资料;
(五)处理行政长官及其办公室人员、各司长及其办公室人员以及前来本地区特别为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技术辅助的人员的薪酬及津贴。
二、预算管理暨会计处下设会计科,其主要职权为第一款(三)、(四)及(五)项所规定者。
第五条 物料供应暨财产处
一、物料供应暨财产处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确保管理各办公室、辅助部门及住宅的财产,编制有关清册及保持其最新资料;
(二)监管一切由其负责的不动产的保养及修葺,以便提高其功能;
(三)确保供应并就购买(一)项所提及单位所需的物资及服务作出建议,尤其是满足提出的申请,并且对有关咨询及开投的安排以及有关合约的签订进行协调;
(四)向预算管理暨会计处提供所需的资料,以便履行第四条第一款(四)及(五)项向其所规定的任务;
(五)确保与车辆管理、车辆开支分析及车辆保养有关的操作;
(六)贮藏、保存及分发所采购的物料;
(七)协调助理部门人员的工作,尤其系向各部门负责人交付特别任务的工作;
(八)确保内部及对外通讯网络的效率以及设施的安全;
(九)对行政长官及各司长的赴外地公干,以及对他们所邀请的人士和各办公室的人员提供协助。
二、物料供应暨财产处下设供应科,其主要职权为第一款(三)及(六)项所规定者。
第六条 人力资源暨档案处
人力资源暨档案处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协助管理各办公室、辅助部门及助理部门的人力资源,确保行政程序的运作及与人员有关的文书往来;
(二)系统的保存行政长官、各司长及有关办公室人员的个人档案;
(三)确保一般文书工作,尤其系按规定处理函件、申请等;
(四)协助行政长官办公室的文书工作;
(五)处理与资料、意见书、建议书、工作指令、批示及其他文件有关的文书工作,并按照规定将之传阅及发布;
(六)确保按照上级规定发出有关案卷的证明书及证件;
(七)系统地将行政长官办公室及行政技术辅助厅的案卷及文件归档,并按照适用法规,将之保存或建议作微型胶片处理,亦确保保存各司长办公室的已结卷宗或未结卷宗;
(八)确保各种方式的通讯。
第七条 礼宾暨公关部
礼宾暨公关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确保会议厅的运作;
(二)识别访客的身份以及接待及引见访客;
(三)确保礼宾工作。
第八条 保安中心
保安中心的主要职能为:
(一)确保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各司长办公室的日常保安工作;
(二)采取适当措施,以保障访客的安全和访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透过与治安当局的联系,对突发事件采取必须的保安措施。
第九条 翻译部
翻译部的主要职能为:
(一)确保行政长官办公室的中葡文翻译及传译工作;
(二)应其他司长办公室的要求向其提供翻译技术的支援。
第十条 文件暨资讯中心
文件暨资讯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成立及组织一所文件资料库,保持其最新资料,以及对有关文件作出主要为微型胶片及电脑化的处理;
(二)确保图书馆的运作;
(三)确保与各文件中心,尤其系与各办公室不同技术领域有关的中心的联系;
(四)构思及制订关于由其保管文件的宣传方式;
(五)引入新的资讯技术以完善各办公室的电脑化工作及确保资讯的流通。
第十一条 人事制度
为政府总部提供辅助的部门的人事制度即一般法例所规定的制度。
第十二条 人员编制
一、政府总部辅助部门的人员编制载录于本行政法规附件内。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人员分为以下各类:
(一)主管;
(二)高级技术员;
(三)资讯员;
(四)技术员;
(五)传译及翻译人员;
(六)专业技术员;
(七)行政人员;
(八)助理部门人员。
第三章 最后及暂行条文
第十三条 人员之转职
一、原总督暨政务司办公室技术及行政辅助部门及原咨询会办事处的编制内人员按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附表所载的编制职位。
二、原辅助部门及原咨询会办事处在编制以外任职人员保持其现有的公职法律地位。
三、为着一切法律效力,第一款所指人员在原有职位或职级的工龄亦计算在转入后的职位、职级及职阶工龄之内。
第十四条 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引致的负担,本经济年度内,由原总督办公室及原咨询会办事处现有预算册存有的拨款及财政局为此目的而调集的任何拨款支付。
第十五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