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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19/95/M号
在各公共机关及机构设立翻译员职位及文案职位
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职位之设立)
在各公共机关及机构之人员编制内设立翻译员职程及文案职程之职位,该等职位属传译及翻译人员组别且载于本法规之附表。
第二条 (职位之消灭)
行政暨公职司人员编制内翻译员及文案调任至其他公共机关及机构之人员编制后,消灭原相应职位。
第三条 (调任)
上条所指人员之调任系根据总督以批示核准之人名名单,且按原职位之职程、职级、职等及职阶为之,而调任除公布于《政府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条 (权利之保持)
翻译员调任至其他公共机关及机构之人员编制职位后,法律赋予翻译员之权利及优惠,尤其是赋予行政暨公职司之翻译员之权利及优惠保持不变。
第五条 (负担)
执行本法规所产生之负担,如为非自治机关或享有行政自治权机关,应以各自之运作预算内之可动用资金支付;如为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应以本身预算之可动用资金支付。
附表
公共机关及机构 传译及翻译人员组别
翻译员 文案
职位数目 职位数目
为各办公室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之部门 3 1
行政暨公职司 210(a. 30(a.
博彩监察暨协调司 2 -
地图绘制暨地籍司 2 1
邮电司 3 1
经济司 6 2
统计暨普查司 3 2
教育暨青年司 6 2
财政司 5 2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司 13 2
澳门身份证明司 2 -
司法事务司 5 -
出生登记局 1 -
婚姻及死亡登记局 2 -
澳门物业登记局 1 -
澳门商业及汽车登记局 1 -
第一公证署 1 -
第二公证署 1 -
海岛市公证署 1 -
地球物理暨气象台 1 -
土地工务运输司 6 2
旅游司 5 1
劳工暨就业司 2 1
司法警察司 7 3
新闻司 4 2
预防及治疗药物依赖办公室 1 -
法律翻译办公室 30 10
澳门社会工作司 3 1
澳门文化司署 5 1
澳门体育总署 3 1
澳门房屋司 1 -
澳门政府印刷署 1 -
澳门港务局 2 -
澳门卫生司 7 2
澳门公职人员福利司 1 -
(a)随着行政暨公职司之翻译员及文案调任至其他机关编制之职位后,消灭原相应职位;最后该司编制内保留翻译员职位数目三十个,文案职位数目十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