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二)职程
 

法律 第22/88/M号

订定卫生司特别职程制度——撤销六月二十五日第 52/85/M号法令

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概则


  第一条 (实施对象及范围)
  本法律订定卫生司专业职程制度。
  第二条 (制度)
  卫生职程人员受具有载于本法律的专长的公务员制度管制。
  第三条 (一般职务范围)
  本法律所指人员专门致力于满足市民享有健康的权利之工作,尤以下列职责为然:
  a.确保提供基本卫生护理及医院卫生护理;
  b.在指导机关或部门统一卫生护理,善用及节省资源方面提供合作;
  c.参与培训及专科性质活动;
  d.按有关专业资格,在开展预防及诊疗方面的科学研究、方法及技术上作出贡献;
  e.督促对法律规章及由卫生系统有关部门发出的指示的遵守。
  第四条 (经常性的服务)
  卫生职程人员,即使在休假或休息期间仍应为预防危及市民健康的情况或为紧急情况出现时介入而采取所需措施。
  第五条 (等级的从属)
  由卫生司司长监督卫生职程人员。

第二章 医生职程


  ……
  (该章已被第68/92/M号法令废除)

第三章 医务行政人员职程


  第三十三条 (职务)
  医院管理员职程的晋程分两个职等,按照附表五,相当于下列职级:
  a.负担中心行政主任;
  b.行政总管。
  第三十四条 (职务)
  一、负担中心行政主任之特别职务为:
  a.组织、领导、管制及评估负担中心之行政活动;
  b.计划及编排达致为负担中心订定之目标所需的活动;
  c.保证在负担中心内执行医院领导及管理机构之决议。
  二、行政总管之特别职务为.a.组织、领导、管制及评估医院行政活动;
  b.计划及编排达致为医院订定之目标所需的活动;
  c.保证在医院范围内执行医院领导及管理机构的决议。
  三、医务行政人员得加入医院领导及管理机构。
  四、支配医院组织特别法例所规定的同类或相似活动使费的中心视为负担中心。
  第三十五条 (入职)
  进入职程第一职等,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完成公共卫生学校医务行政课程或具等同学历之学士可投考。
  第三十六条 (晋升)
  晋升至行政总管,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具备一般法所规定的时间及工作评核要件之第一职等行政人员可投考。
  第三十七条 (晋阶)
  职阶的转换须具备下列条件:
  a.进入第一职等,须在原职阶分别服务二及三年后,并有不低于“良”的工作评核。
  b.进入第二职等,须在第一职阶服务四年后并有不低于“良”的工作评核。

第四章 卫生技术员职程


  第三十八条 (职程范围)
  一、卫生技术员职程包括以下范围:
  a.药剂:
  b.化验;
  c.死因学;
  d.卫生工程。
  二、除上款所指范围外,得以训令设立有需要的职程。
  第三十九条 (职程的晋程)
  经实习后,卫生技术员职程的晋程分四职等,按照附表六,相当于下列职级:
  a.二等卫生技术员;
  b.一等卫生技术员;
  c.首席卫生技术员;
  d.卫生技术顾问。
  第四十条 (一般职务)
  卫生技术员一般有以下职务:
  a.观察、认别、纪录及供给关于在第三十八条所指范围之特有现象的资料;
  b.指导及协调赋予助理技术员的工作的执行;
  c.评估在对将进行工作较适合的技术及设备方面部门的需要;
  d.表示意见及提供资料;
  e.进行研究活动,并为此作出推动及提供合作;
  f.参与制定卫生方面的政策;
  g.编制有关部门活动的计划及报告书。
  第四十一条 (药剂范畴的卫生技术员特别职务)
  一、药剂范畴卫生技术员的特别职务为:
  a.配制、保存及分配药物;
  b.处理有毒物质或医药、家庭、工业或农用的其他物质;
  c.保证检定药物品质;
  d.参与从事药用制品的生产或贸易的场所的发牌程序;
  e.参与对前项所指场所的定期检查;
  f.参与发给药品、类似药品或对健康有益的其他产品入口的发牌程序;
  g·为管制有毒、麻醉、治疗精神病的药物或同类药品提供合作;
  h.参与监管制药职业的从事。
  第四十二条 (实习)
  一、实习为期两年,实习大纲载于总督发出的训令内。
  二、进入实习系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从具有适当学士学位的人士中选择。
  三、参加实习系以下列制度为之:
  a.对已与公职有联系人士,以定期委任方式为之;
  b.对与公职无联系人士,以临时散工制度为之。
  四、在修读课程期间,倘与公职已有联系的人士之原来报酬高于本法律所定时,将维持原来报酬。
  五、上款所指人员原来职位可由他人以署任方式任用。
  六、对与公职有联系之人士,为所有法律效力,实习时间计算在内及不终止编制外合同,且当该人士参与实习时,合同视为自动续期。
  七、前款所指人员的工作评核系由实习指导员给予并由卫生司司长确认。
  第四十三条 (入职)
  进入职程第一职等,系由完成前条所指实习之人士经考核方式选出。
  第四十四条 (晋升)
  晋升下列职等须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且须对一般法所规定的时间及工作评核等要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晋阶)
  进入每一职等第二及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分别服务二及三年后并有不低于“良”的工作评核。

第五章 牙科医师职程


  第四十六条 (职程的晋程)
  牙科医师职程系一横向的职程,由附表七所载的职阶组成。
  第四十七条  (职务)
  牙科医师的特别职务为:
  a.进行手术及与口腔和牙齿疾病有关的其他医疗行为;
  b.进行为有关目的所需的检查;
  c.医治牙齿及口腔方面的疾病;
  d.施行局部麻醉,找出、清洗及修补牙洞;
  e.放置器具以治疗不规则牙齿以及印取牙齿或口腔其他部分的模型,以便制造义齿。
  第四十八条 (入职)
  进入职程第一职阶系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具有葡国牙科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或等同学历的人士可投考。
  第四十九条 (晋阶)
  职阶的转变须具下列条件:
  a.晋升第二及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三年后并有不低于“良”的工作评核。
  b.晋升第四及第五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五年后并有不低于“良”的工作评核。

第六章 牙医职程


  第五十条 (职程的晋程)
  牙医职程系一横向职程,由附表八所载的职阶组成。
  第五十一条 (职务)
  牙医之特别职务如下:
  a.进行对口腔及牙齿疾病所需的治疗及检查,以便确定病态之性质;
  b.研究检查结果,决定合适的治疗方法;
  c.找出、清洗及补牙洞;
  d.印取牙或口腔其他部分之模型,以便制造义齿;
  e.放置器具矫正不规则牙齿;
  f.进行局部麻醉。
  第五十二条 (入职)
  进入职程第一职阶,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完成牙医高等课程或等同课程之人士可投考。
  第五十三条 (晋阶)
  职阶的转变具备下列条件:
  a.晋升第二及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三年后并有不低于“良”的工作评核;
  b.晋升第四及第五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五年后并有不低于“良”的工作评核。

第七章 护理职程


  ……
  (该章已被第9/95/M号法律废除)

第八章 诊疗助理技术员职程


  ……
  (该章已被第10/95/M号法律废除)

第九章 卫生检查员职程


  第七十五条 (职程的晋程)
  卫生检查员职程的晋程分二等、一等及首席的职级,相应的第一、第二及第三职等以及有关职阶载于附表十一。
  第七十六条 (职务)
  一、卫生检查员为各卫生中心展开的所有活动提供合作;
  二、二等及一等卫生检查员之特别职务为:
  a.收集样本以供化验;
  b.参与监督港口卫生;
  c.参与水塘及垃圾站的消毒工作;
  d.参与餐厅、酒店、食肆、工厂及一般的制造、手制或出售食品的所有场所的卫生稽查工作。
  三、除前款所指职务外,首席卫生检查员具有下列的特别职务:
  a.集中及协调其所属范围职程人员;
  b.分析部门之需要,并为取得更大效益及更有效率建议所需的措施。
  四、工作组组长之特别职务为:
  a.协调及指导其组内的卫生检查员之工作;
  b.发表意见,提供讯息及解释;
  c.参加有关职程范围之典试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教师职务)
  完成教学及行政补充课程的第二及第三职等卫生检查员可投考卫生司技术学校相等于指导员的教学职务,收取附表十五所载薪俸索引点的报酬。
  第七十八条 (入职)
  进入第一职等卫生检查员职程,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具有九年级或等同学历及完成卫生司技术学校开办之卫生技术员课程或等同课程的人士可投考。
  第七十九条 (晋升)
  一、晋升较高职等之职级须以考核方式进行及经审查一般法所规定的服务时间及工作评核要件。
  二、工作组组长的职务系由首席卫生检查员以定期委任方式担任,收取附表十五所载薪俸索引点的报酬。
  第八十条 (晋阶)
  晋阶至第二或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二及三年后并有不低于“良”之评核。

第十童 卫生助理员职程


  第八十一条 (划分)
  卫生助理员职程是横向职程,由载于附表十二的职阶及职层组成,包括下列职务的专业人士:
  a.裁缝师;
  b.黑房助理员;
  c.医院货仓助理员;
  d.一等及二等医院助理员;
  e.理发师;
  f.卫生管工;
  g.车衣工人;
  h.厨师;
  i.膳堂管理员;
  ,殓房管理员;
  1.分配医疗用气体及氧气的管理员;
  m.蒸气消毒器管理员;
  n.担架员。
  第八十二条 (职务)
  一、卫生助理员执行支援医院及卫生中心架构运作的辅助工作,诸如关于医院仓库、黑房、裁缝房及车衣房、理发室、医疗气体及医院物品的分配、清洁、消毒及殓房运作等工作。
  二、小组管理员的特别职务为:
  a.组织、分配及监督派到有关部门人员的工作;
  b.确保其直属上司及卫生助理员之间的联系;
  c.为人员的工作时间表及轮值表提出建议;
  d.确保接收供其负责小组使用的产品;
  e.监督厨房运作,督促卫生及清洁条件;
  f.监督衣服的清洗、干洗及浆熨的条件。
  第八十三条 (小组的协调)
  厨房、洗衣房、衣服间及清洁小组组长的职务由小组管理员担任,收取附表十五所载薪俸索引点报酬,以考核方式招聘,最少服务满五年及有不低于“良”的评核的卫生助理员可投考。
  第八十四条 (入职)
  进入担任裁缝师、车衣、厨师、理发师、殓房管理员工作的第二职层第一职阶卫生助理员职程,以考核方式为之,具有义务教育或等同学历的人士可投考。
  第八十五条 (晋阶)
  晋阶须具有下列条件,且有不低于“良”的工作评核:
  a.晋阶至第二及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三年;
  b.晋阶至第四及第五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六年。

第十一章 出缺时予以撤销的职程


  第八十六条 (放射科助理员)
  助理技术职程的放射科助理员的 职位在出缺时予以撤销,收取附表十三所载,相当于第一及第二职阶薪俸索引点的报酬,在职级服务三年后及有不低于“良”的工作评核即晋阶。
  第八十七条  (职务)
  放射科助理员的特别职务为:
  a.辅助专门操作X光机人员;
  b.按照医生的详细说明,协助病人准备;
  c.协助操纵控制器,调整放射的曝光、强度及穿透度;
  d.采取保护自己及病人所需的措施;
  e.记录已进行的工作及管理有关器材;
  f.将X光感片显影、定影、冲洗及烘干。
  第八十八条 (驻院修女)
  助理职程的驻院修女职位在出缺时予以撤销,收取附表十四所载薪俸索引点,即相当于第一及第二职阶的报酬,在职级服务三年后及有不低于“良”的评核,即晋阶。
  第八十九条 (职务)
  驻院修女的职务为在医院内开展活动,探访病人,了解他们的需要,帮助他们及参加为该等病人及其家庭作好心理准备而举行的宗教会议。

第十二章 最后及暂行规定


  第九十条 (一般规则)
  一、不妨碍下列各条之规定,本法规所指人员在职程、职等及职阶所处情况及拥有的服务时间维持不变。
  二、倘为晋阶所需服务时间有所减少时,具备要件的人员在本法律生效时即转入其目前所处职阶的最接近且较高职阶。
  第九十一条 (医院主治医生的转入)
  一、在卫生部门医生职程服务十五年以上及担任专科职务最少十年之属本地区编制的现任医院主治医生转入医院主治医生职级第一职阶。
  二、前款所指转入范围包括在六月二十五日第52/85/M号法令生效月时已具备本法律所规定要件的医生,以及在该日期后进入退休状况的医生。
  第九十二条 (全科医生的转入)
  在卫生部门担任全科职务最少十年或二十年且属本地区编制的现任全科医生分别转入全科主治医生职级的第一职阶或全科医生顾问职级的第一职阶。
  第九十三条 (护士的转入)
  一、实际担任督导员职务最少两年的现任高级护士转入护士督导员职级的第一职阶。
  二、完成护理专科课程及实际担任专科职务的现任第一职等或第二职等护士,经卫生司司长建议,由总督以批示方式委任的委员会作履历评估后,转入第三职等第一职阶。
  三、现任副护士长转入护士长职级第三职等第一职阶,将前者职位撤销。
  四、已投考副护士长及实际担任主管职务的现任高级护士,经卫生司司长建议,由总督以批示方式委任的委员会作履历评估后,转入护士长职级第一职阶。
  五、现任护士教师转入护士教师职级第四职等第一职阶。
  六、现任护士总监转入护士监督职级第四职等第一职阶。
  第九十四条 (诊疗助理技术员的转入)
  完成三年适当培训课程及具备为进入此课程所需的十一年级或等同学历的现任第一职等诊疗助理技术员转入第二职等第一职阶。
  第九十五条 (卫生助理员的转入)
  担任裁缝师、车衣工人、理发师及殓房管理员职务的现任卫生助理员转入第二职层,并维持现有职阶及服务时间。
  第九十六条 (职程的转换)
  一、担任焚化炉管理员及火夫职务的卫生助理员转入一般工人职程,留在现有职阶或升至紧随的较高职阶。
  二、一般职程的厨师转入卫生司的助理员职程的第二职层,留在原有职阶或升至紧随的较高职阶。
  三、一般职程杂役转入卫生司的助理员职程第一职层,留在原有职阶或升至紧随的较高职阶,担任职务改为医院助理员。
  四、本条所指人员在原有职程整体计得的所有工作时间获计算在内。
  第九十七条 (垂直职程人员的转入)
  除属于本法律规定的其它转入规则范围的人员外,在目前职级服务满十五年的垂直职程人员转入最接近且较高职级之第一职阶。
  第九十八条 (晋升所需时问的减少)
  倘公务员连续两年的工作评核为“优”时,为晋升本法律所规定职程较高职等目的所需的最低时间得减少一年。
  第九十九条 (面对危险的例外情况)
  担任本法律所指、会引致暴露于电离幅射的特别危险的职程职务的人员,将受专有规章管制。
  第一百条 (编制)
  一、人员转入新编制将透过人员名单为之。
  二、除行政法院注录外,因实施本法律所引致人员情况的变更毋须任何手续。
  第一百零一条 (预算的负担)
  财政司须采取措施以应付因执行本法律所产生的负担。
  第一百零二条 (废止规则)
  废止六月二十五日第52/85/M号法令。
  第一百零三条 (生效)
  本法律于其公布后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