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庄严宣告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这是一个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举国同庆的日子。它凝聚着全体中华儿女的光荣与骄傲,象征着中国人民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道路上树立的又一个历史丰碑。澳门的胜利回归,标志着澳门的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澳门同胞将作为这块土地上的真正的主人,满怀豪情地去开创更加美好的明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经全国人大授权而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的规定充分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域,有权就本地区自治事务自行制定任何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法律,全国性法律除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且明确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都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由此可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本地法律既有其附属性,也有其独立性。所谓附属性,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本地法律依附于中国法律而存在,它们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所谓独立性,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本地法律无论是在立法程序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有别于内地法律,自成一格,它们所调整的对象是澳门回归后被保留下来的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及其相应的社会关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本地法律主要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而被保留下来的澳门原有法律组成。因为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为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为同基本法抵触者外,均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基本法抵触,可依照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澳门原有法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对1976年以后由澳门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和澳门总督颁布的法令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厂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宣布其中有6个法律、19个法令和1个立法会决议国抵触基本法而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另有6个法律和12个法令中的个别条款因抵触基本法而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对保留下来的澳门原有法律作出必要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及对原有法律中有关名称或词句进行替换所须遵循的相应原则,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这样,按照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所确立的“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原则,绝大多数澳门原有法律得到f保留,并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众所周知,澳门由于长期受葡萄牙管治,其法律制度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特征,成文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在1976年以前,澳门地区因不享有立法自治权,故在本地适用的法律几乎都是葡萄牙法律,其中尤以葡萄牙宪法关于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以及葡萄牙刑法典、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等五大法典构成了澳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此外还包括葡萄牙物业法典、公证法典、工业产权法典等重要法律。1976年之后,葡萄牙国会通过颁布《澳门组织章程》,授予澳门地区立法自治权,由此形成了以澳门总督和澳门立法会共同行使立法权的双轨立法体制,澳门本地法律才得以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崭露头角,自成一体。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的签订,更成为澳门本地法律迅速发展的催化剂,特别是在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架构等管理领域,澳门本地法律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但是,必须指出,中葡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中所讲的“澳门原有法律”,不包括在澳门地区生效的葡萄牙法律。因为,澳门回归的实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回归后的澳门不再是葡萄牙管治的领地,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既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就不可能直接适用外国的法律,这是一个事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原则问题。在长达十二年之多的澳门过渡期中,中葡双方就法律本地化问题所进行的友好合作,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将在澳门地区生效的重要的葡萄牙法律经过修订、磋商后转化为澳门本地法律,以便充分体现和贯彻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确保法律领域的平稳过渡。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中也明确宣布,原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法律自1999年12月2O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停止生效。
  目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实施的法律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基本法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第二部分为保留下来的澳门原有法律;第三部分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后两部分法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本地法律,它们集中反映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内涵。实行“一国两制”,内地应当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内地居民进入澳门,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都必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我们之所以在多年收集、研究的基础上编辑出版这本《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汇编》,其根本目的也就是为了让更多的内地居民和有关部门了解澳门回归后的法律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行基本法,自觉地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地位,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还有助于内地有关机构和学者对两地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相互取长补短,促进两地的法律交流,推动两地以相互尊重为原则,积极建立和发展区际方面的司法协助关系。但愿本书的出版,能在两地法律领域之间架起一座充满友谊的桥梁。
  最后,值此本书付梓之际,我们要向所有关心和支持本书出版的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尤其是要感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综合室的同志为之所付出的巨大努力,感谢澳门基金会对本书出版以购书方式所给予的部分赞助。由于我们人力及水平有限,对编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足、遗漏或错误之处,还望广大读者多多谅解。
  编者
  200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