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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68/89/M号
修改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文(免费卫生护理)事宜
十月九日
第一条 将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文修订如下:
第三条 (支付之情况)
一、……
二、免费者如下:
a.……
b.……
c.对处于危险之人士提供的护理,包括孕妇、临产妇女、产妇、十岁和以下的小童、中小学学生以及年龄在六十五岁和以上的人士;
……
三、……
四、……
五、……
第八条 (接受)
一、下列处于危险之组别,可在卫生司任何部门或机构接受卫生护理:
a.……
b.……
c.……
d.年龄在六十五岁及以上之人士。
二、……
第二条 本法令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注:该法令修改的法令第24/86/M号无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