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四)社会行政 2.医疗护理
 

法令 第68/89/M号

修改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文(免费卫生护理)事宜

十月九日

  第一条 将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文修订如下:
  第三条 (支付之情况)
  一、……
  二、免费者如下:
  a.……
  b.……
  c.对处于危险之人士提供的护理,包括孕妇、临产妇女、产妇、十岁和以下的小童、中小学学生以及年龄在六十五岁和以上的人士;
  ……
  三、……
  四、……
  五、……
  第八条 (接受)
  一、下列处于危险之组别,可在卫生司任何部门或机构接受卫生护理:
  a.……
  b.……
  c.……
  d.年龄在六十五岁及以上之人士。
  二、……
  第二条 本法令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注:该法令修改的法令第24/86/M号无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