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二)行政法务司
 

法令 第39/98/M号

重整澳门身份证明司——修改六月二十日第31/94/M号法令

九月七日

  第一条 (修改六月二十日第31/94/M号法令)
  六月二十日第31/94/M号法令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权限)
  澳门身分证明司在履行其职责时之权限尤其为:
  a.……
  b.……
  c.……
  d.依照现行法例,负责向本地区居民发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
  e.依照现行法例,组织非牟利法人之登记,并使其保持最新资料。
  第三条 (司长及组织附属单位)
  一、……
  二、澳门身分证明司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a.……
  b.……
  c.旅行证件厅;
  d.……
  e.行政暨财政处。
  第八条 (旅行证件厅)
  旅行证件厅为一负责发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之附属单位,其权限尤其为:
  a.统筹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申请表之接收,核实卷宗之组成是否正确,并确保在所订定之期间内交出证件;
  b.保证所发出证件之准确性,以及对有关发出程序之安全规定之遵守;
  c.组织所发出护照之纪录及卷宗资料库,并使之保持最新资料,以及与组织暨资讯厅合作,负责卷宗及纪录之微缩摄影,并将卷宗及纪录收录于光碟系统;
  d.确认所发出文件之确实性;
  e.确保与其他部门及实体之合作。
  第九条 (刑事纪录处)
  刑事纪录处为一协调设立刑事纪录资料库之附属单位,其权限尤其为:
  a.有条理搜集、处理及保存由澳门法院针对任何人所宣示之刑事裁判摘录,以及由对澳门无管辖权之法院针对本地居民所宣示之性质相同之裁判摘录;
  b.……
  c.……
  d.应在本地区出生或居住之人之申请,或应得查阅刑事身分资料之实体之要求,依法发出刑事纪录证明书并制作经认证之刑事纪录电脑复制件以及提供资讯。
  第十条 (行政暨财政处)
  一、行政暨财政处为一行政技术辅助附属单位,负责管理人力、财政及财产资源,其权限尤其为:
  a.……
  b.……
  c.组织非牟利法人之登记,并确保资料库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及确保对资料之不断更新,以及应公共部门、具正当利益之个人或实体之要求提供资讯及发出证明;
  d.……
  e.……
  f.……
  g.……
  h.……
  i.……
  j.……
  二、……
  a.……
  b.……
  第十二条 (与其他机关及实体之联系)
  澳门身分证明司在履行其职责时,须定期接触为设立资料库及更新其资料而应依法提供必需资料之机关及实体、依法获许查阅资料库所载资料之机关及实体,以及在其他国家及地区具有相同或相似职责之实体。
  第十四条 (时间)
  一、……
  二、……
  三、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号法令第四条所规定者,经作出适当配合后,为刑事纪录处之运作时间。
  四、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作出适当配合后,适用于刑事纪录处之工作人员。
  第二条 (澳门身分证明司人员编制)
  六月二十日第31/94/M号法令第十五条所指之澳门身分证明司人员编制,由本法规附表所载者代替,而该附表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员之转入)
  一、具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件Ⅰ表二职层七所要求之学历且担任技术辅导员职务之澳门身分证明司行政文员职程之编制人员,转入技术辅导员职程内具有与其原薪俸点等同之薪俸点或比其原薪俸点高一级之薪俸点之职等。
  二、转入系根据总督以批示核准之名单为之,该名单须经审计法院批阅并公布于《政府公报》。
  三、原葡萄牙证件厅厅长转入本法规附表所指之旅行证件厅厅长之职位,并保持其定期委任直至为该委任所定期间终止为止。
  第四条 (负担)
  本法规所设立之人员职位,应按机关之需要及根据澳门身分证明司在预算内之可动用资金而填补。
  第五条 (过渡规定)
  葡萄牙公民之国民身分证及一般护照之发出,由旅行证件厅负责,直至将该项工作转移葡萄牙共和国之有权限机关为止。
  第六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月一日开始生效。